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6月发出确保现有贫困人口到2020年全部如期脱贫的动员令,提出了“四个切实”“六个精准”“四个一批”的要求,其中特别指出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实践证明,切实落实领导责任的制度手段之一就是加强、改善扶贫工作有关的考核机制。依托考核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完成时限和帮扶措施,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履行好扶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于贫困县来说,只有通过“硬”指标,形成“硬”约束,才能确保扶贫规划顺利实施。
贫困县考核机制创新是2020年如期脱贫的重要保障
贫困县考核机制创新是精准扶贫机制以及其他扶贫机制创新的有力保障和重要推动力。贫困县考核机制既是建立精准扶贫、健全干部驻村帮扶、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完善金融服务和创新社会参与等五大机制的制度保障措施,也是促进这五大机制建立的监督措施。这五大机制不仅是贫困县考核机制的主要内容,也是贫困县考核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考核机制既是这五大机制的整体推动的统领,又是检验五大机制效果的抓手。
但是,扶贫的最终目的是提高贫困人口的生活水平,减少绝对贫困人口数量。贫困人口的空间分布可能会随着贫困人口识别标准的改变而变化。这就要求国家在原有贫困县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扶贫开发效果评估体系,促进扶贫工作进一步适应新阶段我国扶贫开发新战略部署。贫困县考核机制创新也为贫困县退出机制提供了坚实基础,是2020年如期脱贫的重要保障。
我国贫困县考核机制初步建立且导向作用开始显现
2013年以来,贫困县考核机制已初步建立并顺利推进,效果开始显现。主要表现:第一,贫困县考核机制已经初步形成相对完善的考核制度体系。一方面构建了贫困县、乡镇和村三层考核制度体系,与此同时也制定了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相应的考核制度体系,为贫困县考核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贫困县考核机制以考核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为核心,将贫困县、乡镇、村扶贫脱贫作为主要考核对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培养和任用的重要参考及依据,使贫困县党政领导干部对贫困县的扶贫脱贫工作高度重视。第三,贫困县考核机制,实现了由主要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转变,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和减少贫困人口数量作为主要指标,引导贫困地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把工作重点放在扶贫开发上。第四,贫困县考核体制已经建立。目前,我国贫困县均成立了由组织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办公室,专项负责考核工作,贫困县考核体制运转良好。第五,各地区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贫困县考核指标体系,实现了考核科学化、规范化、定量化和制度化。从指标体系设计看,实现了统一标准和分类考核相结合;从考核内容看,实现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从考核实施看,实现了目标考核和过程考核相结合;从民主程度看,实现了上评与下评、自评与互评相结合;从考核周期看,实现了定期考核和督察暗访相结合。第六,考核结果已经被实施运用。从结果运用看,实现了考核结果与干部个人发展相结合。如《贵州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办法》明确指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显著的,可优先提拔使用。对贫困县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结果优良的,按不同等次给予项目资金奖励。扶贫开发工作成效不明显,连续两年群众满意度不高的贫困县,由市(州)党委、政府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督促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不力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从扶贫格局的发展变化方向看,实现考核机制与退出机制相结合。第七,贫困县各级政府扶贫脱贫责任意识明显增强。考核机制明确了贫困县、乡镇、村扶贫脱贫的具体任务,并且将扶贫脱贫目标任务落实到驻村帮扶干部个人身上,从而强化了对贫困户帮扶措施、就业培训、产业发展等的责任,提升了扶贫脱贫能力的水平,加大了扶贫脱贫的效率和速度。第八,考核机制密切了干群关系,在乡镇与贫困村、贫困户之间形成了日益密
切的共同体,减少并缓解了干群矛盾。第九,考核机制有力推动了新时期新条件下贫困地区乡村治理新体系的形成,贫困村两委、驻村干部和帮扶工作队以及村第一书记和村民形成了贫困村新时期乡村治理主体。第十,贫困县考核机制对2020年如期实现脱贫任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支撑作用。根据不同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贫困县乡镇村户均制定了脱贫目标计划,并以此考核完成程度和水平,从而为2020年如期脱贫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方面,通过考核机制的“指挥棒”作用,强化贫困县脱贫的内生能力和动力;另一方面,贫困县考核机制促进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金融服务机制的改革,通过强化贫困县扶贫体制,理顺县域扶贫关系,实现了贫困县扶贫脱贫能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