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历史、文化、语言等原因,魁北克省构成了加拿大联邦中的一个“特殊社会”。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平静革命”,魁北克省内的新型民族主义开始高涨。主张魁北克主权独立的魁北克人党在执政期间,分别于1980年和1995年在魁北克省组织了两次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虽然在这两次公投中,主权独立派都未获胜,但魁北克人党并未放弃组织第三次公投的可能性。如果魁北克人党在第三次公投中再失败,那可能就意味着它在主权独立道路上的永远失败。
【关键词】魁北克 民族主义 分离主义 平静革命 公投
【中图分类号】D73/7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5.17.008
魁北克的基本情况
1608年,法国探险家萨米埃尔·德·尚普兰在魁北克城建立居民点,魁北克成为法国殖民地。1763年之前,魁北克被称为“加拿大”,是法国新法兰西殖民地中最发达的一个地区。但1763年,英国同法国国王路易十五签署了《巴黎条约》,法国放弃新法兰西以换取继续拥有西印度群岛的瓜德罗普。英国人将“加拿大”改名为魁北克省。1774年,英国议会通过《魁北克法案》,该法案确保了魁北克地区的法语和法国文化不受威胁。这个法案还允许魁北克保留法国的民法和整个法律体系;同时也保障了宗教自由,罗马天主教得以保留。1791年的《宪法法案》以渥太华河为界,将原有的殖民地分成两块。西部为“上加拿大”(今安大略省),改用英国法律系统;东部为“下加拿大”(今魁北克省),维持原状。1841年,英国政府将上下加拿大合并为加拿大省。1867年,加拿大省被分成安大略和魁北克两个省,并与另两个英属殖民地新不伦瑞克和新斯科舍合并为加拿大联盟。这个意义上的魁北克省一直延续到今天。
魁北克省是加拿大13个一级行政区(10个省和3个地区)之一,是加拿大联邦最大的省份,也是仅次于努纳武特地区的第二大一级行政区。它同时也是加拿大人口第二多的省份,仅次于安大略省。魁北克省是加拿大联邦10省中唯一的法语省,官方语言为法语(新不伦瑞克省为英法双语省,其他的8省为英语省),北美法语人口主要集中在此。据加拿大统计局①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魁北克省人口为7,815,955人,占全国总人口的23.6%;其中,78.1%的居民的母语是法语,7.7%的居民的母语是英语,其余的是母语为其他非英法语的居民;全国母语为法语的人中有86.5%的人居住在魁北克省。
有关魁北克独立问题几个概念
谈到魁北克的独立问题,首先就要分清几个概念。
第一,外界在谈论魁北克问题时,最常使用的术语是“独立运动”,有时也用“分离主义”或“主权主义”。但实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魁北克民族主义思潮高涨以来,“主权主义”“独立主义”和“分离主义”这三个词分别代表着魁北克民族主义的不同政治思潮和外界对魁北克民族主义的不同解读。
从1776年美国革命(即13个前英国殖民地宣布独立,建立新国家)开始,“独立”一词就是一个很具体的概念:是指殖民地的人民推翻殖民统治的政治行动。一个获得了独立的国家也就必然成为一个主权国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多数主张魁北克独立的人士在使用“独立”和“主权”这两个概念时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在部分魁北克民众的理解中,这两个词是有区别的。如1990年3月26日发表在《新闻报》(La Presse)上的由Crop调查社进行的民意测验表明:有56%的魁北克人赞成魁北克获得“主权”,但同时有53%的魁北克人反对魁北克省从加拿大联邦分离出去。换言之,通过这个民意测验,人们可以推断出约有一成的魁北克人认为“主权”和“独立”是不等同的;在他们看来,一个主权的魁北克是可以不从加拿大联邦独立出去的。也正是因为存在不同理解,魁北克省主张独立的人士更多地使用“主权”这一概念,以获取更多的民众支持。在1980年和1995年两次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中,都没有使用“独立”的字眼,而只使用了“主权”的概念。
