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治理部门转变思想观念,构建起新的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出新的意识形态治理方法、措施、手段,就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保证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只要治理主体改进工作作风与工作方法,避免个人意志和长官意志,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坚持法治、透明、公开、公正,允许人民参与、社会监督,在依法执行过程中与群众互动回应、民主协商,意识形态治理就会科学、合理、民主、高效;只要政府对教育、宣传、政法、行政等权力关口加强制度层面的监督制约,在舆论层面有力监管,在精神层面积极塑造引导,在审美层面提供优秀作品和学术成果,意识形态的主导权、话语权就会牢牢掌握在政府手中。意识形态治理如同放风筝,只要有法治这根线,就不怕舆论满天飞。
意识形态的主体治理
意识形态治理首先是对相关主体的治理,因为信息发布传播的平台、载体终究是由人来控制的。意识形态主体既包括意识形态的制造者、传播者,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监管者、领导者,意识形态的传播对象和传播内容正是取决于这类主体。意识形态主体有两类:集体主体(组织、机关、部门、事业、企业、公司等)与个体主体(领导者、责任者、法人代表、网管人员、网评人员、作家、学者、教师、学生等),这两类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话语主体,他们最有条件运用现代化的媒体发布或传播意识形态信息。通过对治理主体自身的治理,优化治理主体的组织及运行结构,改进治理主体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方式,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会得以提高。
就集体主体而言,要强化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其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密切关注思想、精神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动向,对意识形态变化保持高度灵敏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对于社会思想领域里的错误意识形态宣传要及时展开针锋相对的辨析批评。
在意识形态集体主体中,高等学校意识形态的教育治理最应引起关注,因为高等学校是高端思想与知识的集散地,也是知识精英的聚集之所,意识形态最为集中的教育区域就是高等院校里的文学、新闻、艺术、外语、历史、哲学等人文院系室所。高等学校里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可谓意识形态的重要传播主体,他们对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和重大事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他们对政治事件或事实所做的价值判断及政治反应会对社会公共舆论产生重大导向性影响,他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负判断往往会使普通大学生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往群体对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体系产生怀疑和动摇。
对文艺与人文知识圈的治理也很重要。文艺与人文知识圈是由个性独持的艺术与知识个体组成的精英群体,对这类主体所持的艺术与学术意见不能采用压制的办法,而应当借鉴吸收新的文艺和文化理念,以之为基础对其加以思想和精神引导,而不是以陈旧的意识形态理念强制或硬性管束,那样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要遵从艺术与学术的规律,对文艺创作或研究成果在思想认识上有分歧的对象要作学术上的仔细甄别,不要轻易上纲上线,更不要轻易采取行政措施或惩罚手段。要记住邓小平同志的告诫:“批评要采取民主的说理的态度”,“决不能把批评看成打棍子”,④更不能对文艺作品的创作主体搞政治围攻。
对高校及人文社科圈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积极举措就是加强文化研究和批评引导,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批评队伍。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广大党务工作者:批评的武器不能丢。文化研究和批评专业团队以其特殊的职业身份和专业影响力在知识分子队伍甚至在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传播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必须培养和打造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意识形态职业治理人员,以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法治化,而不再是传统的行政化、权力化、强制化。
意识形态传播最快、造成影响也最广泛的社会空间就是虚拟的网络空间,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无形中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另类权力中心。意识形态控制权在信息化环境中取决于互联网世界的制网权,不同的利益主体或政治势力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组织网评水军,干涉、搅扰或左右社会舆情,致使网络舆论常常真假莫辨。因此,意识形态治理部门应当因时而变,随事而制,根据治理需要向移动、电信、联通等企业放权,与之合作,把它们培育成为市场领域里的意识形态治理的集体主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宣部门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推进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更好地传播党和政府声音”,⑤正是看准了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在思想传播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