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相辅相成。高效、成熟、定型的高水平国家治理体系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也有助于充实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对治理能力进行深入研究、科学评估,能够为完善治理体系提供有益参照,同时也是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智力支撑。
当前,测度中国县市治理现状,发现县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了解和提升中国县域地区治理能力,以及推进整个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我们对县市治理能力展开测评的主要初衷。同时,处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地市一级,在区域经济调控、要素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统筹等方面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对其治理能力的研究和评价同样意义重大。
实施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好地发挥重要城市在经济社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在部分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基础上,设立了15个行政级别相当于副省级管辖权的城市(最初为16个,后其中的重庆市被划为直辖市)。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15个副省级城市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利用外资额等均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对周边城市产生了巨大的示范带动效应,对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中国经济面临着较大的下行压力。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继而促进中国发展新旧动力的顺利转换,在当前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而紧要。在这样的特殊背景下,推进这些在发展阶段、发展模式等方面都极具代表性的副省级城市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无论从全国层面来看,还是从区域的视角来审视,其重要意义都是不言而喻的。而且,对这些同等“量级”的城市治理能力进行测评后,各城市相互之间具有更强的可比性。
人民论坛测评中心以调整后的中国地方治理能力评价体系为理论模型,应用2014年的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提供的公开统计数据,对我国15个副省级城市的治理能力进行了测评、排名、比较和进一步分析。我们希望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研究,对各城市的主要做法、有效经验进行探索,并为促进各城市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在构建治理能力测评理论模式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系统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六个基本原则。以用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治理能力为导向,以我国城市一级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前提,以“善治”理念为指导,在借鉴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现代财政学和公共选择经济学基本理论基础上,搭建了保障能力、调控能力、财政能力、参与能力四个一级指标及养老保险参保率、人均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增长能力等衡量四个一级指标的共七个二级指标。同时,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又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得性基础上,具体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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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治理能力综合得分在15个城市中排在第14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该市保障能力、调控能力、财政能力、参与能力均偏低(第10、12、10、12位)。通过进一步分析该市保障能力、财政能力下的五个二级指标得分,我们发现,该市保障能力偏低,与养老保险参保率、医疗保险参保率偏低有关;而财政能力偏低,则与财政收支平衡能力偏低有关。为此对于成都市,进一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通过加快发展产业、完善税收和就业结构等来提高人均财政收入水平,制定更为科学的财政支出规划继而促进财政收支的平衡,以及继续发展有利于群众参与治理活动的各类组织和机构,均是其今后提升治理能力的重点。
西安:治理能力综合得分在15个城市中排在末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尽管该市具有较高的财政能力(第6位),但保障能力、调控能力、参与能力均偏低(第12、13、15位)。通过进一步分析该市保障能力下的三个二级指标得分,我们发现,该市保障能力偏低,与养老保险参保率、医疗保险参保率、失业保险参保率偏低均有关。为此对于西安市,进一步提高居民社会保险覆盖率,通过加快发展产业、完善税收和就业结构等来提高人均财政收入水平,以及继续发展有利于群众参与治理活动的各类组织和机构,是其今后提升治理能力的三个重点。
可能产生的误差及其他说明
数据可得性带来的限制。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主要是以数据的可获取性为导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指标数据对于指标的准确反映程度,因此测评结果与各城市的实际治理水平存在略微偏差在所难免。
更为深入的实地调研有助于对测评结果进行补充和修正。除了数据的可得性会给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指标数据的选择带来限制之外,对于现实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城市,有其各自的发展特色、发展重点和难点,因此评价城市治理能力的指标体系应尽量避免千篇一律。若就相关问题广泛开展实地调研,不仅有利于准确把握各城市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而且有助于根据各城市发展重点等,针对不同城市设计不同的指标权重,进而对测评的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如若可以获取到更为详实的各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将能够在构建城市治理能力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之基础上,从实证的层面更深一层地探索究竟还有哪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因素,会促进或限制这些副省级城市治理能力的提升。
尽管我们此前曾对各省区下辖地市的治理能力展开了测评,但因本次测评是以15个副省级城市为对象,在坚持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一致性的原则下,本次测评中应用的指标数据、指标权重的设计较先前的地市治理能力测评都有了略微调整。这也是为何本次测评结果中出现个别城市相互之间治理能力的排名,在顺序上与此前测评中得到的排名顺序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执笔:栾大鹏)
(全文请参见《国家治理》周刊2015年十月第一周,总第6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