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电子证据法律可采依据知悉不够。目前多数机构认为只有纸质方式保存才能保证数据内容的可信性,不了解或不相信电子证据法律可采的依据。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法律可采的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另一个是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的信息,存在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录像资料,使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这部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2015)。
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对电子文件归档双套制管理的规定严重滞后,制约了数字文件、数字信息和数字内容的可持续再用。自2002年开始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有关具有永久价值或长期保存价值或其他重要价值的电子文件需要转换为纸质或缩微胶卷同时归档的要求,具体包括GB/T18894-2002《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档案局2003年印发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档案局2012年印发的《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上述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对电子方式保存不信任,认为只有纸质或缩微胶卷版本才能长期保存;重点关注保管而非利用;采用传统手工思维难以适应大数据应用,严重障碍了电子文件的自动化管理与信息化服务(陶水龙,田雷,2014)。
最后,电子文件管理及长期保存和可持续再用的国家标准尚待宣传、持续改进并推广应用。目前已颁布的国家标准GB/T 26162.1《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第1部分:通则(ISO 15489-1, IDT)》、GB/T 26162.2《信息与文献文件管理过程文件元数据第1部分:原则(ISO 23081-1, IDT)》、GB/T 29194-2012《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要求》、DA/T 47-2009《版式电子文件长期保存格式需求》、DA/T48-2009《基于XML电子文件封装规范》等为电子文件单轨方式管理提供了一定条件,但如何集成应用这些标准尚待研究。
调查研究还发现大量政府管理过程性文件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管理,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过程性文件的连续性管理有利于实现对文件的全生命期自动化管理、管理活动过程的网络化控制和管理体系要素的智能化关联,使得整个业务流程得到进一步优化,促进业务协同,社会治理创新,同时对于整个数据流的安全可控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政府对电子政务业务过程文件缺少管理制度和规范,此类文件处于失存、失控、失信和失用状态,没有得到有效管理。第二,在智能城市与大数据信息环境下,大量城市管理的感知数据和视频图像缺少管理规范,仅存3天或1个月,难以支撑大数据联系历史、服务现状和预测未来的各种应用,由于政府活动过程中所得到的记录信息并不全面,存在带来决策失误的风险。
社会转型,档案开放利用依据无可适从,影响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在2014到2015年所调研的20个综合档案馆和7个城建档案馆中,多数档案馆近年来档案信息不仅越来越不开放,同时原来已经开放在线发布利用的档案及目录,也被收回不再开放利用。部分档案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30年开放原则,原来有60%可以开放的档案,当前仅有3%~5%得以开放。就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被访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之间对档案开放利用责任的要求存在冲突,令责任者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