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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治理念建设思考(2)

—以河北省为例

加强生态环境法规的完善与执行。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河北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还需要根据本省省情,健全和完善一些适用于本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以保证新环保法在省内各地的顺利实施。河北省在环境保护方面已经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很多法律条文太偏重原则性、系统性,不仅缺乏针对不同污染领域的法规、规章,而且对各相关环保部门具体职责和权限的设定不很明确清晰,这样难免会导致环保执法工作中出现一些越权抢权或互相扯皮现象。河北省地方性环境立法工作的下一步的重点应该是,尽快出台一些污染治理重点领域,比如水、大气、土壤污染等领域的单行法规或规章,并同时对各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权限逐条列出,公布每个相关部门的环保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

为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河北省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要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严格规范生态环境执法行为。比如通过加强对环境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环境执法责任制度, 强化完善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舆论监督等对环境执法的社会监督制度,从而提升执法人员的生态法治理念,进而引领、带动全社会形成良好浓厚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的氛围。

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联动机制。2015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一些中级、基层法院陆续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环境司法体制的完善,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河北省的全面正确实施,统一生态环境司法案件的裁判尺度,最大限度地打击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而以司法的方式倡导生态法治理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由于生态环境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案件类型错综复杂,涉诉当事人众多,很多情况下仅仅靠法院单打独斗,难以有效彻底解决。因此,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河北省可以参考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做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制等多种手段,充分整合其他相关部门的力量,构建立体的、全方位、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比如法院、公安、检察等司法部门不仅要互联互通,加强相关生态环保纠纷案件的合作协调;同时还要及时与环保、国土、林业等环境行政执法部门以及环保协会、环保公益组织等加强沟通,通过环保司法执法联席会议等形式形成强大合力,打击和制裁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根本上促进河北生态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形成“我环保, 我自豪”、“我守法,我光荣”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河北全社会生态法治理念上一个新台阶。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2015年京津冀协调发展战略进入落地实施阶段,河北省将着力补齐发展短板,实现与京津生态共建共享,因此河北更应加速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步伐。首先要全面加强与京津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2014年京津冀三地在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水污染综合防治方面进行了密切合作,下一步三地需要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污染事故纠察、环保宣传教育、环境科技保护与产业发展等方面拓展合作,不断完善合作机制,可以参考借鉴泛珠三角环境合作机制,比如成立联席合作会议(如每个月定期召开一次)、专题工作小组、环境保护工作交流制度等,为京津冀三地生态环保合作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加强河北省各级政府与省外、国外生态环保大企业合作。2014年12月份河北省政府及张家口市政府分别与亿利资源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这样的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必将结出硕果,为河北生态建设合作起到示范带动作用,河北省各级政府应该在这个方面迈出更大步伐。最后,加强河北省企业与省外、国外生态环保企业合作。企业是河北省及周边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的生产者和削减者,也是河北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目前河北省大量企业基于国内、省内形势和政策的推动,加速寻求与省外其他生态环保企业在环境保护投入、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治理技术和环保人才等方面合作,这都需要河北省相关政府部门提供更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制度环境。

(作者分别为中共衡水市委党校管理学教研室副教授,中央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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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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