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是以“善治”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20次提到“公平”一词,充分说明公平在现代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明确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4月28日,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我们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当前,测度中国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了解和改善中国县域地区经济社会公平程度,以及推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更加公平地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这也是我们对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展开测评的主要初衷。同时,处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县市之间的地市一级,在区域经济调控、要素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统筹等方面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对其经济社会公平程度的研究和评价同样不可忽视、不可或缺。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面对市场需求有所下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复杂形势,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人民,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特点新形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经济社会公平程度显著提升,开创了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新局面。
人民论坛测评中心在所构建的以县市为测度单位的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指标进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建立了中国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评价体系。并根据2014年内蒙古统计年鉴等提供的公开统计数据,对内蒙古自治区12盟市的经济社会公平度进行了测评、排名、比较和进一步分析。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研究,对各盟市的主要做法、有效经验进行探索,并为今后促进各盟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的进一步提升,提供参考和建议。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五个基本原则,以用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公平程度为导向,以我国地市一级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状况为根本前提,最终选择了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理论作为依据,搭建了功能公平、可行能力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确定了底线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一级指标。而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则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取性之基础上,具体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以及所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底线公平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等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口占年末常住总人口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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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经济社会公平度在12个盟市中排在末位。比较分析结果显示,其具有较高的机会公平度(在12个盟市位列第3),且分配公平度处于中等水平(在12个盟市位列第7)。但比较分析结果还显示,乌海市底线公平度在12个盟市中排在末位。而通过进一步分析底线公平度下的两个二级指标,我们发现,其主要是由低保人数占常住人数比重较高造成的。为此对于乌海市,采取积极的就业措施促进更多贫困人口脱贫,是今后进一步升经济社会公平度的重点。
可能产生的误差说明
数据可得性带来的限制。在七个二级指标的指标数据选取方面,主要是以数据的可获取性为导向的,这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指标数据对于指标的准确反映水平,因此测评得到的结果与各盟市的实际情况存在略微偏差在所难免。
更为深入的实地调研有助于对测评结果进行补充和修正。除了数据的可得性会给指标体系的构建和指标数据的选择带来限制之外,现实中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地级城市,有其自身不同的发展特色、发展重点和难点,因此评价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指标体系应尽量避免千篇一律。在本次测评的基础上,若能就相关问题在12盟市广泛开展实地调研,不仅有利于准确把握各盟市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而且有助于根据各盟市发展重点等,针对不同盟市设计不同的指标权重,进而对测评的结果进行修正和补充。
如若可以获取更为详实的各盟市经济社会发展数据,将能够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影响因素的计量模型之基础上,从实证的层面更深一步地探索究竟还有哪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因素,会促进或限制内蒙古各盟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提升。
(执笔:于 飞)
(全文请参见《国家治理》周刊2015年10月第二周,总第6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