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动员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是在经济建设、国防安全、政治稳定,还是危机管理等社会治理之中,都具有着汇聚资源、综合治理的功能。同时,作为不同历史阶段的一种存在形式,无论曾经还是当下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与社会动员的内在逻辑关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其中,国家治理体系“就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其涵盖了未来国家治理的核心制度范畴。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从这些概念和内涵的角度看,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与社会动员三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目标的实现需要现代化的治理能力作为支撑,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对当前治理能力持续创新和全面提升。而作为一种重要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动员的现代化将成为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在体现。
传统的社会动员方式虽然具有显著的效率优势,有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同时也存在可能因领导个人意志主导而出现社会动员方向性错误及权力失约或滥用等一系列问题。在这种情形下,集中力量办的“大事”可能非但无益于社会,反而还会带来严重后果,给党和国家事业造成巨大损失,这在历史上已有殷鉴。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之下,传统社会动员方式已难以符合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亟需应时而动、与时俱进,以其自身的现代化来顺应时代的变迁。
英、美、法、日等国社会动员的现代化转型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社会动员也是一种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国家治理方式,尤其是在英、法、美、日等现代化国家中,社会动员的法制化、民主化程度高,从而有效避免了传统社会动员的弊端,这些国家以其不同的理论和实践为中国社会动员的现代化转型提供了镜鉴。
西方现代民主国家对待社会动员这种治理手段的态度慎之又慎。由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动员需要强有力的集权来推动,一旦社会动员成为政府用得“称手”的工具,其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国家行政权力扩张而难以约束,进而可能会造成对公民权利的直接威胁。出于民主国家防范权力滥用的制度传统,英美等国通过法律对社会动员的适用范围进行慎重划定,以将社会动员的实施范围严格限定在特定的紧急状态下。
在美国,社会动员作为一种非常态的治理手段,同样是以法制化的方式来加以规范。如在9·11之后,波斯纳父子(Richard A. Posner,Eric A. Posner)虽然探讨了紧急状态下宪法权利向行政权力让步的理论,赋予了总统以悬置宪法集中权力应急的合法性,但国家层面上社会动员的实施始终是以《国家紧急框架》为指导,该框架从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体系、政策和实践领域等方面为应急中的动员提供了依据。在优良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环境下,社会动员主体多元化,且皆遵循法律制度规范运作,社会动员并不以少数领袖人物的意志为转移,因而行政权力仅是其部分动力源。
在法国,则注重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来形成社会动员的政策及行动计划,以统一协调社会动员的力量。近年来,法国的社会动员主要体现动员全社会力量、汇聚资源用于加强环保上,从而构建了一个由国家、企业、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以及民众多方参加的环境政策研究体系,并在2007年底以前制订出了切实可行的全国保护环境行动计划。顶层设计的方式使得社会动员协调工作得到有力保障,并得以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