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
2014年9月29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同志讲话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坚持规模适度,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要让农民成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要根据各地基础和条件发展,确定合理的耕地经营规模加以引导,不能片面追求快和大,更不能忽视了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严格的门槛,建立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准入和监管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对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经营规模等问题做了深刻的阐述。在中国农业和农村未来的发展中,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
首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需要进一步稳定完善。中国农村改革的核心任务就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这项改革把农户确立为农业经营的主体,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极大地调动了几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由农业的特性所决定,家庭经营始终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和主体,这已为中外农业发展的实践所证明。从实践上看,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不存在生产力水平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问题。
其次,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混合型的发展格局,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各类新型经营主体或是从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或是与家庭经营的农户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计算,2006年末,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户中,以农业收入为主的户占58.4%,这就是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经营自家承包耕地的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的基本农情。同时,还有近2.7亿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非农领域,从事非农产业。他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不是土地。这就有条件在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前提下,一部分种田能手将那些离土离农的农村人口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过来,扩大经营规模,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打造家庭经营的升级版。当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正在兴起,现在全国已发展到87万家,平均规模达到200亩。可以预见,家庭农场在将来会有进一步的发展。
再次,辩证地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问题。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进程中,在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工商资本或社会资本进入农业的产前领域(提供农业投入品)、产中领域(提供农业技术服务)以及产后的流通及加工领域一直受到鼓励和提倡,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公司(企业)+农户”“公司(企业)+基地+农户”“订单农业”等模式就反映了这方面的实践探索。长期以来,在农业现代化道路与经营模式的选择上,争论焦点是如何看待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过程、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直接经营农业的现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提供了明确的政策导向。
习近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阶段性任务相比较,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一个伟大而长期的历史任务。从本世纪头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到本世纪中叶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建立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真正实现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与工业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协调发展、互惠一体,仍需要经过几十年的艰苦努力。在这一形势下,学习习近平同志有关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战略思想,不仅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新华网,2015年2月26日。
责编/杨鹏峰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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