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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管理:行使信息主权的应有之义

互联网的普及,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网络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共享,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空前的机遇。但与此同时,随着网络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深度融合,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不良现象以及泄露和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等不法行为的泛滥也表明,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切实维护国家信息主权和信息安全,已经成为网络空间治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课题。

信息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网络信息空间的延伸

随着网络用户群的快速扩大和用户成分的日益复杂,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承认。中国政府所主张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既包括一国对其境内网络基础设施的主权,也包括国家对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信息主权。

信息主权是信息时代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主要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信息安全,对有关信息传播系统和信息、数据内容进行保护、管理和共享的权利。信息主权作为国家主权在网络信息空间的延伸得到确立,是网络空间发展的必然结果。

网络空间主权观念的变迁:从自由放任到国家参与

在互联网产生后的较长一段时间内,将网络空间视为一个自由放任的“自主体系”的观念一度盛行。美国网络活动家约翰•巴洛在1996年发表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就试图以网民代言人姿态反对将现实世界的各种政府管制延伸到网络空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政府部门也曾公开主张:网络空间是一个类似外层空间和公海的、以网络自由为圭臬的“全球公域”。

但是,随着网络用户群体数量的快速扩大和用户成分的日益复杂,网络侵权、网络病毒和黑客攻击等不法行为以及安全威胁不断涌现,网络空间“自我规制”下的自由放任状态已经难以为继。在此背景下,国家越来越多地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网络空间治理。

作为超级大国的美国,不仅是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最为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网络安全立法最完善的国家之一。特别是“9•11事件”以来,美国先后通过了《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保护美国法》等法案,对互联网实施更为严密的监控。

基于网络发展的现实状况,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适用得到了日益广泛的承认。例如,2003年联合国信息社会世界峰会通过的《日内瓦原则宣言》明确表示:“互联网公共政策的决策权是各国的主权。” 2013年6月,由中国、俄罗斯、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代表组成的联合国信息安全政府专家组,达成一份重要的共识性文件,指出国家主权和在主权基础上衍生的国际规范及原则适用于国家进行的信息通信技术活动,以及国家在其领土内对信息通信技术基础设施的管辖权。

西方国家对网络主权的狭义理解

尽管网络空间的国家主权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然而在国际实践中,各国对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涵理解并不一致。借助于计算机、服务器、电缆光纤等网络基础设施,互联网已经成为当代信息、数据传播与交流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国家能否和如何对网络空间的海量信息及数据行使主权,是一个既十分复杂但是又非常关键的问题。一些西方网络大国及其国内的学者往往重视国家对于有形网络基础设施的主权,大谈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却刻意淡化甚至否定国家对于虚拟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主权。

应该注意的是,这种对网络主权的狭义理解是十分片面的。近年来网络信息化的发展及其管理实践表明,国家不仅可以对那些位于其领土范围内的网络基础设施行使主权,而且通过法律和政策加以管理,同样可以对网络空间的信息内容行使主权。

2000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在网上发现美国雅虎公司驻欧洲分支网站拍卖纳粹物品,而法国雅虎公司则为法国的用户提供了相关链接。巴黎国际反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人歧视联盟等团体在法国巴黎大审法院以美国雅虎公司为第一被告、法国雅虎公司为第二被告提起了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美国雅虎公司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技术手段阻止法国用户对其纳粹物品拍卖网站的访问,否则将处以每日10万法郎的罚金。该案成为国家通过司法手段对网络信息内容行使主权和进行管理的一个经典案例。

中国政府主张一国拥有对其境内网络基础设施的主权以及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主权。近年来,中国在多个重要的国际场合对网络空间国家主权的内涵和重要意义一再加以申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护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创新研究和开发应用,实现网络和信息核心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重要领域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加强网络管理,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网络窃密、散布违法有害信息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由此可见,中国政府所主张的网络空间国家主权,既包括一国对其境内网络基础设施的主权,也包括国家对网络信息和数据的主权。尽管二者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切实维护信息主权和安全

信息管理权对于信息主权的维护有着特殊的重要性,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空间是人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一个人造空间,其有序发展也依赖于人类的保护。

信息主权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信息保护权,即各国对有关信息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加以保护的权利;信息管理权,即各国对其有管辖权的信息的制造、传播和交易进行管理的权利;信息资源共享权,即各国在信息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

