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精准扶贫”具有全新意义
推进精准扶贫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手段之一。贫困人口应该像其他地区的居民一样享有体面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但是,贫困地区多位于偏远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仅靠市场力量难以在本地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乃至全面小康,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也不足以为解决贫困问题提供有效支撑,这就需要各级政府提供必要的扶植和支持。习近平总书记认识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要从最贫困、最薄弱的区域入手,“一个民族都不能少”。采取精准扶贫的方式,能更好地助推贫困地区居民像其他地区居民一样实现中国梦。
推进精准扶贫是在总结国际公共政策先进经验基础上得出的重要成果。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充分运用公共政策工具扶持困难群体,采取比较清晰的精准政策,使公共政策更好地惠及目标人群。比如,西方一些国家针对贫困人口和失业人口的救济政策都有明确的衡量标准。美国在确定失业救济对象时,会考察涉及的对象是因过错失业、被动失业还是主动失业,失业后是否积极寻找就业机会,政府或者社会帮助再就业时是否愿意积极应对等因素。一旦救济对象摆脱失业状态,政府的援助也会随之终止。我国倡导精准扶贫,显然是总结了国际扶贫包括救助失业人员的先进经验,强调发挥政府扶持资源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推进精准扶贫强调公共援助政策的靶向目标。精准扶贫与粗略扶贫、粗犷扶贫相对应,强调扶贫对象的针对性。在以往的扶贫开发中,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假扶贫、扶假贫的现象。前一种情况代表性的是,一些地方以扶贫的名义争取到许多政策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并没有用于具体的扶贫实践。扶假贫的现象在现实中也大量存在,在贫困县、贫困乡、贫困村、贫困户的认定中存在着数据与现实不符的情况。比如,一些已经达到脱贫程度的县、乡、村、户还享受着国家的扶贫政策支持,政府的扶贫资源没有流向真正的贫困者;有些贫困地区的政府以政府支持形式促进产业开发,希望借此带动贫困户就业,但在现实中,企业往往采取机会主义的方式对待扶贫资源,除了获得政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真正的就业带动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扶贫效果大打折扣。强调精准扶贫,需要明确政府扶持政策为了谁、用于谁、如何用等问题,使政府扶贫政策界限清晰,扶得“门当户对”,真正落实精准脱贫。对不符合贫困标准的对象、不符合扶贫指向的企业、不符合扶贫要求的行为,要严格地排斥在扶贫政策支持之外。
推进精准扶贫更加强调扶贫公共政策的效率性与公益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全面深化改革绘制了宏伟蓝图,强调要重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应用于扶贫开发实践上就体现为精准扶贫。在贫困地区的发展和脱贫上,能够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一定要创造条件让市场作用得到最大发挥。需要发挥政府作用的,也一定要使政府政策的目的、职能与发挥要求相一致。由于政府公共财政资源的有限性,必须把有限资源用于真正需要公共资源支持的贫困对象上,真正发挥扶贫济困的用途和目的。精准扶贫体现了公共政策援助的用途管制,体现了政策目标的公益性,因而也能提高政策应用和实施的效率。
推进精准扶贫开创了公共政策领域深化改革的先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政府作用作了明确界定,指出为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管理”,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往大而化之的优惠政策、挖东墙补西墙的发展模式、到处拼凑国家战略的管理模式,已不适应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改革的推进,实行更加精准化的政策,是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在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而财政支出维持一定刚性增长的背景下,也更需要政府转变职能、深化改革,提高政策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使有限的公共资源最大化地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笔者注意到, 2015年在东北考察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又把“精准”的概念用于东北再振兴,提出振兴东北政策要“精准发力”。可以判断和推论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精准化政策起源于扶贫开发,进而扩散到更为广泛的领域,推动覆盖面广、层级复杂的公共政策领域的改革创新,大幅度提高公共政策资源的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