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主要由三个层面的内容构成:一是法治的理论价值和精神文化,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论、法治信仰、法治文化、法治思维、宪法法律权威等;二是法治的制度体系和运行体制,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等;三是法治的行为活动和实践运行,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三位一体”,它们共同构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支撑、道路指引和制度保障,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自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三位一体”,保证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和道路前进。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之中。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应当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是目标,不得有任何动摇。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途径,是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方式,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不是并列关系,人民当家作主是目标,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都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手段。
在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中,党的领导更为重要。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进行的伟大探索。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和关键。“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我们党是执政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领导和保证作用。党的领导与法治是什么关系?在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政治哲学和宪政模式下,由于西方政党代表利益的不同以及执政党、在野党、反对党等政治角色的不同,西方国家政党与法治之间往往存在着多元、错位甚至是割裂的不同关系。西方政党是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代表,西方法治则号称是代表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种多元利益取向的政党制度与其法治标榜的中立性、平等性、公正性必然存在矛盾和冲突,在本质上其政党与法治必然难以统一。在我国共产党一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在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下,在党代表人民共同利益而无自己任何私利的政治基础上,党与人民、党与国家、党与法之间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和谐一致、高度统一的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宏大的法治建设系统工程,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秩序、尊严幸福等各种基本价值,统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各个环节,统筹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依法治权、依法维权、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统筹国内法与国际法、中央法与地方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制定法律与实施法律等各种法律形态,统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社会、国家与个人、国内与国际、法治与改革、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效率、民主与集中等各种关系,积极稳妥、有序高效地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