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从制度规定性看国企改革的本质与方向(7)

其次,是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去行政化”的改革,即进一步落实政企分开。政企不分,政府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干预和介入过多,把国有企业直接当作政府的政策工具,国有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中存在着浓厚的政府行政管理色彩和“官本位”特色,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国有企业的行为具有浓厚的“行政化”倾向,使得国有企业往往难以真正做到像一个企业那样去行为。因此,要深化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的改革,使得国有企业行为合理化,加快加强“去行政化”的改革是不能绕过的,是必不可少的。

要推动国有企业“去行政化”改革,就需要找到替代政府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国有企业的办法。也就是说,在国有企业的权力(利)控制和制衡方式上进行改革,作出新的、有效的制度安排。我们不仅要在思想认识上、组织体系及规则规定框架上,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去做,而且在具体的控制手段、运行方式上,也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去做。否则,我们的基本制度规则的设计是要追求国企“去行政化”,但在具体的控制方式上却在不断强化行政化手段,那么改革就会出现“口惠而实不至”的现象,实际运行的状况与改革所要求的方向出现背离,也即国企改革的实际运行模式与所要求的目标模式相背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取代行政控制手段的主要的方式,就是契约化。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契约化的经济。在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中,以契约化方式作为构建新体制的骨骼支架,是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逻辑和运行要求的,也是国有企业市场化、资本化必然要采取的行为方式。同时,与单一化的行政干预方式相比,契约化方式具有多层次、多样化、灵活性的突出特征,显然更为适应国有资本、国有企业新的运行环境和运行要求。

推进国企的契约化改革,就要尽可能地以契约化方式处理国企运行中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责权利关系。计划经济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集权式的行政隶属体制框架,在这一体制框架下,政府对企业的激励和管控都是采取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直接行政干预的方式,以行政化手段管控人财物是其最根本的运行支撑。市场经济是一种更为强调各个微观主体横向联系交往的分权式的体制框架,这种体制中微观主体间的制衡主要来自于平等权利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的等价交换,这种等价交换对于交换双方责权利的约定具体体现为契约的谈判、达成、履行以及相应的激励约束。

要尽可能地以契约化方式处理国有企业各方面的责权利关系,就要树立一个基本的观念,即围绕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各个权责利主体,如国资委、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生产经营合作伙伴、供应商、消费者等,都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无论是国有资产经营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好,债权债务关系也好,商品买卖关系也好、劳资关系也好,都尽可能归结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用契约方式来明晰和界定各自之间责权利关系,也即产权关系。一旦有上下级关系的概念,就难以避免行政化的弊端,而只有更多地树立各个权利主体平等交换的理念,更广泛地采用契约化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实施管控和治理,才会从根本上解决“去行政化”的问题。

警惕否定国企改革市场化方向的思潮或倾向。现在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有滞缓甚至倒退的现象。比较突出的表现有:

一个现象是又有把国有企业当作政府附属物的倾向出现,改革之初设计的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制度安排,未有进一步明显的推进。究其原因,一是一些政府部门对待国企仍然有着浓厚的“父爱主义”倾向,一些国企也仍然有着浓厚的依赖政府的思想。二是简单地把国有企业当作政府宏观调控及微观政策的实现工具,为了达到政府的目的,对国有企业不断实行直接的行政干预。三是对国有企业采取一种民粹主义的态度,要不就是片面突出地强调国有企业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把国有企业当作实现政府社会政策的“钱柜”和工具;要不就是简单地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对立起来,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应有国有企业的存在。凡此种种,实质上都是在阻碍或否定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取向。

再一个现象是给国有企业附加了过多的社会功能,而相对弱化了国企作为一个生产和创造财富的经济组织最为根本的生产力属性及相应的经济功能。由此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国有企业功能的“碎片化”。企业疲于应付各种各样的要求,而不能集中力量专心致志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有企业应当集中充分地发挥其专业分工特长,而现在一些认识及政策思路,反而更为强调了多方面、多层次的非专业诉求。二是国有企业治理的“碎片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设计,国有企业的治理应当是明确地围绕资产的保值增值来不断完善其治理思路和治理体系。也就是说,治理应当集中于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上,但现在一些国企的治理思路往往被分割为管钱、管人、管物上,出现了更多的争权夺利、争相插手人财物的安排而寻租的现象。结果把企业治理的要义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绩效要求,扭曲成了权力制衡的人事要求。我们需要明确,企业不是政治组织,权力制衡不是其根本的制度规则,资产保值增值才是企业制度安排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企业治理围绕的基础和核心,权力制衡在企业中是要附属于、服从于资产保值增值规则的。正是由于国企改革偏重于了权力制衡,由此就带来了一些现象或主张,比如说强调企业内部权力不能集中,而应分散,并以此作为股权多元化的理由;或者在企业内部权力制衡不力的情况下,要求政府加大行政干预监督的力度和深度。这些现象,或者削弱了企业有效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或者取代了企业法人治理的功能,结果都不利于国有企业真正形成与市场机制接轨、符合企业运行和发展规律的治理架构。

这些问题的症结,实际上就是有意无意地把国有企业视为政治组织、社会组织,而相对弱化了对其本质属性——经济组织的功能。从而把一些对政治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要求、认识、改革思路,转移到了国有企业改革身上,反而滞缓了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步伐。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生产力标准,坚持其经济组织的根本属性,才有助于更好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按照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一基本制度要求,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深化国有企业运行模式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所需要把握的基本制度安排。

上一页 1 2345678下一页
[责任编辑:樊保玲]
标签: 规定性   国企改革   本质   方向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