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的主体治理
意识形态治理首先是对相关主体的治理,因为信息发布传播的平台、载体终究是由人来控制的。意识形态主体既包括意识形态的制造者、传播者,也包括意识形态的监管者、领导者,意识形态的传播对象和传播内容正是取决于这类主体。意识形态主体有两类:集体主体(组织、机关、部门、事业、企业、公司等)与个体主体(领导者、责任者、法人代表、网管人员、网评人员、作家、学者、教师、学生等),这两类主体是社会生活中的话语主体,他们最有条件运用现代化的媒体发布或传播意识形态信息。通过对治理主体自身的治理,优化治理主体的组织及运行结构,改进治理主体的工作流程与工作方式,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才会得以提高。
就集体主体而言,要强化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责任,明确这些部门的负责同志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使其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密切关注思想、精神领域里的意识形态动向,对意识形态变化保持高度灵敏的政治敏锐性和思想鉴别力,对于社会思想领域里的错误意识形态宣传要及时展开针锋相对的辨析批评。
在意识形态集体主体中,高等学校意识形态的教育治理最应引起关注,因为高等学校是高端思想与知识的集散地,也是知识精英的聚集之所,意识形态最为集中的教育区域就是高等院校里的文学、新闻、艺术、外语、历史、哲学等人文院系室所。高等学校里的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可谓意识形态的重要传播主体,他们对国际国内政治形势和重大事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他们对政治事件或事实所做的价值判断及政治反应会对社会公共舆论产生重大导向性影响,他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负判断往往会使普通大学生以及与之相关的交往群体对社会主义思想和价值体系产生怀疑和动摇。
对文艺与人文知识圈的治理也很重要。文艺与人文知识圈是由个性独持的艺术与知识个体组成的精英群体,对这类主体所持的艺术与学术意见不能采用压制的办法,而应当借鉴吸收新的文艺和文化理念,以之为基础对其加以思想和精神引导,而不是以陈旧的意识形态理念强制或硬性管束,那样的结果只能适得其反。要遵从艺术与学术的规律,对文艺创作或研究成果在思想认识上有分歧的对象要作学术上的仔细甄别,不要轻易上纲上线,更不要轻易采取行政措施或惩罚手段。要记住邓小平同志的告诫:“批评要采取民主的说理的态度”,“决不能把批评看成打棍子”,④更不能对文艺作品的创作主体搞政治围攻。
对高校及人文社科圈进行意识形态治理的积极举措就是加强文化研究和批评引导,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批评队伍。邓小平同志早就告诫广大党务工作者:批评的武器不能丢。文化研究和批评专业团队以其特殊的职业身份和专业影响力在知识分子队伍甚至在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传播中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此,必须培养和打造一批高水平、高素质的意识形态职业治理人员,以推进意识形态治理的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法治化,而不再是传统的行政化、权力化、强制化。
意识形态传播最快、造成影响也最广泛的社会空间就是虚拟的网络空间,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无形中成为意识形态传播的另类权力中心。意识形态控制权在信息化环境中取决于互联网世界的制网权,不同的利益主体或政治势力也正是抓住这一特点,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组织网评水军,干涉、搅扰或左右社会舆情,致使网络舆论常常真假莫辨。因此,意识形态治理部门应当因时而变,随事而制,根据治理需要向移动、电信、联通等企业放权,与之合作,把它们培育成为市场领域里的意识形态治理的集体主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文宣部门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推进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提升主流媒体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和舆论引导能力……更好地传播党和政府声音”,⑤正是看准了电信企业、网络公司等市场主体在思想传播方面所起的重大作用。
意识形态的具体治理还要落实到具体的管理人员身上,意识形态治理执行者的理论水平、理解水平、认识水平、专业水平、政治觉悟等因素直接影响着意识形态的治理水平和治理效果。意识形态治理部门的负责人必须是精通意识形态理论及问题的专家,而不是普通的行政官员;同理,意识形态治理的执行者也不能只是能够跑腿办差的公务员:这类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理论认识能力、逻辑辨析能力、口头宣讲能力和评论写作能力,否则不足以担当意识形态治理的重任。意识形态治理的从业人员还应当理论联系实际,用群众熟悉、认可的事实以及他们能够理解的语言进行意识形态宣传。现阶段的意识形态教育队伍中,高谈阔论者多,其理论宣传听起来空洞乏味,让人听而生厌、生畏,根本达不到教育的目的。
意识形态个体主体治理的另一重要对象是企业的管理主体。各类关乎意识形态传播的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在意识形态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因为网络空间的对象、内容及秩序完全取决于相关网络公司或网站的管理员,任何网络对象或网络信息的发布首先要经过某个具体的网络管理人员的审核,意识形态治理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网站管理员对舆论的选择性控制。一般公司和企业在雇佣这类管理人员时,较多考虑的是应聘人员的市场业务开拓能力,而对其政治素质不加要求,在治理意识形态主体时对此不能不加考虑。电信、移动、网通等国有信息产业的信息管理人员应当是既具有过硬的计算机、信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同时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政治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新兴媒体中的自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其意识形态传播效应亦不可小觑。这类传播工具交互性强(既可一对一也可一对多),传播速度迅速(瞬间便可传至全球),传播类型灵活多样(浏览、群发、转发、评论、跟帖、点赞),传播社会效应巨大(引导、煽情、蛊惑、鼓动)。然而,它们又不像普通社交网站、视频网站、聊天室、BBS、论坛、贴吧那样公开,且其传播过程隐秘、即时,监管起来十分困难。自媒体因其专业性、圈子性,普通技术管理人员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素养,根本无法鉴定传播内容的政治色彩。因此,意识形态治理人员必须熟悉新兴媒体,熟练掌握和运用类型众多的自媒体诸如微信、微博、博客、播客、个人空间以及一些即时通讯工具如QQ、MSN、飞信、易信等兼具私密性和公开性的传播工具,以便对相关意识形态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对网络空间中的意识形态传播个体的治理可以和网络公司或企业协商,探索企业托管的可行途径。当然,委托企业进行意识形态治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电信企业、网络公司,尤其是那些拥有广泛读者的门户网站是否愿意承担意识形态治理的使命?门户网站与各类文学网站、论坛能否有效监管涉及意识形态敏感问题的话题或意识形态立场有问题的作品或论文?这类问题具体操作起来难度不小,因为解决这类问题不仅需要相关话语的语义政治学分析,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支撑,后一因素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上述问题解决以后,网商才能从技术上制定和实施虚拟空间意识形态治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