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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 国企突破激励与约束瓶颈的路径选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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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改革所面临的风险,规避改革带来的阵痛,我国可以选择竞争性领域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其中的长期亏损的国有企业)或者新建的国有企业实施有限合伙治理机制的改革试点工作,积累一定经验后再行推广。

(本文作者分别为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中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统战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宁波市人社局培训中心科长,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本研究获得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资助,项目号:14JZ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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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有限合伙制   国企改革   企业治理