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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一元与多元(2)

——关于意识形态治理的思考与建议

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是政府机构行使政治权力结构模式和方法的改变,它是在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社会基础上,以民主化、透明化、法理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协调、处理的新型执政体系和执政方式。与传统的管理模式相比,现代治理模式更能促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有序开展,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价值,也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

意识形态管理为什么要转向意识形态治理?或者说,意识形态管理转向治理的依据何在?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哲学依据就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条件下,信息可以瞬时发布、瞬间联结,其传播空间可以在若干秒内以几何级数高倍增长。这种瞬时化的信息传播模式使得意识形态的传播来源与传播途径越来越不确定。碎片化、个体化、流动化、多样化的信息让以遵守指令、等候传达为特征的层级管理主体应对迟钝、处理滞后,以致一些具有严重政治影响的事件通过各类新兴媒体迅速传播,并在短时间内造成广泛的社会影响,相关部门或机构再想处理为时已晚。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政治依据在于:人民群众不是国家和政府的管制对象,而是国家和政府的服务对象;要为人民群众服务,就应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顺应人民群众自由民主平等的诉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生与民权的改善。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角度考量,意识形态治理的起点和终点都是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要在社会层面充分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社会原因在于:思想管制无法有效解决当下社会的思想危机和认同危机,无法回应人们的思想和认识需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民智已开的情况下,思想禁言即使不说是坏的施政方式,也至少可以说是较差的施政方式。从历史上看,周厉王弭谤而政权亡,秦始皇坑儒而王朝灭。从现实看,堵塞不同立场的认识和言论,只能引起人们的误解和非议,给持不同政见者留下攻击执政党的把柄。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体制原因在于:若无体制和机制更新,意识形态就无法顺畅治理。在层级化的集权组织模式下,部门主体把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命令、指示作为工作目标,在上级部门没有明确授权之下,不敢处理意外情况和突发事件,导致工作上的被动局面。若要改变此类情形,就须在“以法理政”的制度架构下,设计与新的世情、国情、社情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机制体系、责任体系,通过权力下移、外包等方式,由全能管控模式转向主体治理模式,从集权、操纵、控制转向分权、共议、协商,从层级化管理转向扁平化治理,从政党、政府双轨主体管制转向社会与市场多元主体共商共治。

意识形态由管理转向治理的思维要求在于,意识形态管理者应当化“对立”“对抗”思维为“差别”“差异”思维。中国共产党执政60多年来,在经济、军事、文化等诸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真正敌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势力和个人均属少数,对不同声音的认识和意见应采用“和而不同”的态度进行相应的行政治理。为此,意识形态管理者必须转变管理思维,放弃以往依靠权力甚至暴力监控、压制不同认识或政见的做法,创新意识形态管理体制,建立意识形态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从工作平台来看,意识形态管理者应当从政治管理走向技术管理。在全球信息化的时代,仅仅靠组织和行政力量推行和维系主流意识形态已经远远不够,因为传统媒体如纸质的书籍、报纸、期刊等的受众范围和影响力严重缩水,越来越趋于边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兴媒体发展迅猛,各类新兴媒体抢滩占位,大大改变了意见空间和舆论场域,成为思想、认识、文化、知识等各类信息的主流传播渠道和影响社会舆情的第一信息源,网络评价则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场域和强力思想集散地。如不能从技术上管理和掌控新兴媒体,意识形态的监管必然落空。

在治理模式下,党政相关职能部门只是意识形态治理的核心主体,而不再是唯一的监管主体,它们将通过权力下放和权力分担实现意识形态监督社会化,并使相关党政部门监理职能转型,从而使意识形态的监督治理在模式上多元化,结构上功能化,过程上互动化,关系上协调化。如此,不仅能有效整合社会行政资源,还能使党政思想监理部门及时转变社会职能,适时调整和改变自己的社会角色,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民主,最大程度地消除民众对政府的认识误解与思想对立,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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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互联网   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