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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其路径优化

以人口城镇化助推共享发展

改善我国居民收入分配是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其对缩小贫富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共享发展意义重大,为各界所期待。我们此前围绕居民收入问题展开系列实证,发现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已进入下降通道,而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则是进一步缩小差距的重要手段。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与世界银行的结果接近,但是和联合国的结果对比相差较大,因此部分学者质疑我国基尼系数是否被低估,其实这很可能是由于住户调查方法的不同所致。国家统计局要求被调查住户连续记录一年内的所有开支,而相对于我国连续一年的详细调查,世界上很多国家仅对调查住户进行两个星期或一个月的收支调查,然后乘以26或12得到一年的数据。

我们利用A省和S省实际住户调查的月度数据和年度数据进行了对比,发现基于月度数据估计的基尼系数比基于年度数据得到的结果高出13%左右。如果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那么国家统计局的测算结果与联合国的数据差别并不大。以2010年为例,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为0.481,如果换算成月度数据,大约为0.54。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3至2014年基尼系数中,2008年最高为0.491,换算成月度基尼系数也不会超过0.6。

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处于下降通道

研究表明,城乡之间收入不平等是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核心要素,自2000年以来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对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一直很高,部分年份超过60%,且与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研究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趋势,重点应关注城乡之间收入不平等的变化规律。

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会随着城镇人口比重的提高呈现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运行轨迹,且目前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已处于倒U型的右半段即处于下降过程中,我们在2011年已撰文强调,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改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关键。2013年,我们进一步强调,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改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必由之路,并且未来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下降的可能性大于上升的可能性。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从2008年开始呈下降趋势,且逐年下降。

虽然2009年城乡平均收入之比达到自改革开放以来的最大值(3.333:1),但是由于城镇化率的提高,2009年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仍略低于2008年。从各省的情况来看,目前绝大部分省份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均处在倒U型的右半段。

由于城镇化进程自改革开放起基本上呈加速的趋势,加之城乡居民之间平均收入之比的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还将以更快的速度下降。鉴于城乡之间的收入不平等是影响中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关键因素,城乡之间收入基尼系数的下降将会带来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下降。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已处于下降通道。根据目前的城镇化水平,这一进程可能要持续超过十年。当然,我们不排除个别年份会有小的反弹,但这一下降趋势不会改变。现阶段,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改善中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手段。

但是,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们不能忽视城镇内部收入不平等的扩大。按2012年的城镇化率,城乡之间的收入基尼系数对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达到了53%,如果维持2012年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之比不变,在城镇化率达到约67%时,城镇内部和城乡之间收入基尼系数对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的贡献率将相同。缺少城镇专业工作技能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可能成为城镇新的低收入群体甚至贫困群体,从而加剧城镇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随着城镇化率的上升,城镇人口比重和收入比重的提高将导致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越来越大。

目前新一届中央政府的一系列举措将有效缩小城镇收入差距。具体举措包括反腐倡廉、国企改革特别是国企高管薪酬的改革、社保制度的完善和投入力度的加大。更为重要的是就长期而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 “三个公平”将从源头上抑制城镇内部以及农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

进一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五点建议

尽管我们认为我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处于下降通道,但是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还很大,今后缩小收入差距的道路还很漫长。同时还应认识到,收入差距虽然呈下降趋势,但并不意味着差距缩小会自动实现。因此,我们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其一,政府必须承担起对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原先城镇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的专业技能培训、职业和岗位培训的职责。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到城镇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专业劳动技能,这是他们今后在城镇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要求,而且大部分城镇贫困居民,最缺乏的也是一技之长。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培训方面的投入。政府主导的专业技能培训能够保证农村剩余劳动力顺利转移到城镇,同时也能够提高城镇贫困人口的生存技能,让他们彻底摆脱贫困。尽管从短期来看大规模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就长期而言,它可以确保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顺利转移,并从根本上“铲除”城镇贫困,使得全体居民的收入不平等进一步下降,同时国家在贫困救助方面的投入也会减少。

其二,本着“三个公平”的原则,政府主导劳动力市场,构建公平就业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在相继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背景下,单独制定《公平就业法》势在必行。它将有利于树立就业平等的观念,凸显就业平等法律的重要性,切实保护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城镇弱势群体的合法工作机会。另外,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大部分有关就业机会的信息是由政府无偿提供的,政府主导就业市场并提供与之相关的各种服务。政府履行职业介绍的职责将大幅降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成本,并通过合并城乡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

其三,加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投入,缩小城乡各类社会保障标准的差距。衡量一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情况,主要考察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群体福利水平的高低。我们此前的研究还发现,低保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比个人所得税大。我们认为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应定位在调节收入差距而不是增加财政收入。如果今后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部分投入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方面,根据我们的测算这一举措能够比较显著地降低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如果今后进一步缩小城镇和农村低保标准的差异,低保对改善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还会提高。此外,今后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也应充分考虑到如何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

其四,调整税收结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根据我们此前的研究发现,直接税对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微乎其微,而间接税对城乡收入差距起着逆向调节的效果。为此我们建议,针对直接税,要逐步完善税制结构,尤其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加强税收征管;完善财产税制度,适当开征社会保障税,提高直接税在整体税收中的比重,从而提高直接税对调节收入差距的正向效应。针对间接税,首先,由于现行增值税普遍征收的特征,其涵盖的税目较多是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生活必需品,农村居民的消费占收入比要高于城镇居民,因此建议扩大增值税低税率征收税目,并降低增值税税率;其次,扩大奢侈品的消费税征收税目并提高税率,以降低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负作用;再次,在提高营业税对收入差距调节的正向作用方面,建议提高娱乐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最后,在“营改增”过程中,要合理设立增值税的税率,避免扩大间接税对收入差距的逆向调节作用。

其五,继续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各种不正当收入渠道。近年来的廉政建设对各种贪腐行为的抑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加之目前不断推进和完善的各种制度建设也将进一步有效杜绝各种不正当收入,规范收入来源。今后,廉政建设应常态化、制度化并将其作为一项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来加以高度重视。

(本文作者均为西南财经大学收入分配与反贫困研究中心教授,本文系2015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城镇化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机理与政策选择研究”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收入分布函数的研究及在中国的应用”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分别为:15AJY005、71473203)

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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