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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现状及规范发展研究(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策略

建立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法规。金融行业在资本、技术、风险三方面体现出高度密集的特性,民间金融活动应该是在法律规范下运行的,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下运行。201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农村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农村民间金融的正式走到地上。但是《意见》作为指导性文件难以起到整体性法律架构的功能,在实际应用的需求下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条文。这方面应该由全国人大出台与《农业法》同等法律位阶的农村金融相关基本法规,通过具体法律条文规范农村民间金融行为,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改变和消除以往制约农村民间金融发展的旧有樊篱和抵制农村民间金融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法律层面促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长远发展。

首先,确立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体,以政策性金融为辅助,以商业险金融为支持的三位一体的金融模式。其次,在整顿和规范现有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和机构的同时,建立科学、透明和公正公开的准入制度和准出制度,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建立和退出以及非农资金的注入打下良好的法律基础,使农村民间金融从来源上更加广泛、从成立角度上更符合法律精神。最后,应出台专门的农村民间金融担保法规,与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相配套形成完整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体系。

强化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除原有农村民间金融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确定系统的稳定性;二是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利益;三是保证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竞争的公平性③,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的效率。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方式必须能够适应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对农村民间金融形成功能性监督管理,即根据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所制定的能够涵盖所有农村民间金融产品、组织及其形式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在监管过程中,监管的对象应该是农村民间金融活动的本身,而不再是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本身。将监管重心放在农村民间金融业务及竞争市场上,能够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市场营造一个同时具有广阔选择空间和严格行为监督的外部环境,使其健康、长远的发展。

农村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的方法应该成立农村民间金融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同时采取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内部自查的综合管理制度④。对不同组织形式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进行分类监督管理,为操作规范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提供优惠政策,同时坚决打击那些从事高利贷、洗钱等非法活动的地下钱庄。此外,在国家统一制度下根据各地域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地方监管标准,建立健全各地域农村民间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对不同风险进行及时的风险提示和规避建议。

不断优化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当前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不佳,是导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唯有不断优化农村民间金融的信用环境才能从整体上改变农村民间金融不规范的现状并强化农村民间金融内部监管的实效性。现阶段应建立农村民间金融信用评价体系和公开的打分过程,并推出相应的农村民间金融担保机制,通过市场选择来逐步优化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信用环境。

引导农民民间资金的正确流向。无论哪一种资金都具有趋利性,而我国农村民间资金存在着普遍的倒流现状。农村民间信贷所集聚的资金往往也向高利润的行业发展,使从农村民间集聚的资金并没有完全服务于农村建设,很大一部分流向了附近城镇。这种状况会阻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想要使农村民间资金真正服务于农村就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组织来引导其趋向。第一,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农村民间金融的不同发展阶段对相关组织和金融活动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利息补贴、组织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风险预警知识等。第二,地方各级政府应与农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流向进行管理,通过地方法规控制农村民间资金倒流城市的状况。第三,在不同级别的地方行政管理单位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如村级建立办事处记录村内全部民间组织所经手的资金流向和用途,并定期逐级向上汇报,接受上级组织的监督、核实和检查。

(作者单位:内蒙古工业大学乌海学院)

【注释】

①张乐柱:“农村民间金融的合作化问题研究”,《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第4期。

②李小丽:“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发展创新模式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③盛学军:“冲击与回应:全球化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④李迎芳,杨淼:“构建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基础环境”,《商业文化》,2011年第11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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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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