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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一元与多元(5)

——关于意识形态治理的思考与建议

意识形态的具体治理还要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意识形态治理执行者的理论水平、理解水平、认识水平、专业水平、政治觉悟等因素直接影响着意识形态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精通意识形态理论及问题的专家,而不是普通的行政官员;同理,意识形态治理的执行者也不能只是能够跑腿办差的公务员:这类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论认识能力、逻辑辨析能力、口头宣讲能力和评论写作能力,否则不足以担当意识形态治理的重任。意识形态治理的从业人员还应当理论联系实际,用群众熟悉、认可的事实以及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意识形态宣传。现阶段的意识形态教育队伍中,高谈阔论者多,其理论宣传听起来空洞乏味,让人听而生厌、生畏,根本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意识形态个体主体治理的另一重要对象是企业的管理主体。各类关乎意识形态传播的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因为网络空间的对象、内容及秩序完全取决于相关网络公司或网站的管理员,任何网络对象或网络信息的发布首先要经过某个具体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识形态治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站管理员对舆论的选择性控制。一般公司和企业在雇佣这类管理人员时,较多考虑的是应聘人员的市场业务开拓能力,而对其政治素质不加要求,在治理意识形态主体时对此不能不加考虑。电信、移动、网通等国有信息产业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是既具有过硬的计算机、信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新兴媒体中的自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其意识形态传播效应亦不可小觑。这类传播工具交互性强(既可一对一也可一对多),传播速度迅速(瞬间便可传至全球),传播类型灵活多样(浏览、群发、转发、评论、跟帖、点赞),传播社会效应巨大(引导、煽情、蛊惑、鼓动)。然而,它们又不像普通社交网站、视频网站、聊天室、BBS、论坛、贴吧那样公开,且其传播过程隐秘、即时,监管起来十分困难。自媒体因其专业性、圈子性,普通技术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根本无法鉴定传播内容的政治色彩。因此,意识形态治理人员必须熟悉新兴媒体,熟练掌握和运用类型众多的自媒体诸如微信、微博、博客、播客、个人空间以及一些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飞信、易信等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传播工具,以便对相关意识形态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传播个体的治理可以和网络公司或企业协商,探索企业托管的可行途径。当然,委托企业进行意识形态治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电信企业、网络公司,尤其是那些拥有广泛读者的门户网站是否愿意承担意识形态治理的使命?门户网站与各类文学网站、论坛能否有效监管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话题或意识形态立场有问题的作品或论文?这类问题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小,因为解决这类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话语的语义政治学分析,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后一因素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上述问题解决以后,网商才能从技术上制定和实施虚拟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计划。

意识形态治理的分寸

有了意识形态治理的体制与机制建构之后,在具体的意识形态治理中,分寸应该如何拿捏,以达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合理化、高效化等现代功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意识形态治理者要努力消除冷战后的精神负资产:二元对立、非友即敌的对抗性思维定势。冷战思维让自身在世界上陷入孤立,这不符合我党优良的统战传统。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对不同意识形态对象要把握性质,区别对待:对于故意造谣和抹黑中共领导的敌对观念和思想认识,一经查证落实,坚决打击,封杀取缔;对于不存恶意的认识歧见,以及因各级政府对相关事情处置不当而产生的不满性质的牢骚、怨言、异议,要充分包容、宽容和兼容,同时予以思想解释、心理引导;对于民众批评政府的各类意见,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加以处理,并以之作为了解民意、消除误解和歧见的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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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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