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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中的“融和”智慧(2)

核心提示: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相结合”是不够的, 应是“融和”,可将其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我们力图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公有制与私有制的融和,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权力与受体的融和,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人与人的融和,人与自然的融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隐含的哲学思想

我们过去最经常的一个提法是“相结合”和“有机结合”,但这是不够的。在治理体系下,不同事物或不同主体间应是 “融和”。“和”字本作“龢”,原意表示多孔的管状乐器发出不同但非常和谐的声音,内含着“和而不同”的意思。因此,“融和”不同于“融合”。后者强调了合在一起,而前者强调了事物的多样化和独立性;后者强调的是合作,而前者强调的不仅是“合作”,更主要的是“心和”。我们常说的“和谐”,就是以“心和”为基础的。因此,治理当中体现的应是“融和”,我们把它概括为一种“融和主义”。比如我们政治上讲协商民主,它其实就是一种“融和主义”,因为协商只是事物的过程,而融和才既包含过程,又包含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融和包括了协商,它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体现了更高要求。

用这样的思想来研究融和,它应具有以下几种机制:一是事物多样性,或多元并存;二是事物间有充分的沟通,达到信息共享;三是事物间不能互相排斥,更不能以邻为壑;四是事物间应有“共成”机制,互相促进。

实际上,我们就是用这种思想来设计改革的。我们力图实现几个大的方面的融和:一是实现精英与人民大众的融和,落实在政治上就是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二是实现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的融和,落实在经济上就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实现劳动与资本的融和,实践中要互相为对方考虑,兼顾劳动与资本的利益;四是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互相融和,既包括两者的互相靠拢,也包括在政策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的兼顾;五是国家机构、国家组织与各种民间组织的融和,以实现多元主体对国家的共同治理;六是权力与受体的融和,权力要设身处地为受体着想,受体要多从总体考虑权力的苦心,实际是实现社会的和谐;七是实现强势者与弱势者的融和,在有竞争的前提下,既包括成功者要关照一般大众,也包括财富创造者关照失去创造能力的人;八是整体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的融和,在尊重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宣传上要更多强调国家、民族、社会的利益,实际是发展一种集体价值观、群体价值观,形成一种以社会为价值取向的文化;九是最终实现人与人的融和,最终建成和谐社会;十是实现人与自然的融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此等等。

以上这些表明, 国家治理体系实际上是一个以融和为特征的社会,其最终归宿就是实现“人民共和国”,这是我们新中国成立时就提出的目标,现在要重新明确它的定义。

【参考文献】

①《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京举行》,《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3日,01版。

责编/刘瑞一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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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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