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如何认定内幕信息的构成标准、哪些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能够成为内幕人的主体、哪些特定的交易行为能够被认定为许可的内幕交易行为?这些问题都是审理内幕交易案的关键,也是欧盟金融法学界争议的焦点问题。
最初,一些欧盟成员国只定义了什么是内幕信息,而不论相关人员如何获得该信息,任何拥有此类信息的人都被看作是内幕人。丹麦就采取了这一方式,西班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如此,其他欧盟成员国家则区分直接内幕人和间接内幕人。在有些案件中,区分是直接内幕人还是间接内幕人都实施了某种禁止性行为,比如,都进行了实际交易,那么对间接内幕人的处罚就可能较轻。这不仅是在量刑时掌握的尺度,而且是立法明文规定,奥地利就是如此。
在内幕人主体的构成方面,欧盟89/592/EEC号指令分别在第2条和第4条以列举和描述相结合的方式对内幕人主体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该指令第2条第1款规定:内幕人是指知悉内幕信息,并且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买卖或者试图买卖内幕信息所涉及的证券的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人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发行人的股东、通过任职或履行职责等行为获悉内幕信息的人。这一个条文所列举和描述的内幕人主体由于其本身在金融市场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从事的职业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不需要借助其他人就可以直接接触到发行人的内幕信息,因此被学者称为基本内幕人。
但是,金融市场的参与人并不只是限于上述这些特殊的主体范围,这些特定主体以外的其他参与人通过这些基本内幕人同样也可能了解到内幕信息。为了比较完善地规定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弥补可能存在的法律漏洞,欧盟立法者在89/592/EEC号指令里面还补充把那些通过工作获得内幕信息的人也列入主体。这被欧盟学者称为派生内幕人。他们包括那些通过发行证券工作而接触内幕信息的人,也包括公司收购场合中收购公司的员工和目标公司的员工。还包括一些律师、审计师和会计师,他们虽然不是相关公司的员工,但是通过工作的合作能够得到与股票价值直接相关的信息。
而欧盟2003/124/EC号指令在内幕人主体构成范围立法方面沿用了89/592/EEC号指令的规定,在第2条第1款以列举和描述相结合的方式对基本内幕人主体的范围做出了统一的界定:基本内幕人是指知悉内幕信息,并且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买卖或者试图买卖内幕信息所涉及的金融产品的人,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发行人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发行人的股东、通过任职或履行职责乃至利用犯罪活动获悉内幕信息的人。
此外,被管制的人还包括监管机构的官员。虽然他们并不直接与相关公司一起共事,但是他们往往能够获得一旦公开将大幅影响股票行情的信息。例如,如果联邦卡特尔办公室因为一家德国钢铁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对其处以5000万欧元的罚款,相当于前一年营业额的6.9%,这对于这家公司的股票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实践中,这类管制机构的官员会受雇佣合同的约束被禁止披露此类秘密信息,并且在某些情况下披露秘密信息为刑法所禁止,但是这种规定并不能阻止这些官员利用自己的账户交易。
有关政府官员的问题引起很多争议。他们可能并不能获得涉及某个特定公司的信息,但是他们能够制定对股票的市场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在欧洲大部分地方,农场并不为普通农民或者当地的土地主所拥有,而是被大的农业公司拥有,这些公司往往拥有成千上百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因此,一个关于农业政策的决定或者关于税收的变化必然会对这类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在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如果政府官员披露了这样的秘密信息,将构成刑事犯罪,并且会被处以民事制裁没收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