“分离主义”一词是由反对魁北克独立的人士针对魁北克“主权主义”或“独立主义”所使用的术语。他们认为,寻求魁北克的“主权”,就意味着要将魁北克省从加拿大联邦分离出去。随着加拿大英语媒体大量使用“分离主义”的提法,这一词语明显地是具有贬义地来谈魁北克省的“主权独立运动”。
第二,是“民族主义”的概念。根据魁北克学者Vandendorpe的研究②,魁北克的民族主义大致可分为3个大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加拿大爱国民族主义(大致为1763年~1840年)。从1763年起,新法兰西在建立了一个半世纪之后落入了英国人之手,在魁北克逐步地形成了一个由保皇分子组成的英语社会,这些人统治着魁北克社会。法裔不满这种现状,在省议会占据多数的法裔议员组成了“加拿大党”(后改名为“爱国者党”)。1837年,在蒙特利尔爆发了法裔的武装起义,反抗英国殖民当局的统治,但一个月后即告失败。为了防止法裔独立分治运动继续发展,184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一个联合法案将英裔占多数的上加拿大(今安大略省)和法裔占多数的下加拿大(今魁北克省)合并成加拿大省,使法裔成为少数,从而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第二阶段:加拿大法兰西民族主义(大致为1841年~1960年)。从1841年上、下加拿大合并为加拿大省后,法裔就改称为“加拿大法兰西人”。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主要表现为法裔抗拒被英裔同化,努力保存法兰西文化,固守法兰西传统和生活习惯;但同时,这一时期的民族主义基本放弃了政治权利的要求。1867年,加拿大联邦成立,魁北克又单一成省,加拿大法兰西人控制着省政府,但这个政府把教育、文化、社会等实权让给了天主教,把经济、财政、自然资源开发等权力让给了英国人。所以说,这个时期的加拿大法兰西民族主义脱离政治、脱离经济生活、闭关自守,严重地阻碍了魁北克社会的现代化进程。
第三阶段:魁北克民族主义(大致从1960年起)。魁北克民族主义与“平静革命”并行,是在魁北克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孕育出的一种新型民族主义。这种民族主义既与政治紧密相关,同时也与经济紧密相关,是魁北克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基石。绝对不能片面地将魁北克的民族主义等同于魁北克的分离主义。因为魁北克民族主义首先只是致力于魁北克社会的现代化,在这个现代化的进程中,有部分魁北克民族主义分子开始谋求改变魁北克在联邦内的地位,即魁北克的主权独立。
第三,在魁北克民族主义旗帜下的主权独立派与联邦主义派的对立。在魁北克社会向现代化过渡的进程中,社会精英总体都汇集在魁北克民族主义旗帜下,达成了社会共识:魁北克是一个“法语社会”,是一个“特殊社会”,是一个“次国家行为主体”。但在这些社会共识下,却派生出了两大政治派别:以魁北克自由党为代表的联邦派和以魁北克人党为代表的主权独立派。联邦派主张魁北克留在加拿大联邦内,即便是有部分联邦派人士也要求魁北克主权,但这是在联邦框架内的一种主权。而主权独立派寻求魁北克的主权,并最终脱离加拿大联邦;但其中的很多人主张在获得主权独立后与加拿大结成一种特殊的紧密联盟,这又像是一种邦联的构想。
魁北克的“平静革命”
在天主教会的支持下,莫里斯·迪普莱西(Maurice Duplessis)领导国民联盟从1944年到1960年实现了长达16年的保守派执政期。皮埃尔·艾利奥特·特鲁多(Pierre Eliott Trudeau)和其他自由派知识分子对迪普莱西保守政府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这为让·勒萨热(Jean Lesage)及其领导的魁北克自由党执政时期所发生的“平静革命”奠定了基础。
