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政策供给
我国政府对老龄化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中国成立了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逐步建立起了省、市、县、乡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老龄工作网络。
而此时,国家还没有出台正式的老龄政策,对老年人养老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认识。只(从《宪法》)在国家法律的层面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老年人的照料主要由家庭成员承担。
在养老服务方面,鉴于对人口老龄化形势的判断,更多关注老年医疗卫生。卫生部于1985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的意见》(见表4),就老年疾病的防治、老年医学人才队伍的建设以及老年医学研究的发展提出了部门意见,其中重点讲到了要“大力开展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并提出在“面向行动不便的老年病人”时,要“把家庭病床作为解决老年人住院难的便民措施”,这是国家职能部门针对我国老年医疗卫生工作出台的专门意见。
政策单一供给模式,反映了政府对养老服务的理念还比较模糊,养老服务在各个部门的文件中均未大量涉及。从政策的内容看,仅专注于居家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总而言之,无论是社会化养老,还是居家养老,都没有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政策方面还非常滞后。
20世纪90年代,我国人口年龄结构逐渐向老年型转移。至2000年这10年中,国家对人口老龄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增加,1996年出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老年法,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时,国家在经济发展路线上开始重视产业结构调整,第三产业的发展被提上议事日程,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开始得到迅速发展,并以此带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服务业兴起带动养老服务发展。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在这一背景下,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都开始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而社区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为我国养老政策的出台和多元的养老服务的实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在国家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民政部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背景下,《中国老龄工作七年发展纲要(1994-2000)》中提出了“要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原则”,并提出要“扩大社会化服务范围”,“扩大老年社会化服务”, 通过积极兴办各种照料老年人的社区服务组织,“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中心的生活服务、疾病医护、文体活动、老有所为四大服务体系”。 同时,针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问题,提出了要“在城镇,……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帮助解决老年人特别是高龄老人和残疾老年人生活照料问题”,“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基础,与社区扶持相结合,发扬子女赡养老人的优良传统”来保证老年人的生活问题。
可见,与20世纪80年代主要强调家庭养老不同,这一阶段,国家提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相结合的思路,并在社区服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将应对老年人照料问题的解决思路投向了社区,成为养老理念方面重要的转变。
包含家庭、社区、社会在内的养老机制也在这一时期内提出。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发展老龄事业的纲领性文件。《决定》将“建立健全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业”作为老龄工作的主要目标,提出了要“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提出“要加强社区建设,依托社区发展老年服务业,进一步完善社区为老年人服务的功能”。这也是国家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一个包含家庭、社区、社会在内的养老机制,并强调了社区服务在这一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我国日后出台居家养老政策的重要依据。
步入新世纪后,我国老龄事业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时期, 一是在2000年我国的人口年龄结构正式进入了老年型,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自此之后迅速加快;二是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三是各个部门对老龄工作的重视程度加深,并从政策理念、设施建设和服务供给方面开始着重加强建立以居家、社区和机构为主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还首次提出“老年服务业的发展要走社会化、产业化的道路”、“培育和发展老龄消费市场”。2006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促进老年用品市场开发……推动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2011年,“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具有护理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从政策理念上来看,国家在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思路上更加清晰,福利多元化的思想对我国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影响也在体现。从政策内容上来看,国家在推进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更加注重政策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概念更加清晰与明确,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养老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环境。
(执笔:严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