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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的特点和规律

摘要:改革创新中国土地制度,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固然重要,但立足中国现实国情,梳理土地制度在几千年历史长河中的发展演变,分析探求其中的特点和规律也很有必要。实际上,在当前深化土地改革过程中,无论是土地产权制度,还是土地财政问题,抑或是具体的管理问题,都能在中国古代丰富的历史实践经验中得到启发。

关键词:土地制度;中国古代;历史演变;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6)01-0117-04

作者简介:郭雪剑(1979—),男,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财税政策、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中国土地制度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对于中华农耕文明来说,土地和土地制度问题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与江山社稷和人民福祉息息相关。在古代几千年持续不断的历史演变中,土地制度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政治社会稳定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积淀的许多重要历史经验至今仍很有意义和价值。

一、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轨迹

土地是中国古代人民赖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资源。吕思勉认为,在原始时代,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且亦无从劳动起,所以当时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1]。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国有制,或称“王有制”,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特点,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甚至认为井田制可能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井田制的性质和特点:一方面,井田制源于氏族土地公有制,具有土地国有制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所有权,其他各级贵族和大小奴隶主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转让或买卖土地。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特征。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经出现在贵族之间,这意味着贵族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权。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联合或集体劳动的重要性大不如前,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不仅废除了井田制,还对私田开始征税,这相当于承认了私田的合法地位。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为发展图强起用了商鞅,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从此,中国迎来了封建社会,开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动荡和兴替。在这一漫长的封建历史时期,土地制度特别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呈现出了鲜明的特征。

1.秦汉至唐代中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进入汉朝后,延续了之前“公田”与“私田”并存,“私田”均可以买卖的土地制度。汉武帝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即主张限制私人占田,抑制富豪兼并。这种建议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较平均地使农民拥有土地,但汉武帝并没有采用[2]55。王莽篡汉后,名义上是推行了王田制,事实上是恢复了井田制。东汉光武帝即位后,废除王莽所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实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数量和户口、年岁,目的为要限制豪强富民兼并土地和蓄奴婢之人数,亦可便于征收赋税及力役[2]85。到了东汉及曹魏时期,实施了土地所有权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屯田制,这种制度充分利用军民来开垦耕种荒地,比较好地实现了戍边和保证军需的目的。在西晋时屯田制遭到了破坏,实行了允许农民占垦荒地的占田制。占田制的实行,表面上是为了限制土地的兼并,但实际上却保护了官僚士族们的既得利益。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了把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均田制,部分农民在耕种一定年限后能够得到土地的所有权。在隋、唐年间,均田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唐朝建立了“均田租庸调法”,即以推行均田制为基础,实施了“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赋役制度。该制度不以田为主,而是以人丁为主,也就是“认人不认田”,比较倚重户籍人口调查管理,当时配套建立了“乡账”制度,规定每年一造账(人丁册),三年一造籍(户口册)。钱穆认为,租庸调制可谓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论轻徭薄赋,亦当以唐代为最[2]195。但在长期实施中,由于账簿户籍统计清查跟不上,制度实施成本过大,加之耕地的增加满足不了人口增长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乱”后便不得不放弃这一制度。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使得地主土地私有制在当时处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国家分配土地,发展小农经济,积极培育自耕农和培养税源,土地制度总体上呈现出“公田”和“私田”并存,国家均田和贵族地主兼并土地并行的鲜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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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