平静革命大致发生在1960年至1966年魁北克自由党执政时期,是二战后从法裔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一次深刻社会变革。这期间,魁北克省的国家机器被重组,社会服务国有化,学校教育重新定位,罗马天主教影响迅速衰落,确立了法语在省内的单一地位,将省内的所有高级公职职务交给法裔人士担任;同时努力摆脱英裔势力对魁北克经济的控制,将一些经济关键部门公营化,建立起法裔的商业、金融体系。这次转变之所以被称为平静革命,是因为这一时期在魁北克省发生的一系列变革虽然是静悄悄的,但其意义不亚于一场经历巨大的流血和牺牲的革命。平静革命不是以魁北克的独立为目的的,但魁北克在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孕育了新型的民族主义思潮。魁北克民族主义主导了魁北克现代化的进程,但与此同时,魁北克民族主义也为魁北克主权独立运动的兴起奠定了基础,勒内·莱韦斯克(René Lévesque)领导的独立主义运动就是在这期间开始抬头的。
20世纪60年代,恐怖主义组织——魁北克解放阵线开始了长达10年的反政府行动,该组织从1963年起选择了一条暴力和恐怖主义的道路来寻求独立,他们与主流的魁北克独立主义运动有很大区别,是魁北克民族主义的最极端派别。相对于“平静革命”,魁北克解放阵线从事的行动也被称为“喧闹革命”。
魁北克人党的兴起与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两次公投
在20世纪60年代初,伴随着世界范围内风起云涌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要求独立的浪潮,魁北克省的民族主义者开始陆续成立要求主权独立的各种政治组织。其中主要的有由吉尔·格雷古瓦(Gilles Grégoire)领导的“国民集会”和由皮埃尔·布尔戈(Pierre Bourgault)领导的“全国独立联盟”。这两大政治组织完全拒绝联邦主义,主张立即宣布魁北克的独立,然后再以平等的主权国家的身份和加拿大进行对等谈判。这两个组织虽然政治上激进,但与魁北克解放阵线不同的是,它们选择的是一条民主的、非暴力的道路。
正是在20世纪60至70年代魁北克省民族主义思潮高涨的大环境下,主张联邦主义的魁北克自由党内部也在1967年展开一场是否要修正党的立宪立场的大辩论。党的领袖让·勒萨热和其他主要干部都坚持联邦主义是唯一可接受的道路。但以勒内·莱韦斯克为代表的一些干部和党员却认为:党在当时的情况下应该对自身的立宪立场进行修正。勒内·莱韦斯克等人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了要确定“与加拿大其余地区联盟的主权魁北克”的原则。但是这一原则未被党的代表大会所接受。1967年10月4日,勒内·莱韦斯克和其他一些观点相同的自由党党员宣布退党。11月19日,他和一些志同道合的民族主义者建立了“主权—联盟运动”。1968年4月,“主权—联盟运动”召开了行动方向大会,通过了纲领性文件《这个我们可以建立的国家》。这份文件包括了后来创建的魁北克人党的纲领中有关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等方面的所有基本原则。
1968年10月11日至14日,魁北克人党③在“主权—联盟运动”和“国民集会”合并的基础上成立,勒内·莱韦斯克当选为魁北克人党的主席。10月底,“全国独立联盟”宣布解散,其绝大多数成员也加入到了魁北克人党中。这样,主张魁北克主权独立的三大组织完成了合并。
在1976年11月15日新一届的省议会选举中,魁北克人党赢得了41.4%的选票,获得了110个议席当中的71席。魁北克人党在获胜后组成了新一届政府,勒内·莱韦斯克担任省长。在1977年5月27日至29日,魁北克人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代表们对党纲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几乎全票通过了一项提议:“魁北克人党政府保证在第一个执政期间内通过公投的方式和在它认为合适的时候确认魁北克人民对魁北克主权的支持。”
1980年5月20日,为谋得授权和加拿大其余地区进行谈判,以便获得新的政治地位,魁北克人党政府组织了第一次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公投全文如下:“魁北克政府宣布其要与加拿大其余地区在各民族平等的原则下达成一个新的协议的建议;这个协议将使魁北克获得制定其法律、征收其税务和建立其与外国的关系的专有权力,这些就是主权的意思;同时使魁北克和加拿大保持经济联盟,包括使用同一货币;这次谈判所取得的政治地位的任何改变如果未得到下一次公投中人民的同意都将不能实现;因此,您是否赋予魁北克政府权力就上述提出的协议在魁北克和加拿大之间进行谈判?”
