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改革所面临的风险,规避改革带来的阵痛,我国可以选择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或者新建的国有企业实施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行推广。
(本文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宁波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科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本研究获得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资助,项目号:14JZD005)
为了减少改革所面临的风险,规避改革带来的阵痛,我国可以选择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或者新建的国有企业实施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行推广。
(本文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宁波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科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本研究获得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资助,项目号:14JZD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