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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 国企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的路径选择(2)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

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是国有企业改革和治理的重大创新,它是在国家与企业经营者信息高度不对称条件下,建构的特殊委托代理制度和企业治理模式,其特独之处在于把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和谐地统一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框架当中。

第一,国有企业经营者通常以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注入个人资本。在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国家投入的资金构成了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而作为普通合伙人的企业经营者投入的主要是管理经验、市场专长、技术知识、社会网络关系与行业信誉等,但企业经营者通常要以融资额的一定比例(如1%)注入个人资本。如果作为有限合伙的国有企业出资总额为2亿元,企业经营者通常要注入200万元的个人资本。这种治理机制设计把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他们的责任紧密结合起来,这样能够有效地制约企业经营者轻率的冒险行为,控制代理人风险,激发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二,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其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和控制权主要掌握在企业经营者手中,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内部人控制理论等,如果企业经营者不拥有较大份额的剩余索取权,他们就不可能潜心地投入到国有企业当中。在有限合伙的治理机制下,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费用收入较小,而最终分成收益(投资利润分成)却往往占有很大份额。国有企业的这种分配架构使得普通合伙人的分成收益远远高于其管理费用收入,从而把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紧紧地捆绑在一起。通过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国有企业能够有效地解决激励机制问题,其关键在于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内化为经营者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的内生变量,从而作为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使得企业经营者为实现国有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尽职勤勉工作。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的约束问题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下国有企业的约束机制主要体现在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重要功能是控制国有企业的代理风险。

首先,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的资金为限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与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在机制设计上为国家承担的最大风险设置了上限。

其次,企业经营者要对国有企业的亏损与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他们的个人财产也处于高度的风险之中,把经营者的个人责任与国有企业的成败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机制设计上促使国有企业经营者义无反顾地与国有企业共存亡,并与国有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进而把代理人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程度。

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现实可行性

国外实行有限合伙制的主要做法,为我国的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美国90%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均实行有限合伙制。通过设立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从事合伙的生产经营管理,同时又获得了有限合伙人的资金,解决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问题,而出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虽然不参与合伙的经营,但其却分享了利润,即使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也仅以损失出资额为代价。有限权利承担有限风险、无限权利承担无限风险的原则,在有限合伙中得以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为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第一章对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明确的法律定义,第三章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出资方式、责权利关系、企业解散与清算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法律规定。

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核心和精髓是有限责任人(投资人)与无限责任人(普通合伙人)同时并存。有限合伙人与企业之间的结合是资本的结合,这决定了有限合伙人的替换、过世、退伙或丧失行为能力等因素并不必然导致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因此,有限合伙企业比普通合伙企业更能保持资本的稳定、营业的持续。而普通合伙人不但要有市场、技术、经营和管理经验,又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企业,还要具备对亏损与负债承担连带责任的能力。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当中,有许多有投资欲望和投资能力的投资人(如国家),并不具备普通合伙人(企业经营者)的素质与条件。有限合伙治理机制很好地解决了不具备普通合伙人的素质和条件而又有很强投资欲望与能力的投资人的投资问题,有利于企业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和扩大企业生产规模,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因此,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在现实中是可行的。在国有企业构建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过程中,为了对国有股权的比重进行必要的调整,实现股权结构的多元化,以此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可以引入私营企业、境外企业甚至是外资企业等机构,由多个有限合伙人共同完成对国有企业99%的资本投入,并根据各自出资的比重分享投资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同样,企业经营者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投入1%的资本,分享20%的收益,但对国有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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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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