这次公投文字中没有“独立”的字眼,还不是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关于魁北克独立的公投,但是魁北克人党在公投文字中再次明确了该党的“主权—联盟”主张,期望得到人民的支持。但是主权主义者在他们这第一次的独立尝试中失败了。他们只得到了40.4%的投票人支持,甚至在法裔人士中,投反对票的也略占多数。虽然主权独立派在这次公投中失败了,但这次公投是魁北克主权独立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
1985年12月1日,在省议会选举中,魁北克人党失败,魁北克自由党重新执政,直到1994年。1994年9月12日,在新一届省议会选举中,魁北克人党获得了44.7%的选票,赢得了125个议席中的77席。雅克·帕里佐(Jacques Parizeau)出任省长。雅克·帕里佐在竞选时曾经表示,如果魁北克人党获胜,他将把它视作民众对独立的支持。新政府一成立,公投的机器就启动了。
经过一年的准备,魁北克人党政府在1995年10月30日组织了第二次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公投全文如下:“您是否同意在正式给予加拿大以经济和政治伙伴关系之后,并在《魁北克未来法》法案和1995年6月12日签署的协议的框架内,魁北克成为主权的(魁北克)?”公投的结果极为接近:反对主权派以50.6%的微弱多数险胜获得49.4%选票的赞成主权派。
第二次公投仍然不是一次完全意义上的关于魁北克独立的公投,公投中的关键词仍然是“主权”。而公投前后的讨论说明“主权”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某些联邦主义者也使用“主权魁北克”一词,他们的意思是在加拿大联邦内承认魁北克是“特殊社会”,并让魁北克享有许多特殊权力,包括某些“主权”权力;部分民众理解的“主权魁北克”是谋求在加拿大联邦内魁北克拥有最高程度的自治;某些民众眼中的“主权魁北克”是要有完全主权,而同时又不要从加拿大分离出去;真正完全意义上的主权主义者就是独立主义者,他们要求主权魁北克完全从加拿大分离出去,但他们中的许多人认为同时可以与加拿大保持一种特殊的联盟伙伴关系(包括继续使用加拿大货币、自动拥有魁北克和加拿大双重国籍等)。
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的《公投明确法》及魁北克省的反制措施
魁北克人党一次又一次通过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决议,又两次组织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都是基于一个基本的理论,即:魁北克省从加拿大联邦独立出来是被国际法所许可的,因为国际法保障民族自决权;而一旦多数魁北克人民以某种形式表达了主权独立的意愿时,这一意愿即可实现。
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这一基本的理论受到了法学专家的质询。虽然一般认为一个民族有自决权,但是专家们更倾向认为:民族自决权意味着自治权,而不意味着从联邦实体中分离出来的权利;而且只有当一个民族明显受到殖民压迫时,国际法才承认该民族的独立权。④
加拿大联邦宪法并未明文规定联邦内的一个省区从加拿大联邦分离出去的具体程序。面对关于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公投有可能获胜的现实,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96年9月向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提出裁决申请。该裁决申请主要包括三个问题:
其一,根据加拿大联邦宪法,魁北克省议会或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省脱离加拿大联邦?其二,根据国际法,魁北克省议会或魁北克省政府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省脱离加拿大联邦?是否有一种民族自决权赋予魁北克省议会或魁北克省政府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省脱离加拿大联邦的权利?其三,在加拿大,涉及到魁北克省议会或魁北克省政府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省脱离加拿大联邦的问题时,如果国内法与国际法有冲突时,哪个法优先?
