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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 国企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的路径选择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关键要看是否能构建一种有效的治理机制,从根本上破解国有企业的激励和约束问题。国有企业通过构建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能够从根本上破解激励和约束这两个关键性问题,为国有企业提供有效的治理机制。

国有企业发展的瓶颈: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主要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激励机制问题;二是代理人风险控制(即约束机制)问题。因此,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是否取得实质性突破,关键是看它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两个关键性问题。

首先,从激励机制看,企业经营者收入的高低直接决定其工作的努力程度。在国有企业中,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才能与贡献,未能在收入上充分体现出来,经营者个人收入与企业利益没有充分挂钩,没有内化为经营者效用函数的内生变量。尽管可以通过提高经营者的薪酬、奖金等来激励其努力工作,但如果不与企业的经营绩效直接挂钩,所产生的激励作用是相当有限的,且也是很难持续。

其次,从约束机制看。虽然国有企业的资产属全民所有是非常明确的,但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实际经营运作上都难以全面有效地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致使国有企业的所有者“虚置”。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自然人代理人远不如私营企业主那样,以最认真、最负责的态度精细地选择企业经营者,并寻求科学、有效和精准的方式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严密的监督、约束和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控制代理人风险。在现行的国有企业治理架构下,最具有信息优势、最难以监督的企业经营者所承担的责任与其经营绩效几乎是完全分离的,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也同样不会以最认真、最负责、最勤勉的态度经营好、管理好、维护好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能够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

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可能是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不足问题的重要路径。

有限合伙制,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企业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下,投资者(国家)作为有限合伙人不直接参与对企业的管理,一般投入出资总额的99%,得到80%的投资收益,并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企业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则直接负责国有企业的运作与经营,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通常仅出资1%,但可以享受到20%的投资收益。通常情况下,企业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费用按出资总额的固定比例(如2.5%)实行总承包,如果日常管理费用超过了该比例,投资者也不负有另行支付的义务。这样,投资者采用费用“承包”的方式将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费用事先固定下来(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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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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