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对真正想实施网络违法行为者基本无效
在我国,包括网络实名制在内的身份核查制度,其核心是通过要求用户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提供身份证或其复印件来实现的。在现实空间中,个人在办理金融、电信、保险等业务过程中,一般会被要求出示身份证。但由于人们在观念和法律上把身份证信息视为个人隐私,强调其保密性,立法缺乏对身份证使用过程中比对环节的规范要求,因此,在办理各种业务时,商家往往不会严格比对持证人和身份证信息是否一致,大多是简单地让业务办理者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以保留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比对的证据。这种做法不仅为很多假冒和盗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电信、手机、保险等业务埋下了隐患,而且也使后来以此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目前的这种以所谓的手机实名制或(附带)要求用户提供身份证号码或复印件为基础的网络实名制,其功能的实现只有对于一般比较诚实的社会公众才有意义,而对于一些试图违法乃至犯罪者而言,基本上是没有多大意义的。目前,网络欺诈、垃圾信息、骚扰电话等问题依然大量存在的事实,也说明了现行网络实名制的功能没有像预设那样“完美”。
不仅如此,网络实名制还具有以下缺点:
一是增大了企业的负担。从企业角度来看,实名制的实施加大了企业对用户身份信息管理的风险和负担。目前,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实施犯罪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攻击企业网络信息系统来获取用户身份信息等非法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为了保障用户的身份信息安全,企业不得不加大投入。而一旦出现了所谓的信息泄露问题,企业也将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为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提供了条件。在我国,利用电话号码发送垃圾短信、拨打骚扰电话,利用电子邮箱地址发送垃圾短信,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实施身份假冒和欺诈行为都十分严重。这些问题大多是与实名制实施后个人信息的非法买卖、非法披露和非法搜集有关。
网络实名制并不是治理网络乱象的最有效方法
我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直接动因在于,网络实名制有利于互联网治理,即方便治理用户账号乱象、低俗有害信息等污染网络生态的网络乱象。事实上,网络实名制并不是治理我国目前广泛存在的网络乱象的最有效方法。考虑到网络自身的开放性、高效性特点,互联网上的违法侵权信息一旦产生,其后续传播就很难有效控制;考虑到单个网络用户在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传播行为往往离不开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参与作用,因此,应该充分发挥那些对网络信息发布行为具有原始控制能力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对违法、侵权信息发布行为的积极预防和控制作用。简言之,对于违法侵权信息治理的最好方法就是采取事先预防,而不是现行立法中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的事后救济(义务)制度。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提供者、网络信息发布或交流平台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在这些中介之中,只有诸如论坛、BBS、贴吧等平台提供者才对信息发布行为具有技术控制能力,而其他中介服务提供者则只能对用户信息的后续传播行为具有帮助作用。因此,立法上应该区分两类不同的中介服务提供者并分别“苛”以不同的义务,对于前者“苛”以事先审查义务;对于后者只能“苛”以事后监督义务。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那些对网络信息的制作、发布行为具有控制能力的中介服务提供者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让那些显而易见的违法侵权信息发布行为通过其事先审查而得到预防;对于那些难以识别其违法或侵权性的信息,则要求网络中介提供者承担事后审查义务(即所谓的“通知-删除”)来阻止其进一步传播和扩散。这样,既可以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又可以避免网络实名制所带来的缺陷。
实际上,网络实名制只应该在电子商务中的商家注册中强制实行。这样,能够避免网络欺诈,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至于消费者是否适用实名制,未来的立法只能鼓励和提倡,而不应该强制。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注释】
①《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3月1日施行(全文)》,新华网,2015年2月4日。
责编/刘瑞一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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