1998年8月20日,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政府的申请做出了裁决。裁决对前两个问题都做出了否定的回答,即根据加拿大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魁北克省议会或魁北克省政府都无权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省脱离加拿大联邦。由于前两个回答都是否定的,所以第三个问题也就无须回答了。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所采取的方式:它没有直接给一个文字上的分析,而是做出了一个建立在加拿大联邦宪法所依据的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说明。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民主、联邦制、法制至上、尊重少数族群。而魁北克省单方面从联邦分离出去虽然符合民主程序,但从宪法层面上讲是与另外三项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而更令外界感到惊讶的是,虽然联邦最高法院在裁决中认定加拿大国内法不允许魁北克省单方面从加拿大联邦分离出去,但却在裁决中确立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原则,即:当有关主权独立的公投有一个“明确的问题”,且公投获得了“明确的多数”赞成票时,有关各方(加拿大联邦政府、魁北克省政府、加拿大联邦其他各省和地区政府)应立即展开宪法层面的协商;而如果联邦政府和其他各省和地区政府拒绝协商,则魁北克省可以(虽然并不合法)单方面宣布脱离加拿大联邦,并谋求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将考虑加拿大联邦各方的态度以及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来决定是否承认主权独立的魁北克。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项裁决对魁北克省通过公投的方式宣布独立的做法做出了指导性的规定,但它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不少思考空间:如何判定一个公投的问题是否“明确”?一个公投要获得多大比例的票数,才可被称为获得了“明确的多数”?公投一旦通过后,如何启动协商机制?
2000年5月,联邦议会通过了《公投明确法》法案⑤,对实施1998年8月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一,“问题明确”。一个省从联邦主体分离出去的公投问题应在公投前提交给联邦议会的众议院讨论、评判,众议院在问题提交之后的30天内(且在公投进行前)将以表决的方式来确定该问题是否足够“明确”,是否可以使该省的民众明白无误地表示“赞成或反对该省不再属于加拿大,并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如果该问题只是建议赋予与联邦政府协商分离的权力,或是还同时提出一种新型的联盟形式,则该问题事先就被法律认定为不明确。如果众议院经过讨论后认为该公投的问题表述明确,则公投得以进行。如众议院认为公投的问题不明确,则不应进行公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行进行公投,则公投的结果也不被联邦政府所接受,联邦政府也无权与有关各方进行宪法协商。联邦政府显然是希望:如果事先就宣布不协商,则部分选民将放弃支持该公投问题。
第二,“回答明确”。如果众议院认为公投的问题“明确”,并且如果公投也以多数票通过,则众议院要通过表决来判定:该地区居民中是否有“明确的多数”表示愿意脱离加拿大联邦。众议院的这项表决将是在公投结果出来后做出的一项主观判定。《公投明确法》并没有规定获得多大比例的赞成票即为“明确的多数”。众议院做出判定时要考虑的因素有:赞成票的比例、选民的投票率,以及其他一些“众议院认为应考虑的因素或情况”。如果众议院表决认定公投未获得“明确的多数”赞成票,则联邦政府也不能展开宪法层面的协商。
加拿大联邦议会通过的这个《公投明确法》确实使得联邦内的某一省或地区脱离联邦的努力变得更难,但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努力。主权独立派赢得胜利的最大障碍是“问题明确”,因为前两次公投的题目都不明确,一是使用了内涵和外延都不明确的“主权”,二是围绕着“主权”一词,还是用了若干限定语,未来的公投问题必须简明地提出:“魁北克是否应成为一个独立国家?”(就如同苏格兰于2014年9月18日举行独立公投的问题一样:苏格兰是否应成为一个独立国家?)或至少是:“你是否同意魁北克脱离加拿大联邦,成为主权魁北克?”