信息管理权对于信息主权的维护有着特殊的重要性

无可否认,开放和充满活力的互联网是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巨大推动力,但是,网络作为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对各国的政治稳定、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正在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例如,在自2010年底以来被称为“阿拉伯之春”的西亚北非动乱和政权更迭中,“脸谱”、“推特”等网络社交媒体对于反政府力量的组织联络发挥了很大作用。美国国家安全局前承包商雇员爱德华•斯诺登2013年6月叛逃引发的“棱镜门”事件暴露了美国依仗其互联网技术优势和对网络资源的垄断,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长期进行持续和大规模的监听、窃密行为。这些事例都表明,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行使信息管理权,该国的信息主权和国家安全就不能得到很好的维护。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7月,中国网民人数已达6.68亿,手机网民人数达5.94亿。由于网络信息空间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不良网络信息和网络不法行为层出不穷,公民个人隐私、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很大威胁。例如,这几年来,关于个人住房、购车、银行卡等信息被泄露和贩卖的报道不时可见;2015年7月,一段拍摄于优衣库试衣间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这类不法行为,必须强化底线意识,坚持依法治理。

事实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在以不同方式对特定网络信息加以管理和规制。英国跳水神童戴利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比赛中失利后收到网民的死亡威胁,后来该网民因涉嫌使用恶意通讯而被警方拘捕。2013年7月,一名在“推特”上辱骂女权主义者佩雷斯并威胁要对其进行性侵犯的英国男子也被警方拘捕。

归根结底,网络空间是人类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一个人造空间,其有序发展也依赖于人类的保护。实践表明,如果对网络空间的不良信息和违法行为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不仅将对现实世界产生种种消极乃至破坏性后果,还将危及维护网络空间自身的运行秩序。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与维护网络信息自由并行不悖

网络空间不是一个不受监管的真空地带,有必要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交易畅通便利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不同利益之间加以平衡和协调。

我国与西方国家在网络信息主权方面的不同主张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7月在巴西国会发表《弘扬传统友好 共谱合作新篇》的演讲时强调:“当今世界,互联网发展对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提出了新的挑战,必须认真应对。虽然互联网具有高度全球化的特征,但每一个国家在信息领域的主权权益都不应受到侵犯,互联网技术再发展也不能侵犯他国的信息主权。”

美国等西方国家则认为,全球联通的网络空间可以成为输送传统西方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重要渠道。因此,它们倡导“互联网自由”,积极开展“网络外交”,对其他国家行使信息主权、依法管理网络信息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施压。

在2010年“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支持和鼓动下,以受到来自中国的黑客攻击和中国政府限制互联网言论自由为借口,试图以退出中国市场为威胁,迫使中国政府改变现有互联网管理政策。

针对“谷歌退出中国”事件,中国政府在《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提出:“互联网是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属于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中国的互联网主权应受到尊重和维护。”中国“依法保障公民在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必须看到,西方国家有关“互联网自由”的主张有着很大的虚伪性,以及明显的双重标准。它们之所以热衷于利用国际人权法的有关规定来鼓吹“互联网自由”,主要是着眼于限制其他国家(包括中国)根据本国法律对相关网络信息和网络活动进行管理。但对它们自身而言,这些国家则是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名义下,不遗余力地谋求对别国进行大规模网络监控和窃密甚至采取单边军事行动的行为自由。

网络空间中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

其实,网络空间不是一个不受监管的真空地带。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的规定,言论自由(包括网络空间的言论和信息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各国在不违反公认国际法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身的国情依法管理网络空间。

与现实世界一样,网络空间也涉及不同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而有必要在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网络交易畅通便利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自由与维护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等不同利益之间加以平衡和协调。总而言之,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与维护网络信息自由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落实到网络信息空间,就是要在法治的轨道上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发挥法治对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性作用,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实现网络自由和网络安全、网络空间国家主权和人权之间的合理平衡,进而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

美国学者杰克•哥德史密斯和提姆•吴在《谁控制着互联网》一书中谈到:“对于互联网的未来,最大的危险不是来自于政府的过度反应,而是来自于政府根本不反应。”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正是国家行使信息主权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2011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李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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