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决定》的新要求,着力落实好以下改革部署: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当前,我国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法律执行效果差。我国制定的大部分法律,实践中难以执行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严重脱节,“潜规则”无处不在,法律权威难以确立。
我们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公正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实现司法公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习总书记指出:“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真正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决定》提出,要从以下方面推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