作为对《公投明确法》的回应,魁北克省议会在2000年12月7日通过了《实施魁北克人民和魁北克国家基本权利和特权法》的法案⑥,并于2002年4月29日通过了该法案的修正案。该法案直指针对联邦议会通过的《公投明确法》,并再次重申了魁北克人党的一贯立场:魁北克人民是个民族,有自由选择魁北克的政治制度和司法地位的权利;魁北克议会是魁北克人民选举产生的,是唯一有权代表魁北克人民的机构;魁北克省议会没有加入1982年的加拿大联邦宪法法案⑦,该法案是违背魁北克人民意志的;在公投时,获胜的将是获得有效票一半以上的一方,即获得有效票的50%加一票的一方;魁北克国家合法地代表居住在其领土上的人民的意志;魁北克国家同样也有权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建立和维系关系,并在国外设立它的代表机构;魁北克的边境只有经魁北克议会的同意才可以修改。该法案在结束时向世人宣告:“任何其他的议会和政府都不能消减魁北克议会的权力、权威、主权和合法性,也不能限制魁北克人民掌握自己的未来的民主意志。”
加拿大联邦议会承认魁北克为Nation(民族∕国家)
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众议院以226票支持、16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一项哈珀(Stephen Harper)总理提出的决议:“承认魁北克人组成了统一的加拿大内的一个Nation(民族/国家)。”⑧提出这一决议直接的原因是加拿大议会中主张魁北克主权独立的政党“魁北克集团”原打算提交一项根本未提及加拿大的有关魁北克Nation(“国家”)地位的决议。为了反制这一决议,哈珀抢先提出了自己的提议。
这个决议中有两个词的含义模糊:一是Nation,二是Québécois。
Nation一词的意义有多解。从国家角度讲,可以被国际法认可的作为法律实体的Nation在加拿大只有一个,那就是加拿大联邦。这时的Nation是指国民意义上的国家。从民族学的角度讲,Nation是“民族”的意思。从这个意思上看,加拿大和魁北克都不应被视为Nation,而法裔加拿大人可被视为一个Nation。这个Nation分布在全加拿大,但主要聚集在魁北克省。这时Nation的意义就和加拿大土著民族自称为“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中的Nation一样,主要是一个血统表示。从社会学的角度讲,魁北克人民可以被称为一个Nation:这是指生活在一个共同的区域内、有着某些共同意愿和共同利益的人民。这样看来,承认魁北克为Nation的意思就很模糊,因为以上述第一个意义来解释,国际法解释不通;以第二个意义来解释,地理区域的现实又说不通;以第三个意义来解释,好像又是多余的,因为“魁北克民族”是天然形成的,是无须他人承认的。实际上,魁北克省一直在使用第三个意义的Nation,比如魁北克每年6月24日的“省庆”就叫“魁北克国庆”(Fête nationale du Québec),魁北克的省立图书档案馆就叫“魁北克国家图书档案馆”(Bibliothèque et Archives nationales du Québec)。
其次,在这个决议的英法两个文本中,“魁北克人”用的都是法文的Québécois,即英文文本中没有用通常的英语词Quebecers,感觉上是特别想强调这里的“魁北克人”指的是魁北克法裔人。换句话说,外人也可以这样解读哈珀的意思:这不是在明确地承认“魁北克人为一个国家”,而更像是拐弯地重申“魁北克法裔人为一个民族”。
对通过这个决议,外界有不同的解读。有些人认为可能会助长分离主义者的气势;但更多的人认为这个决议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魁北克省的现状:一个明显的“特殊社会”
魁北克人党从1994年执政起,连续执政三届,至2003年,魁北克自由党上台执政。2012年9月4日,魁北克人党从魁北克省议会选举中胜出,开始第三次执政。但在2014年4月7日举行的魁北克省议会选举中,刚刚执政19个月的魁北克人党又败给了魁北克自由党(魁北克自由党获得70个席次,得票率41.51%;魁北克人党只有30个席次,得票率25.37%;其余竞选者总计赢得25个席次。)
在此次选举中,魁北克独立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这也让此次选举备受关注。在此之前,执政的魁北克人党希望通过选举夺得省议会多数派的席位,进而为魁北克独立公投创造条件。但最终的结果证明,“魁独”的议题非但没有帮助魁北克人党,甚至可能成为票房的毒药。
但无论魁北克未来是否能通过公投的方式达到独立的目的,魁北克现在都已是加拿大联邦内的一个明显的“特殊社会”,这个“特殊社会”最突出的特点有:
