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作者先生把他称为我的实际方法的东西描述得这样恰当,并且在考察我个人对这种方法的运用时又抱着这样的好感,那他所描述的不正是辩证方法吗?”(《资本论》第1卷,第20-23页)从得到马克思高度肯定的考夫曼的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明确认可他的“辩证方法”,即他的历史唯物主义具有考夫曼描述的那些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证明一定的社会关系秩序的必然性,同时尽可能完善地指出那些作为他的出发点和根据的事实”;“把社会运动看作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些规律不仅不以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为转移,反而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批判将不是把事实和观念比较对照,而是把一种事实同另一种事实比较对照”;“经济生活呈现出的现象,和生物学的其他领域的发展史颇相类似”;“这种研究的科学价值在于阐明了支配着一定社会机体的产生、生存、发展和死亡以及为另一更高的机体所代替的特殊规律”。
马克思、恩格斯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科学的特征还有不少明确的表述。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还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同上,第12页)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则更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得相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76页)
在笔者看来,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和阐释必须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本人认可的相关论述,而一旦我们这样做了,那就不能否认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
仔细研读一下马克思论著我们可以发现,他涉及正义问题的论述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各种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正义主张,例如,吉尔巴特的“自然正义”、蒲鲁东的“永恒公平的理想”、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的批判;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口号的批评。在这一类论述中,马克思指出并论证了正义属于社会意识,是对一定经济关系的反映;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对同一分配关系是否正义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正义虽然说到底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它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正义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永恒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参见段忠桥,2000年)另一类则隐含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中。笔者这里讲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指的只是隐含在第二类论述中的马克思对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看法。
那马克思认为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不正义的?在笔者看来,要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弄清正义概念本身在马克思相关论述中的含义。众所周知,对于正义的含义,自柏拉图以来人们就存在种种不同的理解,因此,要弄清正义在马克思那里意指什么,就要看看他是如何使用这一概念的。进而言之,要弄清与历史唯物主义相关的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就要看看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是如何使用这一概念的。根据笔者对马克思著作的研读,他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以后涉及正义的论述并不多,而且这些论述大多与分配问题相关,以下是人们经常引用的几段论述:
(1)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
(2)在谈到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时,马克思说:“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97页)
(3)在谈到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马克思说:“认识到产品是劳动能力自己的产品,并断定劳动同自己的实现条件的分离是不公平的、强制的,这是了不起的觉悟,这种觉悟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产物,而且也正是为这种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就像当奴隶觉悟到他不能作第三者的财产,觉悟到他是一个人的时候,奴隶制度就只能人为地苟延残喘,而不能继续作为生产的基础一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0页)
(4)在谈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时,马克思说:“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305页)
从这些论述不难看出,马克思讲的正义都与对劳动产品的分配相关。那他讲的与分配相关的“正义”其含义又是什么?这是一个不仅从这些论述,而且从马克思其他相关论述都无法找到确切答案的问题,因为尽管他多次讲到与分配相关的“正义”,但从没给它下过一个定义,也没对它做出专门的说明。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他在使用这一概念时可能是沿袭了当时人们的一般用法,即也用正义指称“给每个人以其应得”。
尽管在日常用语中,与分配相关的“正义”意指的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但因为对于“每个人应得什么”人们往往存在不同的理解,人们持有的正义观念,即什么样的分配是正义的,什么样的分配是不正义的,往往也是各不相同的。那马克思持有的与分配相关的正义观念——“给每个人以其应得”意指的又是什么?在笔者看来,这也是一个从马克思相关论述难以直接找到明确答案的问题,因为他持有的正义观念,只隐含在他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