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现实载体,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要实现国有资本的发展壮大,要成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强有力的经济基础。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要不断提升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组织,要有良好的治理体系、治理能力,要有良好的生产、服务、管理、经营行为。上述这些行为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所规定的,是国有企业最为根本的行为规则。国有企业今后要深化改革,需要深化的地方,就在于要让上述的行为规则落地,使之形成国有企业的行为机制。
从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的角度来说,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就改革的基本规定性、改革的基本方向做出的明确的制度安排。国有企业改革的运行模式,则需要围绕如何把这些基本行为规则真正落地成为企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作为国企改革运行模式方面的制度安排,其内在的逻辑环节是这样的:首先,制度的安排要能够让行为规则方面的基本制度性要求成为国有企业内在的、自主的行为动机,如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动机、国有资本扩张的动机、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动机等。进而制度的安排要能够使上述这些动机有效地成为国有企业自主自觉的行为,形成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行为机制,形成有效的行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如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技术、人力资源、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行为机制等。接下来的制度安排就是要解决使行为成为绩效的问题,即在国有企业的行为和行为绩效之间确立明确有效的责权利规则体制和机制,根据其行为的绩效高低、效果好坏,形成有效的评估体制和奖惩机制,使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其行为的责任、权利、利益能够得到明确有效的落实。最终,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的制度安排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国有企业既能够有效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体制所要求的行为规定性,又有着企业内在的利益推动力和责任约束力,实现国企改革目标模式和运行模式的有机统一,实现社会基本制度规定性与企业内在利益积极性的均衡,完成制度对国有企业行为的引导和约束。
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根本属性,深化“去行政化”改革。要深化国有企业运行模式方面的改革,改进国有企业的行为,首先还是要充分肯定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创造社会财富的经济组织的属性。国有企业改革的初衷,就是要把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的细胞转型为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企业,它的根本任务是为市场提供社会生产商品和劳务,创造社会财富。国有企业所拥有的雄厚的工业化生产能力,完备的技术体系、产业体系,完整的技术、管理、产业工人队伍,强大的资本和装备实力,是我们国家最为核心的经济基础,是推动我国现代化步伐最为主要的经济支柱。因此,我们在考虑国有企业改革之时,要把生产力标准放在重中之重的首要位置,首先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财富生产者、创造者的根本属性。只要国有企业富有效率地为社会创造财富,就完成了它最根本的社会经济功能。其他的改革及考虑都要从属于、服从于这一根本属性。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要求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