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社会生活群众自治,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社会制度。面对城市社区新的复杂情况,践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进社会治理方式”的一系列新举措,需要改革和发展居委会的作用。
居民自治事务面临诸多新问题
在传统的居民自治事务方面,住宅小区内部的环境卫生面临新问题,如垃圾的分类和收集、大楼楼道内保持整洁和消防通道畅通、定期组织居民打扫小区卫生等。人民调解碰到新的矛盾,如楼上居民晾晒滴水的衣物、空调机失修滴水等,损害楼下居民的权益;人民调解需要充分发挥道德舆论的威力,不局限于当事人双方和调解员之间,而是适当扩大知情范围,让多数人评判与少数人意见获得平衡。
社区治安中的居民自治部分,需要居民轮流执勤和巡逻,提醒居民家庭治安的薄弱环节。邻里互助需要解决的一个迫切问题是帮助双职工照料放学后小学生的安全和习作。群众体育中的居民自治部分,涉及小区简易体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居民易普及型的体育赛事的组织等。群众文化中的居民自治部分,如自娱自乐型居民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需要落实;如何发挥居民专长或特长,在居民中普及不同种类文化娱乐的技能等。
在新发展的居民自治事务方面,居民自治如何积极承揽养老事务,很值得研究。要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健、老有所乐、老有所养,需要总结和推广可以普及的内容和形式,其中最紧要的是对一定程度上丧失自我照料能力的老人,开展邻里互助和小区内互助。现在一些地方在改革试点居委会部分具有业委会的功能。笔者赞同居委会与业委会在某些方面互相协作,居委会对业委会具有一定范围的监督职能(这是由居委会的功能范围大于业委会的功能范围、租房者在租房合同有效期内也是居民等决定的)。但是,由于居委会和业委会具有不同的性质,居委会和业委会比较适宜由不同居民构成,以更大程度发挥居民的积极性。比如,居住小区机动车有序停放,是近年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突出问题。除了一部分可以通过商业原则解决,另一部分地面车位,在供求基本平衡或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就需要用居民自治的机制来解决,即通过制定居民公约实现有序停车。
居民自治的资金来源问题亟待解决
随着社会组织改革的深化,“社会组织处理其内部事务,不应接受财政拨款,逐步实现资金完全自筹;但是,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包括政府的公共管制和原来由事业单位为主提供的公共服务,理应接受财政拨款”的原则,作为方向和趋势,将会获得更大程度的共识。社会组织自筹资金,有三个基本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接受社会组织内部和外部的捐赠;三是向社会组织内部或外部成员提供服务,依法适度收取费用。
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的社会组织,理应向居民收取会费。地方性法规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类型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范围。居民大会表决采用何种收费标准,通过以后,居民家庭有义务执行(如果房屋出租,那么租房人作为居民和受益人,有义务代为执行)。在一部分居民先富起来和慈善精神逐步普及的社会条件下,居委会接受内、外部成员的捐赠,不会有较大的障碍,反而可能为居委会提供较充裕的资金。居委会对这种捐赠行为,或公开表彰,或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保持匿名。在提供适度收取费用的服务方面,养老服务类(如供应午餐、日托、家政等)、学习技能类、组织旅游类、小区运动会类等,都是较适合普及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