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非禁即入”原则,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垄断行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国防科技工业、金融服务、商品流通、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引导泉州、温州等民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鼓励非国家禁止且不涉及国家安全的各类台商投资项目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安家落户,积极放宽台资市场准入条件和股比限制。
第三,金融开放:争取国内各大银行总行信贷优惠政策,提高贷款额度,对于一些重大建设项目争取总行直贷,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规划名单内的项目,建立贷款优先审批、利率定价和资源配置上的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实行信贷额度倾斜,增加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各类金融机构应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增加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提高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将台资企业列为信贷积极进入类企业,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在台商投资集中区设立台商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强对台资企业融资服务。加快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支持金融机构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在适当的时机建立专门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资银行。
第四,服务开放:为投资者建立一站式投资办理服务,使投资便利化。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使投资者及时掌握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从而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改革人才培养机制,搭建人才选拔平台。使投融资者的亲属进出便利化,货物往来畅通。对外商及台、港、澳同胞到海峡西岸经济区置产置业、就业、居住等实行国民待遇。
第五,实施土地配套支持政策。加快审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在平潭开展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对重大项目使用林地、海域及围填海计划指标予以倾斜。对重大台资项目用地指标实行单列。
第六,加强知识产权投资的法律保护。外商、台港澳的投资者可以在海峡西岸经济区申请注册商标,同内地厂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免于公证。
项目审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只要是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除少数特种行业外,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企业投资建设实行需要核准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其他程序。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国家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内的台商投资项目,实行特殊审批政策,这些特定区域包括台商投资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古雷台湾石化产业园区等。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法律责任。明确在投融资的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投融资者的法律责任:投融资者在投融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或给予优惠措施、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实施投资行为、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金拨付;对投融资者,三年内禁止其使用政府投资资金,追缴减免税款并按其所享受优惠额的3倍给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机关的法律责任:审批机关在投融资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资金申请报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投融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争端解决条款。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发生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之间的与投融资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建立联合仲裁机构。对于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涉及外资、台港澳企业的,各方可选派专业人士组成联合仲裁机构,共同解决投融资过程中的纠纷。
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涉外案件纠纷也可以利用WTO的多边贸易协定及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违规行为和投资纠纷。
附则。规定本条例由海峡西岸经济区20个地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明确具体施行生效的时间。
(作者分别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讲师,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系福建省A类社科立项课题“海峡西岸经济区投融资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JA13407S)
【注释】
①《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②阿地力江·阿布都力:“金融支持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国际经验及对新疆的启示”,《金融发展评论》,2012年第6期,第146~147页。
③薛江炤:“中国与英美地方政府投融资体系比较”, 人民网,2006年4月10日。
④⑥朱崇实主编:《经济法理论与实务热点问题探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7页,第556页。
⑤卢炯星主编:《宏观经济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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