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动员的实践评价
乡村闲置人才参与村庄建设,并非单方面的政府推动或共建参与的结果,而是乡村社会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深刻变革的现实需求。乡贤参与村庄建设,不仅适应了乡村建设的人才亟需的客观需要,而且满足了乡贤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主观需求,成为推动乡村协同共建的重要力量。从前述三地乡村建设实践来看,乡村闲置人才在参与乡村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大特点:
首先,参与的群众性。从组成人员看,三地乡村建设新组织都是由村庄五老和离退休长期居住在村庄的老干部组成,实现了乡村建设人才的群众性;从人员产生方式看,三地乡贤参与乡村建设,并非行政指令性的政府任命,而是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从性质上看,由乡村闲人组成的乡村建设新组织属群众性社会组织。由此,由乡村闲置人才组成的乡村建设力量,在参与乡村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实现了组成人员的组织性、选举程序的群众性和组织性质的群众性。
其次,参与的规范化。村庄建设的规范化,一是表现在组织建设的规范上。三地组织在建立初期不仅有明确的工作宗旨和组织活动原则,而且在人员的选拔和任期以及职能范围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二是表现在行为规范上。个体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村庄道德。因此,三地人才在参与村庄建设过程中,均以国家法律和乡村伦理道德为立足点,用村民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参与的服务性。三地都明确乡贤及其组织参与村庄建设时,其服务活动的公益性、服务性和互助性。在具体的实践中,乡村乡贤群体以解民忧、排民怨、行善事、促和谐为活动准则,发挥自我在教化乡民、泽被乡里、温暖故土、凝聚人心、促进和谐、重构基层格局中的积极作用。
由此,在乡村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高度重视乡村闲置人才这一重要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村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这又要求今后需做好以下三个工作:
一是巧用“闲人”,衔接乡建人才断层。在乡村建设“说话无人听,办事无人跟”,人才出现断层的同时,要及时将村庄“闲人”进行组织再造,充分发挥他们的情缘、业缘、地缘优势,以他们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较高的政治水平为基础,有效衔接乡村建设的人才断层。
二是妙用“闲人”,回应贤人乡建热情。尊重和自我实现是人的较高层次需求。长期赋闲在家的村庄老精英,在没有参与村庄建设事务时,常常会感觉到自己是一个无用吃闲饭之人。应巧妙地动员他们,使他们在获得乡村价值意义生产的同时,积极为村庄建设发挥自己的能力,重新找回自己生活的意义。
三是善用“闲人”,构建人才增值空间。应该指出的是,与政府权力深入乡村建设不同的是,乡村闲人群体参与村庄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自发和自动甚至是一个自觉和能动的过程。为实现个人的村庄价值意义生产,找寻自我村庄增值空间,乡贤会尽可能地调动其诸如资金、技术、信息、管理才能等有效资源,并且把这些资源凝聚成特定的力量,参与村庄建设。因此,在乡村现代化建设常态化的今天,不管是国家通过动员整合进行乡贤组织培育还是村庄自发组成的社会组织,共同的特点均是善于运用乡村“闲人”,如此一方面为“闲人”增值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也为乡村建设提供了人员支撑。
乡村建设中的人才开发之路
在村庄建设深入推进的今天,引导支持乡村闲置人才参与村庄建设,必须形成以政府推动为先导,以村庄挖潜为手段,以价值生产为动力,以协同共建为目的的人才动员开发机制。通过顶层设计、因村施策、广纳贤才、厘清关系来构建乡村现代化建设的协同建设新模式,进而真正实现“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理念。
以政府推动为先导,顶层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在乡村建设过程中的引领作用,强化政府在“乡闲”变“乡贤”工作中的责任意识,是推动乡村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支撑。为此,在中央政府大力倡导乡贤参与村庄建设的同时,基层政府要克服重重困难,为闲置人才投身乡村现代化建设提供政策、物质支持,使乡贤更具“合法性”。
以村庄挖潜为手段,因村施策。完善乡村建设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是充分利用人才资源,由此必须做好人力资本的“乡土挖潜”与“村外开源”。在构建乡贤参与村庄建设、实现乡村协同共建过程中,一方面要对乡村现有人才进行深入挖潜并广泛利用,将乡村老党员、老干部等群体“闲人”充分利用起来,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培育和发展村级乡贤组织,在促进乡贤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同时,力求疏通乡贤才能发挥渠道,为单向流向城市的贤能建设家乡、反哺家乡事业提供参与平台。
以价值生产为动力,广纳贤才。促使乡村闲置人才尽可能调动起有效资源,自动、自觉、能动地投入到乡村现代化建设当中。因此,要充分利用乡贤教化乡民、泽被乡里、凝聚人心、促进和谐、重构乡村建设新格局心理,广泛吸纳村庄闲置人才,为乡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人力支撑。
以协同共建为目的,厘清关系。正确厘清以乡村闲置人才组成的社会组织与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推动乡村建设的首要条件。从性质来看,村党支部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在乡土建设实践中主要起着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组织机构。而乡村社会组织只是乡村中有威望,以及有广泛亲缘、地缘、人缘关系的群体,属于非体制精英,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村官”。因此,在村庄社会组织参与村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其与村两委关系和角色发挥进行合理界定,有效划分其相互之间的合理边界,构建以“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乡村社会组织+普通村民”为主体的共建格局。在此基础上,通过加强“四方合作”,形成有效的互补机制,着力发挥乡村闲置人才在基层政府纵向建设能力不足和村两委横向建设能力遭遇实践困境中的补充作用,从而完善乡村建设以至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最终实现乡村现代化的协同共建和乡村社会的协同治理。
(本文作者分别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农村综合改革协同创新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土地及其财政投入的均衡协调发展研究”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15BZZ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