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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禁止内幕交易(5)

保留刑事处罚有争议

在欧盟内部,处罚内幕交易方面各成员国之间的分歧由来已久,有些只采用刑事手段,其他国家辅以民事和行政处罚措施。比如,西班牙几乎全部是民事处罚的方式。然而,随着金融犯罪趋向复杂化,内幕交易指令在控制整个欧盟的违法行为方面虽然继续发挥着主要影响力,但市场滥用指令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会导致更多国家采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德国和英国已经出现这种情况。

但欧盟未来面临的问题是,新的民事或行政规定只是对现有刑事措施的一个补充,是要完全取代还是部分取代一直争议较大。

2001年12月生效的英国新法律以及3年之后德国采取的新法律都指向一个结果:刑事制裁和民事或行政手段并用的方式取得了单独的行政罚款所没有达到的效果。尽管美国经常被描述为通过民事措施控制内幕交易的先进典范,他们也没有放弃刑事处罚的手段,而欧盟大部分成员国尽管没有被要求必须保留刑事处罚,但是即使已经有了民事制裁,仍在立法中规定了刑事制裁。

德国在英国之后成为欧洲领先的金融中心,该国尚未完全废除刑事处罚。那些实际进行内幕交易的人都可能被起诉和被判处监禁,这在欧洲代表着一种趋势。德国立法者可以选择像其他成员国那样,对内幕交易人处以刑事或者民事的制裁,但他们并未选择这样做,而是对大多数内幕交易采取民事处罚手段的同时,仍然保留了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处以刑罚的权力。

相反,在英国,滥用信息的案例中,赔偿令的用意尚不清楚。有人说赔偿令是为了剥夺内幕交易者因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因为行为人的获益既不交给财政部,也不交给任何管理机构,而是给第三方。也有人认为,对市场滥用的罚金相当于民事赔偿,可以在同一层面上剥夺滥用市场者的获益,同时罚金的款项可以上缴给金融服务局,作为其运行资金来源。这就不需要法院的诉讼了,因为金融管理局可以直接处罚。

总之,整个欧盟的控制内幕交易的努力可以描述为“正在进行的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某些成果,但为了公平和效率,仍有许多内容需要完善。但更多地以民事的而不是刑事的方式处罚内幕交易已经是大势所趋。(记者 王丽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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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欧盟   交易   内幕交易   欧洲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