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规则、制度等是由人们根据自己的特定环境和经验、为了实现一定利益而构建出来的,又由于人们的生活环境、经验和利益诉求包含着差异,因此,规则、制度利益偏向性的产生是最为自然的,与此相应,成功者和失败者做出的“社会归因”而不仅仅是“自我归因”也是最为自然的。
哈耶克的理论症结
通过对哈耶克论证自由必要性的两条线索及相关观点的分析,我们遇到了一些理论逻辑上的明显缺陷。笔者认为,这些困难产生的原因在于哈耶克对自我和他人关系的理解方面丢失了一个重要的维度,或者说,哈耶克没有完整的理解个体和群体的内在关系。因此,其自由理论的适用性必定是有限的。我们知道,人们总是处在各式各样的群体之中。但包括哈耶克在内的西方自由主义者却有不同的理解,他们通常认为,群体相对于个体而言,只具有本体论上的派生性,个体的存在是直接的,对群体的理解总可以还原到对个体的理解。按照这种观点,似乎一定群体的存在是偶然的,个人相对于群体在本体论上有着绝对的优先性。这种观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人们的直觉,但是却经受不住深入的推敲。正如我们前面所讲的,构成个体的个性内容总是在与他人的某种关系中产生和确立。这就需要我们对关于个体和群体关系的理论加以重新建构,从而使哈耶克理论的症结清楚的显露出来。
任何个人,总是和某些其他人共享着某些事物,这些事物可能是物质性,也可能是观念性的。我们把一个由分享着某个或某些共同的事物并因此而形成一定协作关系的人们称为群体。那些为众多个人所共享的事物,就是公共事物或我们所说的“普遍性事物”。公共问题的产生来自于普遍性事物之有效性的丧失。而对普遍性事物有效性的修复便成了成员的“共同目标”。同样,一个由接受、分享某一法律所构成的群体,很可能由于该法律的滥用而使法治成为公共问题。群体的存在是和共享普遍性事物以及普遍性事物意义的缺失和成员对其意义的修复等环节联系在一起的,个人对公共性问题的关心和解决就发端于群体成员对丧失意义的普遍性事物的不断修复。同样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该群体内的成员又享有着一些在彼此之间有差异性的事物。这些差异性的事物,构成着群体成员的特殊性,它们是私人目标和私人问题产生的基础。
哈耶克的思想体系的盲区就在于与公共问题及其解决相关的公共生活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与他人的基本关系是建立在“交换”之上。他总是强调:“一个人的服务或工作的价值而非其他的品行决定了我们对他们所应承担的义务。”⑤也就是说,我只有根据他人向我提供了一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程度,才向他作出一定的回报义务,而这些就是他人的现实价值所在。哈耶克所理解的人类交往方式,只属于彼此目标各异、由私人问题所引导下的生存领域。他所理解的自由,只不过是个体受私人目标或悬置了共同目标的前提下的自由。但是,在公共问题产生并要求解决的领域中,个人间的交换关系显然不再适用了。在这里,群体中的成员由于关心公共事物、考虑其所属群体所有成员的利益,他们必定会把自己的思想或其他物质性成果加以普遍化,以使缺失的公共意义得到修复。这样一种极为常识的公共意向及行为在哈耶克看来却难以理解,认为诸如“一个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问题是一个没必要为之困惑的问题。而每一个人的价值仅仅“取决于将自己的能力转换成对他有能力作出回报的人有用的具体服务”。⑥在哈耶克眼中,那种通过交换-回报、取向于自我目标之实现的生活形式成了人类关系的全部。而看不到“一个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问题对于某一群体的成员来说是一个最自然不过的事情。但是,值得一提的另一点是,由于群体成员又表现为个性特征有所不同的个体,因此,对公共问题的解答必然不会整齐划一,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才找到其运用的领域。也就是说,在某一群体出现危机,因此亟待修复属于该群体特征的公共事物之意义的情势中,具有不同观点的成员通过平等的对话、形成理解、获得共识的方式来实现共同目标是最容易接受的。因此,在这样一种“公共性”生活当中,为了使问题得到解决从而使群体及其利益得到更好的维系,不同成员的观点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和通过辩论达成一致理解是极为必要的。成员之间应通过取向于理解的辩论决定公共问题的解决方式而避免“交换原则”的渗透。
(作者为西藏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②⑤⑥[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页,第46页,第118页,第95~96页。
③④[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第128页。
责编/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