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央地关系应具有的特征
在中国稳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是十分必要的。中央和地方关系的调整具有下述特征,方称得上合理:
第一,各级政府之间权力合理配置的基础,应该是政府最大限度地退出竞争性领域,将政府权力局限于必要的公共事务领域。各级政府都应少管冗杂事务,把某些公共服务权力转至非政府组织,为自己“瘦身”。
第二,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用法律来确定,实现法治化。地方政府对辖区事务有立法权,约束条件仅仅是地方法规与上位法不冲突。
第三,全社会的公共事务权力由各级政府合理分配,按照“地方政府能办好的事情尽量交给地方办”的原则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工。这里讲的地方政府能办好的事情,既包括地方政府在自己辖区里能办好的事情,也包括地方政府之间自己能协调好的事情。中央应大胆放权,不用过分担心“区域分割”问题。例如,美国芝加哥这个城市虽分割在几个“行政区”中,但基本不影响芝加哥的发展。除法治维护、政局掌控、金融稳定、国家安全、和平外交、生态保护、农业支持、社会保障、区域平衡、大灾应对等重大事务之外,中央政府的权力或可下放地方政府,或可交给社会组织。
中央政府的权力调整后,会不会引起麻烦?这个问题当然很重要。避免麻烦生成,需要做多方面的系统性改革。例如,在理想央地关系的模式下,可以适当增加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征收财产税。财产税是一个国家的基础税种,这个税种的好处甚多。第一,征收财产税,可以激励政府把好的地块让给老百姓,可以鼓励地方政府利用好边角地。政府卖地时会特别谨慎,一般会卖特别没有经济前途的土地用作公用建设用地,以避免财产税的损失。第二,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地方政府在引进项目时会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这个项目是不是会带来钱;二是这个项目会不会导致周边地区价值下降。这说明,财产税的收取可以促使地方政府注意外部性问题,因为外部性因素可能是财产的贬值因素。因财产税的征收,企业及个人都会尽可能节约土地使用。第三,财产税征收能体现财产占有与社会责任的匹配性,是建立社会公正的需要。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李克强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2015年5月15日。
责编/刘瑞一 美编/于珊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