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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协商民主重在制度实践(2)

城乡社区协商民主发展的要求

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首先需要在发展观念上实现突破。协商民主是一种民主形式,其核心内涵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或重大公共决策,都须经由广泛参与、平等讨论、形成共识、合法决策的方式来实现。离开民主谈协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会导致对协商的工具性利用,继续围绕“咨询”“垂询”“通报”打圈圈,无法真正实现民主的价值。协商民主是一种要求极高的民主形式,价值意蕴丰富、理论逻辑严密、制度程序严格。在实践中,能否通过不同制度平台实现全体一致的共识,充满着不确定性。协商民主作为民主形式的一种,除了能够解决政策问题,还具有促进利益表达、推动民众参与、培养公民意识的政治价值和意义。重视协商民主对于解决基层问题和矛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协商失败也是可以接受的选择。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理论规范和实践基础的民主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践还有很大发展的空间。推动协商民主,还需大胆创新,认真总结,在探索城乡社区协商的恰当形式时,要弘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精神,“既当改革的促进派,又当改革的实干家”。

在发展路径上,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实现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有机结合。增量改革着眼于民主的结果,强调社会政治利益总量的增加;存量改革虽然也强调过程和结果,但更强调制度与结构,以及制度与结构的实践性。在我国城乡治理实践中,从国家的宪法法律规范到基层的规章制度,以及村规民约等,形成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存量体制与资源。协商民主的推进,并非必须在存量体制之外“另起炉灶”,而是可以在既有制度框架内,将协商民主嵌入其中,以此推动既有制度的有效运作。而基层治理中不断以改革创新名义生发出来的机构“叠床架屋”,或者仿照国家机构,在基层复制立法、行政、司法等分工制衡机构,或者抛开法定的组织机构,重新建构一套实施机构。日益细密、精致的制度设计和构造,使既有的存量体制作用弱化,也由于过于着力于规范化设计,而忽略了制度的实践与效率。城乡社区的协商民主,应当着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激活既有资源,不断增加社会政治利益总量。

在发展保障方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要注重程序设计和技术规范,以此支撑制度规范,重塑制度权威。城乡社区的协商民主实践,涉及一系列过程和环节,例如选择什么样的讨论议题、选择哪些人参与协商、谁做主持人和如何主持等等。每一环节都需要精心的程序设计和技术支撑。每一条改革举措都要内涵清楚、指向明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便于基层理解和落实。明确的操作规则可以提高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否则,会产生民众缺乏参与热情、协商过程无序、协商结果缺乏认同等后果。改进和完善城乡社区的协商民主,必须以程序和技术来保障制度实践,使协商民主运转起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制度缺乏认同、支持,就会逐步丧失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持续性。只有通过实践将制度与民众连接起来,制度的价值和作用才能够显现出来。

在发展结果方面,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城乡社区协商民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让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有更多的获得感。城乡社区协商,要让人民群众有深入的参与感,基层的工作和重大决策必须识民情、接地气,以人民群众利益为重、以人民群众期盼为念,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城乡社区协商,要让人民群众有权益的维护感,基层治理过程中刁难群众、为难群众、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多源于未能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对“当官做老爷”的观念习以为常。城乡社区协商“要坚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尊重基层群众实践,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让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主体得到惩戒、让人民享有改革成果。城乡社区协商,要让人民群众有政策的决定感。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各种方式、在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同群众进行协商。积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让人民群众有提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城乡社区协商民主是我国基层治理、群众自治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的协商民主,首先是民主的,其实践过程、制度设计、程序规范和目的取向必然是遵循民主规则的,人民群众的权利必然是得到保障的,基层党组织、基层政权组织和基层自治组织的边界是清晰的。基层协商民主同时也是一种遵循法治的协商,宪法和法律是所有协商主体和全部协商行为的最终权威依据。此外,基层自治组织的制度规范,以及历史传统形成的乡规民约也是有效的约束性规则。城乡社区的协商民主,是一个有机的、协调的、动态的和整体的制度系统及其实践过程。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民主,一方面要正视我国社会治理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问题与新挑战,另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开拓创新,善于及时总结提升基层治理改革经验,并推动其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持续性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基层民主的发展和完善,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本文作者为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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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标签: 重在   协商   城乡   实践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