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概述
第三方网络支付。第三方网络支付是一个新兴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机构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由该第三方机构承担资金的保管和清算费用的电子支付模式。中国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网络支付”进行了定义,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文讨论的第三方网络支付是网络支付公司利用先进的网络通讯技术和网络集成向网络商家和消费者提供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充值、提现、货到付款服务、转账服务、即时到账服务等。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是为第三方网络支付提供服务的平台,是连接网络商家、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代管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交易资金。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连接各方的中介。第三方网络支付主要涉及到网络商家、消费者、金融机构和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四方。一般来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了网络商家的商品后,将交易资金暂时转移至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保管,待收到货物或达到自己的目的后,由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支付给网络商家。其中,金融机构在该交易过程中的主要功能是货币资金的支付和清算;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一个快速便捷的中介作用。第二,交易资金的代管机构。为确保交易的安全性,消费者通常将资金转移到第三方交易平台,由该平台暂时保管消费者的资金。待消费者和网络商家达成一致,资金进行转移。在整个交易中主要起担保作用,自身并不承担交易的风险。第三,利用互联网技术。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互联网+的一种创新形式,将金融创新和现代通讯技术有机融会,将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变为线上交易,降低了购物成本和运营成本。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2010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学术界对如何规范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研究较多,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却鲜有涉及。有学者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定性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还有学者认为,应将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地位应界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多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通常在用户协议中将自己界定为中介机构。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界定为非金融机构。这是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第一次明确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我国规范第三方支付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它的发布实施终结了我国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没有法律规范的局面,有利于加强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力度,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另外,该办法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以及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协议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防止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挪用或者侵占消费者预付资金的情形出现,保护了消费者资金的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深度发展,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临着更大的风险挑战。
交易安全风险。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对交易安全最为关心。交易安全可以分为账户安全和过程的安全两种。
账户安全。这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和消费者最关心的话题。近期由第三方支付引起的账户的安全性问题正在凸显。一部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由于受资金、技术的限制,平台建设的技术漏洞比较多,使得不法分子能够轻易的侵入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也有一部分平台自身建设不健全,人员管理不到位,以至于出现许多内部人员轻易窃取、侵吞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另外,有的平台在成立伊始就怀有不良目的,利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骗取消费者的资金;或者由于经营不善造成平台倒闭,消费者预付资金也无从追索。面对上述风险,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推出了全额赔付保险制度,但这并不能真正保护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一旦发生资金被盗或者资金丢失的情况,都要求用户提供证明,这些证明一般对于用户来说难以取得,最终赔付也就不了了之。
过程安全。许多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对用户,特别是网络商家进行开放注册时未尽到全面的审查责任,致使许多不良的网络商家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未经消费者的允许,擅自泄露用户的信息用于牟利,致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个人生活,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情况严重的可能会造成用户在交易时发生损失。
知情权受到限制。由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虚拟性和线上交易的特点,消费者的知情权经常受到限制。比如,注册支付宝的时候,一般都是弹出10厘米见方的网页协议,且字体较小,使消费者无法静下心来完整读完服务协议,因此可能会错过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表述。这种公告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纠纷解决困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几种方式,如与经营者和解、有关组织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但是,第三方网络支付环境下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这几种方式不能简单套用。这是因为交易具有虚拟的特征:网络商家和网络消费者直接在线上进行交易,并不直接面对面的发生关系。一旦出现网络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发生消费纠纷的情况,消费者难以掌握双方交易的有关证据。2014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考虑到网络消费的特殊性,致使消费者缺乏特定的权利救济途径。
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难以界定。网络消费者在网上进行购物时,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并不直接将货款打到网络商家的账户上,而是借助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打到第三方,由第三方进行暂时性保管。待消费者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将货款直接转付给网络商家。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暂时保管的预付资金就是沉淀资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将其称为“客户备付金”,并明确规定其不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第三方网络支付机构一般是在服务协议中用格式条款强行与消费者达成一致,迫使消费者放弃对沉淀资金利息的所有权。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排除另一方权利、加重另一方义务的,该条款无效。因此,包括支付宝在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类似条款均属于无效条款,也就是说沉淀资金的归属权理所应当归消费者所有。但是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域外考察
美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美国没有将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纳入银行的监管体系,但同时执行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强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监管。第一,在消费者备付金管理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将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存放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规定的银行,并为消费者购买存款延伸保险,保险费用由消费者预付资金在银行生成的利息支付。第二,在消费者交易安全保护上,规定了消费者免责的条件,限定需要承担责任时应负担的最高损失额。第三,在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上,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定期采取特定的方式披露本机构的有关业务信息,具体披露内容由法律进行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形式披露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民事和刑事责任。第四,审查第三方支付用户协议的内容,防止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
英国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英国也没有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银行监管的范畴。但英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认定为与存款银行相近的机构,其必须接受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严格监管,在备付金管理、消费者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以及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这些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美英经验总结及启示。美国和英国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下消费权益保护经验可以总结为以下方面:第一,法治体系完善。美国和英国均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有据可循。一旦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形,消费者能够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时得到救济。第二,加强监管。虽然美国和英国未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银行体系进行监管,但是都一直没有放松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如采取延伸保险、保证金制度等。第三,用户协议审查。通过审查第三方支付用户协议的内容,以防止出现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