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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规定性看国企改革的本质与方向(3)

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经济体制属性。基本经济体制的规定性则主要来自于生产力,首先是由生产力的存在、运行和发展要求所决定的。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首先就是源自社会分工日益发达的要求。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推进及其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也随之日益发达。日益发达的社会分工要求生产要素在各个分工部门之间自由流动配置,要求各个分工主体之间广泛、复杂、自主地横向联系,这种联系是以明晰的产权关系——即责权利关系的阶段为纽带的,体现为一种契约关系。

能够满足社会分工发展所要求的横向联系的体制,只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当代中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从根本上讲,是由工业化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所决定的。计划经济体制可以帮助我们国家突破工业化起步的门坎,但是工业化的常规运行和发展,还是需要市场经济体制来调节和推动。

作为我国工业化主体力量的国有企业,从生产力的规定性来说,首先就是社会分工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必须参与和融入到日益发达的社会分工当中去,并在其中不断发展壮大自己。国有企业参与社会分工并从中发展壮大自己的过程,同时也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物质基础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而要参与和融入社会分工,就必须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过程。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要成为社会分工的微观主体,就必须成为市场机制的微观主体。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但要按照社会分工的要求良好地运行和发展,则必须依靠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成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两种基本制度属性规定了国企改革的根本方向是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化运行。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性和基本经济体制的规定性,体现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国有企业一方面是公有制生产关系的载体,担负着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的社会使命,另一方面也是工业化生产力发展的载体,是社会分工的微观主体,担负着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社会使命。国有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体现和满足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并且要把这两个方面的基本规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贯穿到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以及现实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去。这样也就决定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使命,即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

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体现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客观经济规律,而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则是这种结合的具体路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能否坚持和完成。坚持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成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是完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解决公有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壮大的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体制上的具体体现,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定性,来自于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的融合;实现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融合的主要途径,就是国有经济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的改革。只有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成功了,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主体,公有制经济实现了市场化运行的要求,我们才可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功了。因此,国有企业的改革,不仅仅是国有企业搞活搞好、做大做强的需要,更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体制要长期稳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其核心是财产权利的规定性及其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就规定了我国长期稳定存在的财产权利的基本架构,即包括公有制财产权利,也包括私有制财产权利,这两种财产权利在我国的基本制度架构下都是不可侵犯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生产关系的基本内容。这种财产权利的基本规定性必须是长期稳定的,不能随意改变。如果随意改变,就意味着对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否定与破坏,意味着对社会基本生产关系的冲击与破坏,意味着对社会成员基本财产权利的侵犯与剥夺。因此,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要长期稳定,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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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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