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动员机制的重构
面对多元化社会,社会动员不再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也就是说,包括政府在内,所有的社会力量都是社会动员的主体力量,这是多元治理的现代社会动员目标所在,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义。
改变传统社会动员机制,要立足改变传统社会动员的政治化思维和一元化动员方式。改变传统社会动员方式,不会丧失“强大的组织动员网络”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能力。因为社会动员的组织能力和办大事效力,是基于全社会共享利益与共享价值的基础之上的,它形成于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责任意识和组织能力。在这个意义上,建构常规化、制度化的社会动员机制,就是要所有的组织力量(政府和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成为社会动员的积极参与力量。或者说,社会动员不再是“乌合之众”的社会联合,不再是时聚时散的非常态社会运动,而是要依靠政府和有组织的、独立的社会力量对公共事务的广泛参与以及后者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度建设,来建构多元社会主体参与的社会动员体制机制。
社会动员机制要建立在社会成员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基础上。传统社会动员机制不是社会成员自主选择的结果,也不是社会成员基于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的选择结果。因此,必须建构社会成员共享利益与共享价值的协调机制——协调多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公共制度建设,而这个协调机制的建立有赖于人们的选择性认同。这样的选择性认同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它也同时符合民众的个体利益,能够和他人共享的利益使个人与公共社会联系起来。这种协调机制的建构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共享利益和价值是公共利益和价值的来源。协调机制需要多元社会动员力量参与其中,并形成一种结构性的互助互惠关系。建构社会成员的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不会导致社会解体,相反,它会促进社会成员共享责任意识和组织能力的成长。因此,不能把现在的社会力量参与看作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不能把社会力量参与放在社会抗争、社会运动以及革命的范畴内来理解和处置。恰好相反,多元社会力量的参与是民主政治社会稳定的基石,其巨大潜力孕育于社会化动员主体的广泛参与当中。
社会动员机制要实现法治化与民主化。对政府来讲,就是把社会动员机制法治化。具体讲,就是处理好党政动员与社会化动员之间的关系,开放社会化动员空间,从一元化动员主体向多元化动员主体转型。不要把对社会化动员的控制寄希望于官员的个人意志和政绩驱动上,要把社会化动员的规范放置在法治化的约束和规范之内。对社会来讲,就是建构社会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的参与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推进社会自治,让公民以社会自治共同体的方式组织起来,并以法治的方式将公民社会自治组织维护和规范下来。现代民主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为公民提供了与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协商和交涉的平台,有了这样的协商平台就能够把各种利益诉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控制在程序化的法治规范之下。如此,才能将社会动员确立在政府制度化和社会权利保障的法治化基础之上。
社会动员要实现制度建设与制度化。在今天,社会动员面临的一个紧迫的问题,就是社会整合问题。30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促进了经济的分工和合作,但却没有同时促进社会整合,分歧、冲突和对立成为社会秩序常态。对抗社会解体,重建社会管理秩序,就要建构社会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就要通过民主、多元社会力量协商和良性互动,促进广泛的社会团结和内聚。而不是通过传统社会动员机制的一体化动员方式,依靠党政资源包括媒体资源及宣传机构,在公共社会靠强制力确立的被动式连接方式,尽管这种方式熟悉且好用,但它难以承担起当今社会整合的复杂任务。概言之,社会动员制度化基于降低认同分歧、减少协调成本、增进社会共识基础;而社会组织的作用,在于增进互动和互赖,在于经济生产和社会活动组织化。社会动员制度化的结构性条件就是政府与社会关系法治化,或者说,法治化的政府与社会关系是避免权力专断的基本保障和实现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
总之,作为党和政府治理工具的传统社会动员机制需要做出改革。面对变动不居的社会化动员背景,更根本的是,从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诉求出发,积极支持社会化动员所蕴含的民众权利诉求意愿和主张,并凝聚这些意愿和主张,形成全社会的共享利益和共享价值。同时,让民众懂得在法治的民主的规范内,如何行动和如何参与,并把这些行动和参与纳入有序的法治框架之内,这大致就是传统社会动员机制面临的挑战,或者说是重构当今社会动员机制的现代涵义。
(本文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政治文化研究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