特殊的语言政策。一直到“平静革命”之前,法语在整个加拿大是没什么地位的。虽然加拿大联邦议会于1969年7月7日通过了《官方语言法》,正式确立法语和英语一样为加拿大的官方语言,但是实际上法语也只在魁北克省是官方语言。所以在1974年之前,魁北克省是加拿大唯一一个事实上的法英双语省份,其他省份都是英语省份。1974年7月31日,魁北克省议会通过了《官方语言法》(《22法》),正式确立法语为魁北克省的单一官方语言。1977年8月26日,魁北克省政府省议会又通过了著名的《法语宪章》(《101法》),它不但再次确立法语为魁北克省的唯一官方语言,而且更全面、更详尽地规定了法语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使用规范。虽然《法语宪章》被一些人指责是对操其他语言人士的歧视,但它使得魁北克虽然身处北美巨大的英语海洋中,却仍成功地抵御了英语同化,使得法语在整个北美巨大的英语领土中不但有一席之地,而且名副其实地成为了加拿大联邦的两种官方语言之一。
在加拿大联邦内的特殊法律地位。1981年11月,加拿大总理特鲁多(Pierre Eliott Trudeau)和加拿大10个省的省长共同讨论新的“加拿大宪法”。在讨论中,魁北克省提出的某些分权主张不被采纳。由于讨论陷入僵局,在11月4日夜里,加拿大总理和加拿大除魁北克省之外其他的9个省的省长在魁北克省不知情的情况下(当时魁北克省省长勒内·莱韦斯克正在睡觉)签署通过了1982年宪法。魁北克省成为唯一未加入“加拿大宪法”的省份。1986年,当时的魁北克自由党省长罗伯特·布拉萨(Robert Bourassa,省长任期为1985年~1994年)提出了加入加拿大宪法的5个条件,开启了新的宪政磋商。1987年4月30日,加拿大总理和10省省长在米奇湖开会磋商,达成了一项协议,接受了魁北克省提出的条件,这就是著名的“米奇湖协定”。该协议涉及修宪,必须得到各省的批准,但马尼托巴省和纽芬兰省的议会在最后期限1990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批准该协议,米奇湖协定遂告失败。1992年8月,联邦政府、各省和地区政府、各土著民族议会又汇集在夏洛特敦,讨论修宪,并达成了夏洛特敦协议。但夏洛特敦协议须经全国公投的形式批准,而且需要每个省区的赞成票都过半数方可通过。在同年10月26日进行的公投中,12个省区中只有5个省区的赞成票超过半数(魁北克省的赞成票也只有43.3%),夏洛特敦协议也告失败。至今为止,魁北克省仍未签署加入“加拿大宪法”。
作为次国家行为主体实施其平行外交。在加拿大联邦内,魁北克省是唯一一个具有比较完全意义的对外关系体系的省份。1961年是10月,具有外交地位的“魁北克之家”(即现魁北克驻巴黎总代表团的前身)在巴黎正式成立。这标志着魁北克省作为次国家行为主体开始实施其平行外交⑨,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开启了平行外交的先河。魁北克省驻外机构目前由魁北克省“国际关系和法语国家部”领导,截止2014年底,驻外机构分为4个等级:(1)总代表团7个:布鲁塞尔、伦敦、墨西哥城、慕尼黑、纽约、巴黎、东京;(2)代表团4个:波士顿、芝加哥、洛杉矶、罗马;(3)办事处8个:巴塞罗那、北京、香港(移民办事处)、孟买、圣保罗、上海、斯德哥尔摩(投资办事处)、华盛顿;(4)代理处4个:亚特兰大、柏林、米兰、首尔。此外,驻外机构还有“魁北克法语国家事务与多边事务代表团”(其主要任务之一是代表魁北克省参加法语国家国际组织⑩),并在“加拿大常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代表团”中派有魁北克省的代表。11
魁北克省已被加拿大联邦议会承认为Nation(民族/国家)。前面提到,2006年11月27日,加拿大众议院通过了一项由哈珀总理提出的决议:“承认魁北克人组成了统一的加拿大内的一个Nation(民族/国家)。”虽然这项决议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但也非常特殊:这是有史以来第一次一位国家总理和一个国家议会承认该国的一个省为Nation。
对魁北克主权独立运动未来的展望:错综与黯淡
在可预见的未来,魁北克已经基本不可能再组织第三次关于魁北克独立的公投了。这不但是因为《公投明确法》将使得公投所提的问题明确得基本没有通过的可能性,而且外部各种环境也不允许魁北克提出独立。这些原因包括:
世界舆论不理解。加拿大虽然大多数居民讲英语,但是并没有歧视讲法语的少数族群;相反,魁北克省在加拿大联邦内已经是一个“特殊社会”。在加拿大联邦这样的民主、自由、高福利、生活环境优越的国家内,少数人仅仅因为部分权力未掌握在自己手中便要鼓动独立,这是世界舆论无法接受的。
国际社会拒绝支持。时至今日,还没有国家支持魁北克主权独立。从情感和道义上讲,法国最应该支持魁北克的主权和独立。但是除了1967年戴高乐总统在访问加拿大期间在蒙特利尔市政厅阳台上喊出了“自由魁北克万岁”,表达了对魁北克民族主义者的支持外,之后的历届法国总统都没对魁北克的主权独立明确表示支持。
加拿大其余地区的反感。确实,魁北克省多年来在立宪问题上反反复复,动不动就要以举行公投来实现“主权”,这已经引起了加拿大其余地区的极大反感。加拿大英裔居民普遍认为那些要求主权独立的魁北克人太自私,是一群想尽可能获得利益,又尽可能不承担责任的人。
