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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的城市社区治理架构探析(2)

完善城市社区建设的对策建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就成为了城市管理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要想不断完善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促进城市的和谐发展与经济繁荣,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把深化城市社区体制的改革作为工作重点。一方面政府要努力转变自身的行政观念与职能,摒弃“官本位”的传统思想,树立“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服务于人民”的公仆意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来明确自己在社会管理方面的责任与地位,通过向城市社区放权,进一步厘清街道办事处与城市社区的职责,处理好两者的相互关系,彻底改变政府主导的行政化取向,真正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治国理念;另一方面要从建立服务型政府入手,充分调动居民和非政府组织投身城市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政府对城市社区在工作上的指导与监督职责,以及在资金上的大力支持与政策上的引导作用。尤其是要彻底废除街道办事处随意向居民委员会下派任务的思维以及这种思维产生的制度根源,从根本上消弭“下改上不改”的现象,把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合作关系落到实处,把构建一个城市社区利益共同体,作为城市治理的终极发展目标。

第二,建立“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的工作职能,创新政府的管理方式,营造一个有利于城市社区发展的清明政治生态。政府在下放工作职能的同时,要明确城市社区工作经费的拨付标准,城市社区在为有关政府职能部门代办业务时,可以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开展有偿服务。一般来说,“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存在四种工作方式:一是政府部门只出人而不出钱,仅向城市社区派驻人员完成部门职能;二是政府部门只出钱而不出人,政府部门通过筹资向城市社区“购买服务”,城市社区通过招聘人员去完成;三是政府部门向城市社区放权,城市社区通过自主管理与自我服务,完成城市治理的工作;四是政府部门既出钱又出人,对业务性、技术性较强的事务在“费随事转”的同时,因岗设人,由政府部门最终安排完成,将社会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城市社区的每一个角落。

第三,以法律为依据,明确城市社区自治的法律地位,切实落实城市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权、管理权、公共财政权和监督权,现实工作重心、职责权利有计划地下移,提升城市社区的服务功能与辅助管理功能,从根本上保障社区治理的完整性。尤其是通过增加公共财政的支出,不断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努力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管理水平,协调好城市治理主体的利益,通过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与公民素质,达到消除利益分化的社会管理目标。

第四,理顺城市治理的主体关系,促进城市社区的大力发展。在完善城市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坚持政府与城市社区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逐步消除实际存在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政府应该依法加强对城市社区工作的指导,而城市社区则有义务协助政府做一些非经常性、非行政性、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工作。这也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必要条件,有利于优化城市社区内部结构的调整,增强其自身的独立性,改变各项社会资源单项流动的传统管理格局,彻底打破社会资源一元供给主体的模式。

第五,努力构建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加强城市社区与居民之间的合作。城市社区与自身利益的关联度和参与渠道是否通畅,将直接影响到居民参与社会管理意愿的强弱,因而构建城市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平台,精心培育与发展城市社区的服务部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可以强化居民对城市社区的归属感,调动居民参与城市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使得城市社区建设与居民的切身利益联系得更加密切,促进相互之间的合作。

第六,积极促进城市社区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不断强化城市社区民间组织的自治地位,降低城市治理的成本。城市社区民间组织的建立,必然引发城市社区的各管理要素发生巨大的变化。这就要求对城市社区的服务与管理进行分类,要从广大居民的客观需求出发,本着自愿举办、总量控制、重点培育的资源整合原则,按照市场运作的规律,大力发展非政府机构的社会“中介组织”,培养专业的社群从业人员,针对居民的具体需求、服务态度,来制定更加科学的不同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以符合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让那些符合居民根本利益的民间组织能够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七,不断培育居民的民主意识,大力发展具有城市社区特色的基层民主。城市社区居民的民主参与意识,对于城市社区的管理和发展至关重要。提升城市社区居民民主意识,首先要制定和理顺城市社区基层民主的管理体制,使之得到城市社区的赞同与支持。既要让最基层的城市社区工作人员在改革中得到实惠,也要让居民觉得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城市社区基层组织,得到极大的伸张和全面的保护。同时要明确城市社区工作人员的身份、职责,帮助他们解除工资、福利等待遇方面的后顾之忧,让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城市社区服务当中。最终让城市社区的多方主客体在扩大基层民主方面献言献策,不断促进城市社区民主水平的提升。

(本文作者为西京学院教授、原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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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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