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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世价值”决非一般价值观念(3)

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西方“普世价值”则以所谓“普世”的西方模式为圭臬、为唯一正确的选择。

社会主义法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基本国情基础之上法治经验的总结及其运用、与改革开放相适应的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秉承的方法论原则。在西方“普世价值”的框架内,中国的实际国情从未进入其考虑的范围之内,或虽已进入但却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考虑,只是作为西方“普世价值”可以进入中国的借口而已。若忽略国情、否定经验、淡化创新,一味输入所谓能够“普世”的价值,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成为无根之木、无源之水,更遑论法治国家的建成。

西方“普世价值”中的价值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观念,而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一整套制度设计,它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从来就无任何有效的切合点,也无任何有效的融合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排除西方“普世价值”的冲击和干扰。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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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普世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