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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干部欺上瞒下的公共治理机制(2)

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重点是增强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切实落实“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具体措施包括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提高其权威性和对政府的约束力,明确限定不公开的范围;制定行动计划和时间表,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重点领域包括权责清单、财政资金、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事项、重大建设项目、官员个人信息等;完善监督救济渠道。建立公众评议制度和委员会审查制度,定期评议、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改进现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扩大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受案范围,并合理配置举证责任。

构建规范的信用档案管理机制,强化正面激励

近年来,为官员建立信用档案已有一些探索,社会各界也呼吁尽快建立完善官员信用档案,但实践中却遭遇了诸多障碍,如信用观念淡薄、信用信息收集困难、相关立法和配套制度滞后等。从已建立的信用服务网络平台来看,官员的信用信息尚未能够征集入库供公众查询。建立信用档案机制,将官员的信用状况真实记录并公之于众,能够为公众监督提供信息和条件,为考核、晋升、奖惩等各项干部管理提供依据,有助于激励干部的守信行为,惩罚其失信行为,在政府内部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气,有效地遏制干部欺上瞒下的风气。官员信用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官员的基本信息、守信记录、失信记录、信用等级。干部欺上瞒下的行为,作为失信记录记入档案,终身保存,影响其个人声望、未来职业发展等。信用记录良好、没有污点的干部,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提拔重用,并得到公众的赞誉。这对于干部来说,有着巨大的正面激励作用。

建立信用档案机制,重点是注重统一规范,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官员信用档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明确官员信用档案的建立、管理以及公布、利用办法,明确相关主体的权责。通过宣传教育,树立干部的信用观念,提高干部的信用意识,使其认识到信用的重要性,配合信用档案的建立,努力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建立官员信用档案统一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服务机构和数据中心,制定统一的标准,对散存于不同单位部门的官员信用信息进行收集、管理和利用。建立官员信用评估制度,由专门的机构,定期对干部的信用状况评定等级,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向社会公示以及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建立官员信用档案公众查询制度,打造专门的网络信息平台,公布干部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构建立体化的公民监督机制,实现有效监督

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中,对官员的监督主要依靠内部监督(上级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存在着不少监督盲点和死角,也存在独立性不足、互相包庇、效果有限等弊端,给官员欺上瞒下留下了空间。公民监督是体制内监督的有力补充,其无所不在、具有广泛性,且监督方式多样、成本低廉,如果与其他监督形式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就能够使欺上瞒下的干部无藏身之所。同时,对其他干部也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相关调查发现,一些干部欺上瞒下行径之所以败露,多源于公众的检举揭发。公众举报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官员欺上瞒下的重要信息渠道。官员的各种欺上瞒下行为,如隐瞒安全事故、侵吞上级拨款、公款吃喝“换法子”、简政放权“明放暗不放”、包庇腐败、虚报政绩、统计数据造假等,无论有多隐蔽,都不可能逃脱公众的“火眼金睛”。要有效发动公民参与对官员欺上瞒下的监督,健全公民监督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当前,公民监督存在诸如监督意识淡薄、监督能力不足、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制度不完善、有遭受打击报复的风险、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公民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

健全公民监督机制,重点是构筑立体化监督,包括通过公民教育、媒体宣传、物质奖励等多种方式,提高公民的监督意愿,让公民放心监督、主动监督、理性监督。再就是进一步完善公民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评议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官员问责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等,切实保障公民的监督权。还要规范和发展以网络曝光、网站举报为主要形式的网络监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网络监督平台,加强网络舆情分析,并推进网络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有机结合。此外,聘任特邀监督员,对官员进行监督。特邀监督员要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业务培训,向社会公开其履职情况;加强公民监督意见办理工作。对公民提出的监督意见登记建档,限时办理并给予反馈,全过程实现公开透明。

构建有威慑力的惩戒机制,加大惩戒力度

从公共选择的观点来看,干部并非都是道德完人,他们同样是有私心、有私利的理性经济人,其行为考虑基于对成本与收益的衡量。若欺上瞒下的收益大于成本,则选择欺瞒。反之,则选择诚实守信。欺上瞒下能给干部带来巨大的收益,包括奖金、职务晋升、社会名望等,同时也存在被查处、惩罚的风险成本。若查处的几率高、惩罚的力度大,那么理性的干部将不会做出欺上瞒下的行为,反之则相反。当下对于干部欺上瞒下缺乏有力的查处和惩罚。由于监管疏漏,很多欺上瞒下的干部未被查处、惩罚,甚至还顺利地升迁。还有一些即便被查处,但惩罚的力度也很小,达不到震慑的作用。例如,一些干部被查处后仅停职一段时间后又回到原岗位,或是换个地方继续任职。查处和惩罚不力导致干部的自利冲动缺乏强有力的约束,让干部产生侥幸心理,依旧选择通过欺上瞒下获取政治资本以及经济利益。由此,有必要构建官员失信惩戒机制,对欺上瞒下的干部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严惩,让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能够警示、威慑干部,将其欺上瞒下的动机扼杀在萌芽状态。

构建失信惩戒机制,重点是提高威慑力。一是要建立健全官员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将欺上瞒下纳入问责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惩处和管理,使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二是要加大对干部欺上瞒下的查处力度,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发现问题马上就查、一查到底,对干部欺上瞒下的行为零容忍。三是要完善失信惩罚手段,严厉地惩戒欺上瞒下的官员,给予警告、记过、降级、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处分跟踪制度,确保惩戒落实到位。四是要选编干部欺上瞒下的典型案例,采取读本、展览、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让广大干部引以为戒,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

(本文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浙江大学公共管学院博士生,宁波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科长;本文获得2014年度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 立项批准号:14JZ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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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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