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8年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由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开放期限办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档案馆保管的大部分档案都来自政府行政机关,按此规定档案馆的档案开放利用应该由档案的形成机关负责,但实践中档案形成机关不愿对此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施行)第十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但自行解密后是否可以对外公布没有解释,解密档案如何开放利用没有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施行)规定,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通常档案移交档案馆30年后原形成单位的责任者已不知去向,档案形成单位不再愿意为原来机关形成的档案是否可以开放利用负责,由此导致档案开发利用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档案转型,亟待制定国家数字连续性管理计划,嵌入相关顶层设计。国家在制定“互联网+”、智慧城市、信息惠民等国家战略时应该将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服务,电子文件的自动化管理与可持续再用纳入相关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其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绩效考核评估,全面保障电子取证、个人身份认同、社会记忆和社区知识资产的联接及社会化公共服务。
三大体系建设亟待优化和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档案事业的三大体系建设还有待优化,例如在资源体系建设中,存在资源建设的定位不明确,存在档案的来源、种类、内容、价值不合理,对特殊档案的保护不充分等问题;在利用体系建设中,档案部门用户服务意识缺乏,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实现、服务手段的多元化和服务人才的配备都亟需加强,换而言之公共服务的领域待拓展,公共服务的质量待提高;在安全体系建设中,尚存在重技术轻管理的问题。
同时,在三大体系建设过程中基础性保障措施还有待加强。例如在人才队伍建设中,尚存在档案人员结构不合理、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待提高、档案部门领导自身意识和业务水平待提高等问题;在标准体系建设中,缺少跨部门、跨平台、跨层级和跨地域的数字档案资源整合与服务标准,应对大数据应用、“互联网+”、智慧城市等数字转型挑战,特别是可信文件的质量标准、共享交换标准、管理过程标准以及利用服务标准的标准体系建设亟待加强;此外,改革创新、经费投入等也是保障性措施中亟待加强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2020)编制论证会发言录音记录,2015)。
国家档案管理未来发展建议
第一,建议由国家档案局主导制定国家数据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嵌入国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嵌入国家信息化规划,嵌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和国家大数据产业规划并嵌入其行动计划,建立国家层面的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治理机制,明确我国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借鉴国际经验,建议适度扩展国家档案局的管理职能,赋予其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的职责,全面负责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计划的政策制定和监督执行。建议在国家层面成立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治理领导小组,国家档案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等为小组成员单位,共同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管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治理工作。为了保障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需要将政府数据的生成者、保管者和利用者均纳入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体系,明确细化各部门、各类人员的职责,从数据产生、保管、发布、共享、处置和开放利用的全过程,从数据文件、数据信息和数据内容多维度来保障政府数据的连续性管理,加强跨部门、跨平台、跨层级和跨地域的政府机构合作与联盟。
第二,建议由国家档案局主导国家数字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实施,开展文件档案信息全生命期、全流程、全要素全面联合管理。行动计划实施应该覆盖政府电子文件和档案产生、保管、发布、共享、处置和开放利用的全过程,充分考虑所涉及的技术、资金、法律、人才等支撑要素的持续供给。政府数据连续性管理行动计划实施应成为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维护政府数据可取、可信、可跟踪、可关联、可回溯、可再用和可控制应被纳入相关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计划;应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能力提升的重要战略,嵌入信息惠民工程可持续发展规划,成为信息惠民工程建设中电子取证、数字记忆构建、身份认同、在线文化发展和社会均等等社会基础设施建构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绩效考核评估内容。
第三,建议国家档案局主导国家层面的政府电子文件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对政府电子文件产生、保管、发布、共享、处置和开放利用全过程的数字格式标准、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等做出统一规定。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全面推进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衔接,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国际影响力和全球竞争力。
第四,建议国家档案局积极参与政府各部门的可信电子证照服务平台规范建设。参与梳理电子证照通用目录、电子凭证目录和社会服务目录;参与制定可信电子证照服务平台建设功能要求规范,通过保证电子凭证真实、可靠、完整、安全可用,保障电子证照可取、可信和可持续再用;参与电子证照共建、共享和共认的管理规定制定,确保电子证照服务平台建设的风险可管可控,为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平台、跨层级和跨地域互联互通互认提供保障;将民生档案数字资源体系建设、利用服务体系建设和安全体系建设融入相关社区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当中,实现信息惠民、利民和便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