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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治理结构设计(2)

另一方面是由于利润和租金混为一谈而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国有企业通过无偿占有地租和垄断租金,使得自身的利润增厚。土地是各种自然资源的统称,地租代指这些资源要素的机会成本,国家将资源无偿的或者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让渡给国有企业使用,放弃了将这些资源出售或者出租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这部分租金就等于是国家向国有企业的非市场的转移支付。而垄断租金是政府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地位,通过垄断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其来源是消费者剩余,垄断通常伴随着社会福利的减少。国家之所以将资源交给国有企业使用,维护其垄断地位,是为了保护国有企业存续,使其发挥社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利润为标准对管理层人员进行激励是不合理的。国有企业获得的利润高于其管理者努力应获得的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层通过较少的努力就可以获得较高的利润水平,国有企业内的激励机制被扭曲了。国企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股权比例下降,政府对企业进行政策照顾和补贴的倾向将会降低,有利于理顺国有企业的激励机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解决国企的效率问题

混合所有制可以解决公司治理中的监督和激励问题。激励和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激励是引导代理人行为的事前安排,监督是对代理人行为的事中和事后检查和处理,两者都是委托人为了促使代理人按自己意图行动所采取的措施。国有企业之所以存在着监督和激励的问题,是因为在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国资委、各级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这个委托代理链条中,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然而,由于具体行使国家和政府出资人权力的个人,其现金流分配权远远小于其控制权,因此他们的行为模式就更加倾向于代理人。初始委托人在这个委托代理链条中很难发挥作用,包括政府官员、国资委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很难被监督。而民营资本是初始委托人,或者是代理初始委托人利益且受初始委托人高度控制的代理人,企业的经营绩效影响他们的经济利益,因此他们实施监督和激励的动机是不言自明的。而民营资本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作为股东大会的代理人,其剩余索取权是合法且合理的,解决了政府各级机构不能行使剩余索取权的问题,从而对原有的结构进行了帕累托改进。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提高效率,其主要的机制就是使非国有资本发挥所有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激励和监督的初始动能作用,降低委托代理链条的长度,解决国有企业中所有人虚置的问题。

非国有资本是否能发挥这种作用,取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包括分配权和控制权在国有股东、民营资本、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分配比例。通过股权结构的安排,解决非国有资本其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动机和效果问题,才能从机制上保证治理的有效性。首先,股权激励的有效的必要条件是使得管理人员通过积极行为提高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高于其不作为和寻租的机会成本,这要求管理层持有股份达到一定比例。其次,必须使得部分的非国有股东的持股达到相当比例,使得他们积极监督和参与企业决策的收益高于其成本,避免其成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财务投资者;同时,应通过股票投票权设计和董事会席位安排使其拥有参与决策和实施监督的实质性能力。最后,国有股权的投票权不能过高,如果国有股权对于公司决策有绝对控制权,则非国有股东参与治理的动机和效果都将大打折扣。

就国有企业激励扭曲问题而言,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起到理顺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政府的股权比例超过30%就可以实现相对控股,超过50%可以实现绝对控股,持有更多的股票对于政府对企业实施控制并没有作用。政府持有特定国有企业股份的比例越高,向该企业提供补贴和政策倾向越大,激励机制越扭曲,政企分开的目标越难达到。国有独资的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对企业的补贴利益将部分流向非国有股东,将有效降低国家和政府对企业进行补贴和政策倾斜的力度。企业要想获得利润,管理者和监管层必须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这时候企业的业绩才较为真实的反映了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投入,激励机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因此,适度降低政府持有企业的股权比例,有利于纠正国有企业个别扭曲的激励机制。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离不开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方向,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不能够仅仅是形式上的混合,而是要充分发挥混合所有制在改善治理结构方面的作用。经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应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新三会来取代国有企业原有的老三会,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分离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使董事会在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和战略管理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取代过去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直接干预的机制。

第一,政府通过引进增量为主的方式引进投资者,按一定规则和速度降低国有股权比例,最终使国有企业从国有独资或政府绝对控股的企业逐步转变为政府相对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使用引进增量的方式,政府可以在权益价值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持股比例,有效的降低改革的阻力。对于政府意欲退出的行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加工和商业零售等传统竞争性行业,政府可以采取存量出售的方式。政府控制改革速度一方面使得公司治理能够一定程度保持连续性,避免治理结构剧变带来不确定性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在与非国有资本的合作中加深了解,确定进一步出让股权的受让方。

第二,设计合理的董事会结构,保护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适当扩大董事会规模,便于在必要的独立董事数量之外,安排代表国有股东、投资者股东、管理层和职工各方利益的董事,使得各方利益都能得到表达和兼顾。董事会中,代表国有大股东的董事和内部董事的数量之和不应超过董事数量半数,从机制上使得非国有股东能够事实上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管理层和其他股东的权利。如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中国石化派出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未超过半数,投资者派出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中国石化派出的董事数量无论是占整个董事会的比例,还是与投资者董事比例都低于中国石化持股比例的70%。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董事会结构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有价值案例。

第三,发挥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让非国有资本在监事和独立董事的人选上有更多话语权。在中国的股权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并存,在监督公司运作方面相辅相成。独立董事具有参与董事会决策的权利,但其不能对公司运作持续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战略决策,但是监事会是常设机构,可以进行更加持续、全面的监督。国有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可以通过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实施,而对于股东的监督则由独董和监事会承担主要责任。将独董和监事的提名和投票权更多的赋予非国有股东,可以更好的促进公司运作中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分离,使得提高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相对于国有大股东的独立性。随着混合所有制公司治理的逐步完善和各方股东相互了解增进,可以逐渐建立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董事会结构。如中联重科便是采用这种董事会结构,在7人组成的董事会中有4名独立董事,这种结构可以有效的避免某一个股东或者内部人员对于董事会的控制,是未来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的一个发展方向。

混合所有制改革不仅仅是要降低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其目的是要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效率。混合所有制就是要通过股权适当的多元化和分散化,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中表决权安排,使得不同所有者相互制衡,防止少数人谋取私利,最终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促使公司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为了企业价值的共同努力,最终到达国有资本增值保值的目的。

(作者单位:重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张文魁:“国有企业改革30年的中国范式及其挑战”,《改革》,2008年第10期。

②田利辉:“国有股权对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的U型曲线和政府股东两手论”,《经济研究》,2005年第10期。

③张曙光:“试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资源要素租金问题—兼论重建‘全民所有制’”《南方经济》,2010年第1期。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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