魁北克人民的厌倦。虽然魁北克主权主义者始终在为下一次公投做准备,但魁北克人中支持独立公投的人数始终是处于少数。2014年4月7日举行的魁北克省议会选举又一次说明:谁积极鼓吹独立公投,谁就可能在省议会选举中败选。
魁北克人党自己也输不起。在未来可能举行的第三次公投中,如果公投的文字“明确”,独立派获得的支持票就很难超过第二次公投获得的支持票;因为与“主权”相比,“独立”的意思表述得越明确,获得的支持票就越是会少。而魁北克人党一旦在第三次公投中失败,那可能就意味着它在主权独立道路上的永远失败,可能永远也不能再举行第四次类似的公投了。
注释
1数据来源:加拿大统计局官方网站:www.statcan.gc.ca。
2ChristianVandendorpe, Découvrir le Québec: un guide culturel, Québec: Québec français, 1984.
3有关魁北克人党的相关信息,可参阅该党网站:pq.org。
4Thomas Franck, Rosalyn Higgins, Alain Pellet, Malcolm N. Shaw et Christian Tomuschat, "L’intégrité territoriale du Québec dans l’hypothèse de l’accession à la souveraineté", in Commission d’étude des questions afférentes à l’accession à la souveraineté, Exposés et études, vol. 1, Québec: Assemblée nationale du Québec, 1992, p.377.
5该法案见:www.axl.cefan.ulaval.ca/amnord/cnd_loi_clarte-2000.htm。
6该法案见:www.canlii.org/fr/qc/legis/lois/rlrq-c-e-20.2/derniere/rlrq-c-e-20.2.html。
7魁北克省是唯一没有签字加入1982年的加拿大联邦宪法法案的省份。提及这点的含义是:照某些人看来,魁北克省其实也可以不受加拿大联邦宪法的约束。
8该决议的英文表述为:This House recognizes the Québécois form a nation within a united Canada。
9平行外交是指次国家行为主体、地方政府等直接参与国际事务的活动。
10加拿大在法语国家国际组织中共有3个国家与政府成员席位:加拿大、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加拿大魁北克省。
11参见魁北克省“国际关系和法语国家部”网站:www.mrif.gouv.qc.ca。
责 编∕马冰莹
On the Canadian National Sovereignty
—The History of the Quebec Independence Movement
Wang Zhu
Abstract: Due to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language reasons, Quebec Province becomes a special society in Canada. From the "Quiet Revolution" in the 1960s, new nationalism began to grow rapidly in Quebec. While in power, the pro-independence party Parti Quebecois organized two referendums on the sovereign independence of Quebec in 1980 and 1995 respectively. Though it failed in both referendums, it has not given up on organizing the third one. If it fails again in the third referendum, that might mean the end of its long journey to seek Quebec's sovereign independence.
Keywords: Quebec, nationalism, separatism, Quiet Revolution, referendum
王助,北京外国语大学法语系教授、(中国)法语教学研究会副会长、《法语学习》杂志主编。研究方向为法语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法语国家研究(主要为加拿大研究、法国海外领土研究)。主要著作有《有关魁北克主权独立的全民公决程序》《加拿大土著人身份法律确认的演变及现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