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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的正义观念(5)

如果说历史唯物主义只是一种实证性的科学理论,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是一种规范性的见解,那对它们之间关系就要做一种与我国学术界的传统理解不同的新理解。

在历史唯物主义与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这一问题上,传统的理解认为,马克思是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以是否与生产方式相适应来判定一种分配是否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这种理解的依据,来自中央编译局翻译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一段话:“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见注)说什么自然正义,这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笔者曾指出,这段译文存在严重误译的问题。(参见段忠桥,2000年)在这里,笔者不再对误译问题做进一步的说明,而只想指出基于这段译文的传统理解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错误——把正义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而不是一种价值判断。我们知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中,一种分配方式与生产方式相一致还是相矛盾,指的只是前者是后者的发展形式还是桎梏、是促进还是阻碍后者发展,由此说来,无论相一致还是相矛盾,都只是对它们之间关系的一种事实判断。相反,一种分配方式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指的则是不同社会群体对它做的“应当”还是“不应当”的价值判断。关于正义的价值判断的特征,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明确的论述。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张的“公平的分配”时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2页)恩格斯在谈到普鲁东的法权观时也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同上,第212页)如果说正义在马克思的论述中只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将其理解为一种事实判断显然就是错误的。

那又应如何理解作为一种实证性理论的历史唯物主义,与作为一种规范性见解的马克思正义观念的关系呢?这无疑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因而也从未可做过认真探讨的问题。以下是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几点初步的看法。

第一,历史唯物主义不涉及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不涉及历史唯物主义。前边表明,历史唯物主义是一种从人的物质生产这一经验事实出发,通过对社会结构和历史发展的考察以揭示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的理论,而马克思的正义观念只体现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谴责和对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批评,因此,前者的内容与后者无关,后者的内容与前者也无关。

第二,历史唯物主义不是源自马克思的正义观念,马克思的正义观念也不是源自历史唯物主义。马克思不是从他的正义观念出发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点从马克思以及恩格斯有关历史唯物主义创立过程的论述就看得很清楚。(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2-33页)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证性的特征还使它不可能成为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因为它只能对资本主义剥削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做出事实性描述或判断。例如,它可以表明资本主义剥削体现为资本家对工人劳动的无偿占有,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体现为按照每个人提供的劳动分配生活资料。进而言之,它还可以表明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必然性,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是因为生产力还没得到极大的提高。从这些事实性的描述或判断显然既推导不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也推导不出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是不正义的。

那马克思的正义观念源自哪里?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看,马克思与剥削相关的正义观念是源自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者。对此,恩格斯曾有这样的说明:“李嘉图理论的上述应用,——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直接引导到共产主义。但是,马克思在上述的地方也指出,这种应用在经济学的形式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而已。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我们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所以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我们眼见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他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09页)这里说的“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指的是当时英国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我们”,指的是马克思和他本人;“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指的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我们”说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是基于“认为全部社会产品,即工人的产品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样的道德意识,这种说法在经济学上是错误的,因为这只不过是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马克思从来不把他的共产主义要求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而是建立由经济学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必然的、一天甚于一天的崩溃上,所以,“马克思只说了剩余价值由无酬劳动构成这个简单的事实”。从这段话可以推断,马克思涉及剥削的正义观念,是源自当时英国的社会主义者。而马克思涉及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弊病的正义观念,则是源自当时德国手工业者的共产主义。他在与恩格斯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批判“霍尔施坦的格奥尔格·库尔曼博士”时指出:“但是,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则应当——因为这个原理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37-638页)马克思这里讲的“按能力计报酬”与他后来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讲的按劳分配当然不是一回事,但他在这里对前者的批评却与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后者的批评有内在联系,因而可以看作后者的来源。当然,马克思正义观念的来源可能不仅是上面讲的两种,但无论还有什么其他来源,它们都不可能是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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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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