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大灾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早在1928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农业保险法》,现行的农业保险执行的是《农业灾害补偿办法》。同时,日本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防范体系也比较健全,由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和政府农业保险机构三部分组成,采用典型的农业保险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机制进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管理。
国内实践经验。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结合自身情况,进行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的有效探索和实践。其中上海模式最具代表性。
上海市政府于2014年颁布实施了《上海市农业保险大灾(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每一年度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其赔付率在90%以下的损失部分,由承担农险业务的保险企业自行承担;赔付率在90%至150%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企业以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赔付率超过150%以上的损失部分,由保险企业用对应随时区间内的再保险赔款的摊回部分以及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分散和承担。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农业大灾风险准备金,并鼓励其购买商业再保险,对再保险保费予以补贴,将财政补贴由“补机构”变为“补业务”。
借鉴和启示。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和国内有关地区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既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又要符合我国国情。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等。条件成熟时,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综合金融手段来分散农业大灾风险。
对策和建议
由于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构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中的引导地位,政府和市场的紧密合作才是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亟需加快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⑥具体讲,就是加快建立由再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和资产证券化等其他融资手段三个层次共同组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构建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农业保险再保险是应对农业大灾风险的有效机制。在我国农业再保险刚刚起步的当前时期,为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建议构建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农业再保险制度。一是以现有的中国再保险体制为依托,通过政府拨款成立专项基金,将农业保险再保险交给中国再保险公司进行经营和运作,由中国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业务提供再保险服务。二是国家出资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形式明确各地区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时,必须向中国再保险公司、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或其他国际再保险公司分保。对其在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服务和经营中出现的亏损,由政府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予以负担。
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险保险大灾风险准备机制。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就是在农业保险再保险之外建立的一种对付农业大灾风险责任的准备金。发生农业大灾后,在再保险限额之上,或者赔付率达到触发准备金条件的,由该准备金在一定范围内支付。要探索机制与资金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由财政支持的农险保险大灾风险准备机制。⑦一是积极、有效、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研究建立由政府、农民、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多方共担风险的机制。其中,政府主要承担发生概率低、市场难分散的巨灾损失,并统筹考虑各级财力状况和大灾防范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资金支持的规模和范围,保险公司按规定逐年计提并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实现“以丰补歉、以盈补亏”。二是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全国和省级范围内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基金,并实现统筹。政府对基金的建立和运作给予政策支持,盈余之年基金滚存,大灾发生之年用滚存的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再由政府通过补贴形式予以弥补,同时实现大灾风险准备金的逐年累积和定向使用。
通过资产证券化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农业大灾风险还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分散,即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通过发行金融工具,实现农业大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该过程可以通过买卖金融工具得以实现。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证券化的工具主要包括: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等。例如,以政府成立的农业大灾风险基金为载体,通过财政担保发行债券,将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业大灾风险防范和化解过程中的资金瓶颈等问题。但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不规范、不发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等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的证券化必须有一个适应中国国情和市场化的起步、运作和逐步规范的过程。
总之,农业自然灾害由于突发性强、集中性强等特点,其破坏程度和造成的损失十分巨大,影响也十分广泛。在农业保险的运行过程中,仅凭保险公司的商业运作根本无法承担和分散大灾风险。因此,应按照《农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明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农业保险风险防范和化解体系。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参与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的能力和农业保险经营的抗风险能力,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创新发展,走好强农惠农富农新路。
(作者单位:中州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注释】
①庹国柱,王克,张峭,张众:“中国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及大灾风险基金规模研究”,《保险研究》,2013年第6期。
②庹国柱,朱俊生:“完善我国农业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几个重要问题”,《保险研究》,2014年第2期。
③冯文丽,苏晓鹏:“构建我国多元化农业巨灾风险承担体系”,《保险研究》,2014年第5期。
④郑军,刘丽:“农业巨灾保险机制的研究述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⑤霍然,王克,张峭:“政府农业巨灾风险分摊比例研究—以河南小麦保险为例”,《农业展望》,2014年第5期。
⑥朱铭来,柴化敏:“巨灾风险保险与政府干预研究”,《中国物价》,2013年。
⑦王红珠:“论我国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建立”,《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年。
⑧谭中明,冯学峰:“健全我国农业巨灾风险保险分散机制的探讨”,《金融与经济》,2011年第3期。
责编/韩露(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