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融资对宏观经济的推动作用。当个人、家庭或私营单位内部资金缺乏而寻求外部融资时,从寻求友情借贷到谋求国家信贷,再到求助于民间借贷,具有高利贷特征的民间融资就应运而生。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金需求基本来自民间融资这一渠道,民间融资对于民营和中小企业的顺利成长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⑥。
民间融资的作用不仅体现在对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帮助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推动,还表现为对国家正规金融体制与能力不足的补充。出于风险方面考虑,民营中小企业并不是金融机构乐于支持的对象,加上民间信贷手续简单、方便,寻求民间融资便成为这些企业不多的融资渠道之一。在区域经济发展中,金融发展程度的差异性导致了区域经济发展绩效的差异性,并加剧了经济发展在地区上的差距,比如江浙地区经济的高速发展与民间金融的先行是分不开的。
民间融资对经济总体发展的挑战。从民间融资曾发挥的作用来看,其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注资的确助推了产业经济的发展,但随着融资目的、方式及规模的变化,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也渐渐显露出来。市场资金的充裕投入应通过提高生产力来增加产出,在推动实体企业发展的同时,使就业、流通、分配、交换都得到提高与发展,总体经济水平也随之上升;相反,民间融资如果囿于金融投机的目的并无序发展下去,在淡化对企业融资的同时,反而对金融体系构成挑战,其负面作用就会显露无遗。
如上文所说,民间融资市场的存在使得社会资金需求有很大一部分是隐性的,并不能为政府金融机构所把握,但它的客观存在却分明在影响着市场整体的金融结构与金融秩序,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决策。必须警惕的是,民间融资对市场的左右无法为政府决策部门所统计估算,导致货币管理监管部门所依据的市场信息并不全面,做出的宏观决策不够准确,必然影响国家对整体经济的宏观掌控与调整,况且,在货币政策执行的过程中,这种影响还将继续存在。问题是国家对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内的资金流动固然可控,但对民间融资所造成的巨额流动资金却无能为力,民间融资对国家产业政策落实所带来的干扰就无法避免,从而削弱了宏观调控效果。另外,当下民间融资通过流动而赚取利率的市场功利目的对资金实际增值的意义并不大,在非正常高利率的驱使下,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会更大,一旦出现,对地区经济及社会稳定所产生的震荡就是致命的,如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的情形就是如此。
民间融资的规范与经济调控的对策
民间融资的自发、随意与缺乏监管使民间融资很难做到规范而有序,但作为实际存在的金融活动在“地下”以非正常高利率进行交易时,其风险之大可想而知。况且,这种一触即发的风险不仅仅威胁到民间融资的当事者,长期来看,其在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的同时,也会对宏观经济运行及调控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把民间借贷的监管放入法律的范畴已经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够真正成为一种健康的融资渠道⑦。
强化民间融资的立法规范。首先,应建立和完善民间金融法律法规,赋予民间融资以合法地位,明确行业准入资格、参与主体权利与义务、经营范围、借贷利率、监管主体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公示制度,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推动民间融资走上法治化发展轨道。金融行业在资本、技术、风险三方面体现出高度密集的特性⑧,资本运作需要专业化、法制化的技术支撑,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风险发生,造成经济损失及社会不稳。因此,民间金融活动应在法律规范下有序运行,以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无论何种形式的民间融资机构在进行金融活动时都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金融业务,并被纳入金融监管机构接受监管。监管机构应着重对民间金融活动中的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对容易引起交易风险、引发社会不稳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查和控制,对非法集资、欺诈性融资、高利贷、洗钱等非法民间融资组织必须坚决取缔。最后,应建立危机预警系统,通过对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的危机评估进行及时预报和警告。在监管过程当中,应使金融监管机构与危机评估机构密切配合,对各类金融危机进行科学、客观、综合性的评价,并提出能够规避风险的应对措施。
加强民间融资的监督管理。民间融资作为一种有意义的经济活动,只有加强对它的法制规范与行为监管才能发挥积极作用,将有关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执行到位,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将是一种新的考验。首先,应坚持“导”的监管原则。金融市场因具有资本、技术及风险特征才必须要管理,但管理不是“堵”,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产生不仅合理,也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并具备自身规律,因此健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应坚持“导”的原则。其次,应明确对民间融资监管的目标。民间金融监督管理的主要目标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消除原有民间金融中存在的巨大风险,确定系统的稳定性;二是保护民间金融参与者的法定利益,避免在监管后的金融活动中经济利益受损;三是保证民间金融活动的合法、有序、规范,确保各民间金融组织之间竞争的公平性⑨,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最后,应加强对民间金融活动的技术指导,建立风险预警及危机处理。民间金融活动参与往往出于强烈的功利意识,而对金融运作的相关技术细节却相对淡化,这是导致金融风险及法律纠纷的一大原因,因此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相关教育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如何分析融资单位的经济实力及运行方式,如何规避潜在的投资风险,如何提高预警意识、应对风险危机等。
正确引导民间融资的方向。当今时代的经济运行已使证券市场与金融虚拟经济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导致虚拟经济有越来越大的力量与实体经济平起平坐,这对民间投资者来说将面临新的选择与转折。但投资人无论出于怎样目的,都不能完全将有限的资金全部投放到虚拟经济的市场之中,眷顾实体经济才是发展的源动力。在我国宏观经济的整体运行中,民营经济基础薄弱仍是一个客观现实,但民营经济的生长、发展与壮大又是经济转型与改革必然的取向,在这样的机遇面前,政府应通过宏观调控来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市场空间,引导民间投资在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更多角色。为此,必须给予民间投资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民间资金以独资、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领域,进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促使民间融资在新的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金融与统计学院;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A2D035)
【注释】
①④“我国民间融资发展新趋势和突出问题”,中研网,2014年11月21日。
②倪武帆,钟海芮:“我国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及宏观经济的影响”,《经济师》,2015年第3期。
③方问禹:“天津经济增长:需激活民间投资”,中国金融信息网,2013年11月19日。
⑤⑥何婧:“民间金融的规范与发展:基于二元经济结构的视角”,《海南金融》,2006年第9期。
⑦李如万:“民间借贷规范化法理探微”,《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
⑧成晋:“农村民间金融现状及规范发展研究”,《人民论坛》,2015年第8期。
⑨盛学军:“冲击与回应:全球化中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学评论》,2005年第3期。
责编/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