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面临的严峻困境。民营经济的市场敏锐性很多时候会迷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与滞后性。由于个体与私营的缘故,民营经济往往不能及时得到有效管控而走向破产。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必然会经历优胜劣汰的过程,这期间往往不可避免出现恶性竞争,甚至出现一定程度与一定范围的行业垄断与行业壁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与市场混乱。同时,由于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中最灵活,加之其一贯以盈利为首要目标的经济原则,往往容易引发钻法律法规空子,甚至利益驱动下的违法犯罪等经济案件。此外,民营经济发展还会面对许多外来压力与限制。在现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于公有经济与非公经济下的民营经济的资源分配存在不均衡。这种不均衡体现在,国家计划内的资源分配虽然在机遇上给予了公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平等的权利,但是,在资源分配后的结果中,我们仍可明显的看到民营经济所占的比重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营经济做大做强的可能。除极少数大型民营资本以外,中小型民营经济很难步入市场准入门槛。在法律法规等政策层面,我国对于民营资本仍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所以,民营经济在发展的同时,不得不面对来自自身内部的消极因素,也不得不面对来自外部的严重阻碍。再者,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的保护还很缺乏,盗版、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缺乏一个良好的保护创新的环境,长期这样将会极大挫伤民营经济主体的创新积极性,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
综上,我国现阶段民营经济在迅速发展并取得可观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在经济增速整体放缓的新常态下,如何更好地摆脱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诸多困境,是未来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课题。
《决定》对新常态下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了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是发展民营经济的根本;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是发展民营经济的关键;快速转变我国政府职能是发展民营经济的保障;深化体制改革与推进机制创新是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动力。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进一步论述了经济发展与法律建设在新的历史时期的重要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我们也看到了民营经济未来发展的方向。《决定》中诸多论述体现了解决民营经济困境的基本思路,不仅延续着改革开放以来对民营经济逐步推动的思路,也创新性地提出了许多具有远见的发展思想。
首先,从“五个坚持”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我国各项事业依法发展稳固了根基,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同样必须严格做好这“五个坚持”,在民主立法等协商中发挥相应作用。在《决定》中明确地指出,法治道路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道路,与此同时,法治体系的完善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也就是说,法治体系与法治国家的建成与实现,要紧紧围绕中国的国情与实际,不可教条与古板,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从民营经济发展来理解,我国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对于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民营经济,当然也要依法发展。在第二大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中,强调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首先从立法机关着手,同时与社会、群众等及时沟通,并建立长期有效的机制,在立法的过程中发挥好协商作用,充分发挥好各委员、各党派、各团体人士等的协商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要有长期的机制性规划,使立法机关等国家机关与专家学者建立联系,积极合作、协商、探讨,并且形成有效机制。这对于民营经济来说增加了参与协商立法的机会,因为多数民营企业同时也是“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由此可见,《决定》不仅为民营经济的切实发展提供了总的方向,也为其参与我国法律的制定提供了现实基础。
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具体的法治保障。在第二大部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中,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也就是说,对于社会主义经济来说,其从核心上与本质上就离不开经济发展的法治规约,政府和市场应该同时发挥其重要作用,市场规范资源配置,国家政府起到宏观把控的作用。与此同时,产权、平等、公平、监管等核心关键词的落实,仍需要法治的进一步制约和规范,特别是对很多以私营经济为主的企业的保护要落实在制度的层面,从企业的管理规范到自然人的财产等方方面面,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此外,还要加强财产权对于法人的重视,一方面,要给企业法人的财产权以一定的自由,其盈利与亏损、发展模式自主决定,同时也要有绝对的权力拒绝与抵制不符合法律规范的企业行为;另一方面,要明确私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让企业的多种产权由意识升级为制度,受法律规范的同时更受法律的保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还需要使方方面面的法律意识上升为法律明文的规范长期施行,从普法的基层化到各行业的制度性规范建立,从金融领域的法治推进到商品流通诸环节的具体细化,都要切实落实依法规范的要求。从民营经济保障的角度,国家必须发挥其调整秩序的责任和使命,不仅要调控,还要监管,不仅要促进发展,更要促进公平,不仅要反对垄断,更要将各环节的秩序维护好。可以说,从“产权”、“平等”到“公平”、“监管”;从“自主”、“秩序”到“税收”、“金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诸多方面做了法治性规范,对于民营经济来说,在新形势下增强了自身发展的自信心。
再次,法治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可靠保障。《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特别要“坚持执法的文明性建设,不仅要严格,还要规范,更要文明。”具体来说,要在程序上达到规范与完善,从制度层面把握整个过程,使流程不仅具体还要明确,同时还要做到,使一些需要重点执法的行为规范起来,特别是那些审核制度涉及重大执法决定更要以法律为依据去规范。当然,制度的建立必须要健全其基准,这不仅要细,而且还要具体为量。在当今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还要进一步在信息化的法制建设中采取信息共享、信息交换、信息处理等手段从而将执法效率、执法规范提高到相应的水平。这对于民营经济来说不仅摆脱了一些乱收费现象,也在更为正规化的执法过程中明确了企业内部的法制建设重点,进而减少执法模糊下的损失。与此同时,还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也就是说,从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到政府投资,从国有资产监管与政府采购到公共资源转让与公共工程建设,这些权力要细化与具体分工,特别要强调流程的可控制性,这就要防止滥用权力。与此同时,很多审计制度仍急需完善,其保障仍是依法规范。这就要求对从中央到地方的诸多领域进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的全面覆盖。这就要求,逐级制约与规范,逐渐推进职业化的审计队伍与成熟化审计制度建设。这不仅是对财政分配、公有经济的一般性制约,同时也为民营经济在经济活动中的公平性提供了法治基础。
最后,《决定》着重强调了对外经济活动中的法制建设问题,这对于民营经济来说,走出国门进行经济活动不仅有了底气,更有了切实的制度性、法律性保障,这有利于民营经济快速国际化发展。《决定》强调“党作为全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更要肩负起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权力。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党领导下开展对涉及国外法律的实践,在对外开放的事业中完善起中外相关经济等领域的法制建设,使企业开展对外业务时,也有具体的法律可以依据,也会有专业的法律支持与保护,这种对外经济体系中的法律体系建设,不仅是完善我国法律的具体体现,也切实地丰富、保护了我国企业的跨国经济活动,有利于逐渐形成高度开放性的经济模式,有利于中国经济活动的对外展开。这不仅要求我国的法律建设与国际接轨,同时也对我国的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课题,当然,这种受益是具体的也是持久的,从企业法人到具体的涉外经济个体都能够在国际司法协助的全面覆盖下进行健康的经济活动,这会进一步激发企业间特别是私营企业间的国际贸易活动,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都是意义深远的。我们有理由相信,民营经济在依法治国的思想路线下,会得到进一步的长足发展,从国内的逐步规范化到国际的逐步合作化,依靠法律的保护与规范一定会在未来的经法建设中更加具有活力,会创造更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结语
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历史时期,《决定》能够以依法治国为中心,直面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境,从方方面面或隐或显地给予民营经济机遇、鼓励与保障,不仅体现了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改革智慧,也开启了一个崭新的民营经济发展时代。
(作者单位:中共朝阳市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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