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动员重在建构共意共识
现代社会的社会动员与传统社会的社会动员最大的不同,在于它强调政府与民间力量的互动性。政府主动性的引导过程,暗含了对民众权利的体认与尊重,是政策人性化的表现,即政策的目的通过政策效果来体现,政策效果的判断标准是民众的感觉与判断。要想提升民众的满意度,就必须先在地体现民众的知觉与认知,先在地让民众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换言之,民众权利的实现即民意的满足是社会动员的目的。
网络时代强化了现代社会动员的行为特质。互联网的发展扩张了民众权利。通过自主化、自由化的学习与表达,民众扩充了知识量,提高了思想层次,提高了对政策利益的公平、社会道德的进化和国家环境净化的要求。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网络时代的社会动员是权利运动、社会运动和正义运动。
体现民意的社会动员,可粗分为共意动员和共识动员。共意动员是指政府满足民众利益从而得到民众支持的社会动员。政府以政策解决民众的需求、民众因支持政策获得实质性的利益奖励,二者达成利益交换,是一种功利性的动员模式。共意动员是以利益交换获得权力的控制与服从的关系,是政府权力和民众权利博弈、妥协的结果,这其中既有民众利益抗争的压力,亦有政治权力的主动性善意。
共意动员的潜在因素是利益表达、利益实现,其制约性因素在于民众利益需求的无止境性增长。虽然可以乐观地认为人类永恒的贪婪欲望推动文明不断进化,但在现实环境中,民众利益需求总是呈现阶梯性增长,欲望升级、诉求增进和不满递进发展,衍生出愈满足→愈不满的情况,政府和民众互动渠道结构性堵塞,最终激化双方矛盾,导致政策失败。
共识动员是指政府与民众获得共同的意识、观念与理念,民众自愿认同、信任政府。共意动员是利益的诱服,是功利性交换;共识动员是理念的信服,是双方的共同合作。民众服从的具体表现是对暂时不利于己的政府政策的容忍、支持,政府能最大程度地集中现有资源执行自己的意志,体现“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
共识动员是心志信服的动员,是情感更深厚、认知更理性、稳定性更牢、持续性更强的信仰型支持,这在政治学上常称为“合法性(legitimacy)支持”。合法性支持的常见基础是价值共识、共有规范(规则制度)及公开透明的运行,是整体性规则体系的设置安排,尤以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最能为社会信赖。在当前中国,宪法是国民最低程度的最大共识,以宪法指导其他规范的制定,依宪治国、依宪行政,保障公民权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体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良治,建设权力伦理与政治伦理,是赢得民众信服、实现官民良性互动的动员方式。
组织化的民众更易理性
社会动员的重要方式之一是组织民众,使之形成集体化的力量,从事政府指导性、容许性的行为。组织民众是社会动员的目标,也是社会动员的方式。但组织化后的民众又有风险性,如何在确保国家安全、政治安全、政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加强对这些团体组织尤其是中坚分子与骨干成员的管理与控制,是保障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关键。
组织化的民众更易理性是对网络时代民众群体化特征的一个重要判断。网络时代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民众权益意识与权利能力的大幅提升,并有依托互联网组织化集体表达的趋势。民众权益意识与权利能力的提升是社会成员“公民化”的重要进步,是国家文明发展的重要过程,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重要表现,但对政府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建设又是严峻挑战。如前所述,实现民众权益的满足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膨胀、激烈的大众需求,只会造成参与渠道的拥堵和体系的瘫痪,这对所有人群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大众都有危害。如何保障民众权益最大程度安全地实现,既需要政府治理体系的变革与能力的提升,亦需要民众参与的理性化、规范化与法制化。
个体社会成员的需求不易理性。个体社会成员的需求在庞大体制面前无足轻重,易被政府体系忽略与无视,个体权利争取的失败、个体尊严受挫容易导致个体抗争的激化与冲动,从而出现“弱者的残忍”等极端反社会现象,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但大众组织化的需求会导向理性表达。如个体权利组织起来集体表达,形成普遍性要求,并委托相关专业人士与政府进行谈判,政府亦以专业人士进行专门化应对。政府和大众的利益纷争转化为双方代理人的专业化博弈,并由得到双方认可的权威部门裁定最终的解决方案。显然这种专业性、专门化的利益博弈行为更具有理性。组织化的民众、专业化的职业群体、权威的裁决部门的理性讨论、辩论、妥协与合作,即是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利益解决渠道。换言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组织化,民众的组织化是使社会利益争端理性化的必需步骤,也是导向法治化的捷径与桥梁。
民众组织化的另一个有效途径,是社会协商制度的建立。社会协商是政府主导的民众组织化的表达与参与。政府对民众的要求进行议题设置、方案筛选和主导性采择,形成可控性、有领导的民主参与,体现政策的多元性、民主性和包容性,能够平衡协调各方利益,凝聚社会共识,保障基层民众的权利,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