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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亟待建立(3)

构建多方参与、风险共治的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现有网络管理环境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控力量,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风险。网络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将专业治安防控力量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风险。

创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理念

将法治理念、互联共享理念和综治理念应用到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当中。第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法治理念贯穿到整个防控体系建立、运行和完善的全部过程当中。第二,将网络社会共通、共享与合作的理念运用到社会治安防控当中,改革传统的防控理念并创新防控手段,与时俱进,特别是紧跟网络时代的步伐,将最新的技术手段和网络语言运用到治安防控工作当中。第三,采用综合治理的方式,综合治理是我们国家在维护社会治安工作中经过长期摸索总结出来的基本经验,同样适用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通过网络综合治理,调动和发挥各种网络主体的积极性和优势,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提高网络安全治理的效率和效能。

多方参与网络社会治安防控

在现有网络管理环境下,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治安防控力量,难以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风险。网络安全需要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将专业治安防控力量与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应对网络风险。相较于专业社会治安防控力量,网络社会力量在管理效率、信息资源、专业技术等方面优势明显。充分调动网站、互联网企业、网络运营商和广大网民的积极性,将新的网络应用开发、网络业务拓展、网络信息传播与治安防控相同步,能够解决网络社会治安防控力量不足,防控效能不高的问题。

推进网上网下防控一体化

网络治安问题之所以复杂,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交织。网络治安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虚拟社会当中,但是造成的影响、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以及问题的根源都可能存在于现实社会中。而现实社会的一些问题通过虚拟网络进行发酵扩大,也容易演变为突发的网络安全事件。因此,在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坚持网上网下一体化的打防管控模式,将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与传统的治安防控相结合,推进网络实名制与网下基础信息管理形成互补。

以网络实名作为防控基础

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但这种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一种后台实名制,并不要求网民将自己的社会身份公开,只是要求网民在注册时填写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实质上是将其真实身份与在线身份之间的映射关系留存于运营商的服务器数据库中以备查验。网民在虚拟社区中可以匿名活动,网络用户的合法行为不会引起个人数据的公开,用户提交的个人信息仅用于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能够使网民更加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和观点,使网民忌惮于实名监督的压力而放弃违法犯罪。而公安机关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时也能够通过实名制快速、准确地定位网上违法行为人。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在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中,社会治安要素在不断更新变化,单一的管理手段很难进行有效的管控,公安机关需要采取“专门管理手段+信息技术手段”的方式增强管控实效。例如,网络警察、“微”警务、网安警务室等将社区警务延伸到网络社会的做法都是公安机关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的积极探索。对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新技术、新业务,一方面要尽快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完善相关防控措施;另一方面,要将这些新的信息化技术进行吸收转化,变成公安机关可以利用的网络社会治安防控手段,提升防控的效率和科技含量。

完善配套保障机制

网络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立需要一系列配套保障机制予以支撑。通过网络信息共享机制整合公安机关的内网与外网资源,实现内网、外网公共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通过网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公安机关与网络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和处置网络安全问题。建立网络舆情引导机制,对网络舆情做好收集分析工作,提前研判风险,对网络突发事件做到预判断、早介入和快引导,及时疏导和化解网络舆情风险。

(本文作者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城市安全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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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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